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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邓玉娇杀人案”是一桩震惊社会的悲哀事件。在该案中,“哀莫大于身死”的邓贵大作为地方官吏也许会觉得“死而有憾”,而身陷囹圄的平民女子邓玉娇很难说不会因挥刀夺命而“追悔莫及”。然而,因该案件而引发的群体性民怨能不能够最终得到“满意平息”,却不得不引申出另一个话题——“哀莫大于心死的吏治体制”是否能够真正地得到彻底改革,以免类似于“邓玉娇杀人案”的事件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不断重演,这恐怕才是比“邓玉娇杀人案”本身更为重要的深刻话题。
笔者在昨日《牢骚怪论:邓玉娇杀人案警示——治国就是治吏!》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表述:“令人难以理解的是,不断接受‘先进性教育’的一些官吏,却会成为从事‘特殊服务’的夜总会这种娱乐场所的顾客。由此可见,‘常识推理’有理由‘认定’不顾‘礼仪廉耻’而胡作非为地光顾从事‘特殊服务’的夜总会这种娱乐场所的某些官吏的确存在‘犯罪动机’。”换言之,一些官吏的违法犯罪现象,不但涉及“治国就是治吏”的应有之义,而且更需要非常严谨的“吏治体制”才能够保证“治国就是治吏”的治国目标得以实现。
平心而论,我国并不缺乏“治国就是治吏”的“吏治体制”,不论是法律层面的、规章层面的、纪律层面的,还是教育层面的,道德层面的、监管层面的等等吏治手段,可谓是应有尽有。然而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期),愈演愈烈的官吏胡作非为和违法犯罪现象,却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并且还不断地引发社会的群体性民怨,有的群体性民怨几乎到了难以平息的地步,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对于愈演愈烈的官吏违法犯罪现象也陷入了麻木状态,同时也对于并不缺乏的“吏治体制”的社会产生了“哀莫大于心死”的麻木感觉。类似的观点可搜索笔者2009年5月16日《牢骚怪论:转型期的社会综合症——麻木!》一文。
实话实说,“哀莫大于心死”的“吏治体制”,之所以难以实现“治国就是治吏”的治国目标,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只有至上而下的、纵向的“自己管理自己”和“自己监督自己”的“垄断性”的“吏治体制”,而不具备可供至下而上的、横向的社会各界(包括持不同意见的反对者)共同参与政治管理和舆论监督各种官吏的“开放性”的“吏治体制”(其中也包括新闻媒体开放)。换言之,“吏治体制”的缺陷,才是造成社会对于愈演愈烈的官吏胡作非为和违法犯罪现象进而产生社会公众“哀莫大于心死”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诉不难看出,“邓玉娇杀人案”不但与“吏治体制”的缺陷存在某种关系,而且还引发了群体性民怨,事实上有关“邓玉娇杀人案”的讨论话题已经超越了该案本身的探讨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但愿“邓玉娇杀人案”引申出的重量级话题,能够为政治体制改革扩展更多的眼界,能够为“吏治体制”的缺陷寻找到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改革契机。牢骚怪论,逆耳忠言,一家观点,仅此而已。
2009年5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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