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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超速逆行撞死人负次责,姐遗体现冰置十一年九十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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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08: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政府将如何对待导致国法纲宪无为的民主法制下的悲哀?
为中国暴政、专治“有序”的劳教制度殉葬,谁主沉浮?
公安局长参与血案劫持残酷镇压无辜致国法无纲(纪实)
民主法制下的悲哀:
是市长、政法委书记要造反?还是劳教制度在无政府状态下的霸气和随意?
上访渠道分明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延续持久必将导致亡党、亡国!
吉林省辽源市政法委假借北京市公安局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之机,实则对我逐级进京向中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信访部门控告其纵容吉林省辽源市公安机关于1998年11月30日对发生在同月13日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对伤者不予救治的故意杀人案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负主要责任,并对死者罚款100元(2110153《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蓄意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刑事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渎职行为,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再借劳教制度致我“二进宫”(十一年艰辛维权上访,惨遭三次拘留、两次劳动教养各一年)。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没有火化,难以入土为安,10元/每小时,费用现已高达九十多万元。
我是被逼无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的。“有幸”两次感受到劳教制度的迫害,却无处申冤的人。

人命关天!
肇事者亲属说:“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说:“这在辽源市是小事,你‘息拆’吧!要不!还教养你!”
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访人群体中丧心病狂、大张声势转达虎视眈眈、凶相毕露的市领导指令,并借机恐吓威慑上访人,宣称:“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作’(告)!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

草菅人命!
十一年艰辛上访维权路逆境中,官官相护,处处碰壁。

2008年奥运会前的7月14日下午四点多钟,对我来说,是不平凡的时刻。这仅仅是我“二进宫”的序幕吗?或许是从这里吧。

事故处理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早在2008年,辽源市的党政一把手、公、检、法就都介入参与了此案,牵涉人员范围令人发指。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系原辽源市公安局局长,现升任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电话:13351560001)利令智昏,专权擅势、为虎作伥,积极充当“酒后、超速、逆行”驾车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罪犯和无法无天、以身试法,渎职、草菅人命的公检法的保护伞,藐视、玩弄法治社会的国法,其鞠躬尽瘁全力维护渎法、渎检者们和他自己的利益。处心积虑,借中国举办奥运会之机,打击报复、陷害不择手段,以劳教方式非法拘禁护宪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人。
中国的劳教制度以成为地方政府、专横跋扈的政法官员包庇、保护刑事、渎职犯罪,扼杀、消灭正义,镇压护宪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群体的专用卑鄙无耻手段。

劳教制度下惨遭霸权迫害者的心声!

由于辽源市检察院对公安交警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拒不依法给予立案。
为此,2000年8月,举报到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又把材料转给市政府市长。这期间,给市长打电话要结果,否则,将在媒体呼吁。市长说我们要造反。

真正将国法置之度外的造反者是他们市长,还是我们?

三个月后的同年11月24日市政府由督查室出具一份《关于夏元丰、夏连荣申诉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2001年6月18日由省公安厅综合治理列为涉法上访案件辽源地区第一号,厅长挂牌督办。
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处理专家、权威伞国才处长说:
“‘酒后驾车’是违章,违章不能承担本事故应负的主要责任,因为‘酒后驾车’与被撞死人无因果关系”。

省公安厅控申处长说:
“‘酒后驾车’是事实,,‘超速行驶’没法认定”。
(在辽源市交警支队三楼小会议室,与我们谈话还不到四十分钟)

中共第十五次会议提出要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
同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明知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根据《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因此,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处理及重新认定的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证据,公安机关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委托人(包括律师)也有权查阅有关证据。
可是,我和聘请的律师查阅卷宗,办案人告诉我们:“张科长不让看。”可见事故处理大队暗箱操作,程序违法

也就是在这“依法治国”载入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法制日益完善的历史时刻两个月之后的同年10月11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渎检、为虎作伥的对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放跑“酒后、超速、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徐绍起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反而替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的肇事者做被害人亲属我们的工作:“认了吧!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的满头是包,还得跪着求我们!”擅自调解处理,以调解结案,伪造材料,违反程序,徇私枉法划分责任,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函告:

“夏元丰(我是夏连群的弟弟):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属公安机关管辖,已转省公安厅处理。希你直接与他们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我们这一弱势群体?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
酒后驾车该负什么责任?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对“酒后开车”解释如下:
九.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中的“饮酒后”,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发现驾驶员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
事故处理对“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怎样认定事故责任”也明文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6款“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凡因酒精反应造成事故主要原因的,均负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此“酒后驾车”一项,就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更何况肇事者还具有“超速、逆向行驶”三项严重违法、违章的行为,就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者虽未逃逸。可是,肇事现场离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还不到二百米。案发时间是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许。医院的接诊时间是17点20分。
是围观群众将肇事者扭送到矿医院保卫科,并拨打110、122和泰安派出所。结果122事故处理大队来了三个人把肇事者带走。第二天通知我们时,却说肇事司机跑了,他们一起出动了三伙“人”,都到。让我们自己到肇事者家协商解决。

事故发生在能见度二百米(肇事者亲口自称)的视线良好、地域开阔、时速限制20公里/每小时的三叉路口。而且肇事者还给他人打过电话(检察官在庭审宣读笔录时说的),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不采取救治措施,不履行必须负有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其结果导致被撞飞致伤的我二姐夏连群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抢救不治身亡。

显见,肇事者主观意识是积极希望伤者死亡,其恶意是明显的。纯属是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故意杀人。其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其行为远比肇事逃逸更为恶劣、严重,其明目张胆比逃逸有过之而无不及。尤为严重的是事后有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警支队长、检察机关、市长、法院、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的规避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渎职的袒护。业已形成的违法犯罪、渎职加袒护一条龙犯罪枉法体系充其后盾。
也正因为由此导致见死不救,致主观故意杀人。
否则,就不会发生后期的故意杀人。

事故处理人员告诫我们:“认了吧!要不!还得跪着求我们”后,又告知我们:
“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
当场我就义正辞严的表示:
“肇事者没钱(三万八千多元)赔偿,我可以一分钱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成刑事犯,该判两天判两天,
该判几年几年。”

为开脱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于同月30日悖理出台了空前绝后、荒谬绝伦的(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种欲盖弥彰为肇事者开脱故意杀人的罪责,是可忍,孰不可忍。

(注:“认定书”所使用标点多为“、”顿号:)

“徐绍起驾驶吉D50813号南方125B型两轮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侧三十米处,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骑自行车人夏连群相撞,致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医院离肇事现场不到二百米,案发四十分钟后才送往医院)无效于当日死亡。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是引发此事故次要原因,徐绍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书”中虽未否认“酒后、超速”。可是,为了摆脱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为了规避法律,却认定酒后、超速的故意杀人的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断章取义地改变刑事案件性质。最终达到了确认故意杀人的肇事者无罪的目的。
*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由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作出《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
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一)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的规定,按照(一)的规定从重处罚;2.酒后驾车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原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办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法一百一十三条的不同量刑档次定罪量刑。
*
1997年8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款中“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的规定,是指死者有因病或其他犯罪造成死亡的嫌疑,以及遇有为证实案情,非解剖不能获取证据等情况,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不需征得亲属或代理人同意。

在我义正辞严:肇事者已构成刑事犯罪,该判几年就判几年,事故处理大队说检察院要解剖结果。就对被撞飞致伤后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未得到及时救治流血过多身亡的无责被害人我二姐夏连群遗体强行解剖。

公安机关是行政主体
公安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人员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职责。
*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又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据说是部信访主任,在市公安局会议室,他说:关于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此时肇事者负主要责任)。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14.5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虽后,我们找到公安局,局长先是说一笔一笔的算。(因为这时我儿子邻近高考,想早日了结,为孩子以后的学业。此时,我无任何经济来源,十一年来,我是专业打这场官司)我们同意了。可真去算时,他们又以赔偿只能按法院的三万元(枉法)判决赔付,事情没有谈成。我儿子高考后,我也只能看着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而放弃十年寒窗苦读后深造的机会。由于这起本初始极为简单,后又人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决,我对成长中孩子的监护权就这样被专业造假的辽源市公安局给剥夺了。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不到一年,公安部于1992年8月10日又发布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科长告知我们:“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我们集体研究决定的”。
*
下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摘于国家检察官学院编著的《查办“渎职”案件执法手册》一书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而不予移交。
赵某原系某某区交警大队大队长,1996年6月15日,某某镇副镇长吕某某 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交警大队依法对该案展开调查,认定被害人死亡是吕某某酒后驾车所致,吕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某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同意将认定结果上报交警支队审批,市交警支队很快批复同意交警大队认定的应由吕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此时,赵某的同学前来说情,赵答应对该案件调解,并指使吕的家人去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随后,赵某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擅自以调解结案。本案中,赵某明知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反而指使肇事者去做死者家属工作,以调解结案,使肇事者未受到应有的惩处。

1998年11月30日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集体歪理邪说作出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酒后超速”(逆向行驶没有写在认定书)驾车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是事故次要原因,认定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使我们心服口服的认同其颠倒黑白的“认定”,又同时丧尽天良的作出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胆大妄为、狼心狗肺的警察不但放跑了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却对认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的已故受害人我的二姐夏连群罚款:100元,并到我的家里向我强行索要此项罚款。
交通事故处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则该当事人不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即不管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和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都不给予刑事及行政制裁。

同年12月16日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又作出了第98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决定书》:经核查认定上述认定合理,故决定予以维持

十余年,一波多折
为什么核查认定合理的“重新认定决定”,又经省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两次复核、两次逐级变更,而且经过了四次的责任(重新)认定,还不公平,仍不公正呢?酒后超速、逆行驾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应当负全部责任,否则,是有意对抗国家法律,都是人说鬼话。

第二年7月12日,市交警支队依据吉林省交警总队[1999]第7号《关于徐绍起与夏连群交通事故上访案件的答复意见》做出了(第三次认定)第99053号《重新认定决定书》,将责任变更为肇事者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历经四年的上访,吉林省公安厅置若罔闻。直到我到中纪委:
http:www.zjwhp.org
杭培网站反腐论坛上帖(序号:545。作者:dpof86。主题:“这‘人命关天的大事’非总理管不可了,[给国务院朱鎔基总理的一封公开信]”)呼吁了这不公正、显失公平的“认定”后。
可吉林省公安厅却还是没有一次性彻底公正。只是不得不,在2002年4月23日作出了(2002)仍不公平的以内部函:吉公控字第46号《关于夏连群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勉强变更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可是,辽源市王法何在?公安局局长就是王法的标志!

省厅《处理意见》是本案原始办案人在2002年5月口头告知我们的。这之后,公安局就是不给我们肇事者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书》。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有错误怎样处理》又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是最终决定,但这并非是绝对的,根据公安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上级公安机关有权领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人民警察法》第43条对公安内部层级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内部监督程序要求下级机关改正或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

基于上述明确之规定和遵循《宪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规定,加之一年多辽源市公安局对此置之不理。
促使我在中国人处在“非典”恐怖笼罩中,还没有完全走出“非典”阴影的2003年7月25日星期五早晨六点多钟,我又再次依照程序规定逐级上访进京到公安部机关的大门口,把公安认定酒后超速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书等上访材料摆在了大门口警戒线边外处。
京城的六月,以往本是旅游旺季,只因“非典”刚解除不久,大门口处十分寂静,大白天见一个过路人都很难。一天12小时我滴水未进。
下午时分,有一位年青的外国记者也过来看我摆在地下的证据和上访材料,却被公安部门卫武警给撵走了。
与此同时,武警向他的领导反映了这一情况。武警对我的处境都很同情,也十分愤慨。只是不时的驱散围观的人们,并没有撵我。

黄昏时分,从公安部走出一位领导告诉我说:“你回去吧!星期一在这里会有人找你的。”
两天后的星期一,我又来到公安部机关。上班后不久,从外面驶进公安部一辆面包车。几分钟后,里面出来人把我叫进公安部办公室。屋里一位辽源市公安局警察署署长对我说:“我们是受辽源市公安局任剑波局长的委派,来接你回去,任局长给你解决问题”,并还说:“任局长这个人很正直”。

六年后的今天,也就是这个“正直”的局长,为维护罪犯、渎职和他自己的利益,无事生非的把我又弄进了大牢。

回辽源市后都一个多月了,竟无人问津此事。我就给他人说给我解决问题的这个“正直”冠冕堂皇的任局长(现升任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打了电话。第一次还好,任接了电话,说星期五按排时间同我谈话。等到了星期五,我又第二次给“正直”的任打了电话,可是,让我意想不到的是任剑波接了电话后,只说了一句:“我知道了!”就把电话挂断。以后的三天里我又给“正直”打电话,每次接了,都如同上面的一句话一样。

为此,我找到公安局信访室主任,要求见“正直”任局,信访室主任在公安局的大院里对我厉声呵斥:
“局长是你想见就见的吗?”
我百思不解,“正直”的任局长派人从千里外的北京公安部把我接了回来,道貌岸然,说给我解决问题,继而却迟迟未动。我主动找他谈话,其却给我个避而不谈。
我此次“二进宫”,我的大姐给六年前的“正直”任局打电话,就关于对我劳动教养问题与其面谈。第一次任局接了电话,说:“过几天行吗?”等再给“正直”打电话,其对此漠然置之,就是拒接电话。
见,与六年前把我从公安部接回来后打电话的情形同出一辙。

何谓“正直”?分明是欺世盗名。我真的很想知道,中国赋有“正直”声誉的市公安局长都是这种风格、这种德行?

2008年月10月30日辽源市人大、市检察院检察长到辽源市劳教所视察时,我见到了辽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公安交警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市检察院十多年来为什么不给立案提出质疑,检察长回走时,让我写一份材料转给他。
同年12月19日我大姐在市检察院同检察长又详细面谈过。
可至今对公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也没有给立案,也未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中央电视台曾报导,百分之九十的都处理了。少数人要求过高,无理取闹。可是我们依照国家信访条例,连一张纸的“不立案通知书”书面答复都不给。

我现在仍然在狱中,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
早在1999年我们就已与市检察院检察长开诚布公面谈过。

市公安局从北京接我回到辽源市有三个多月了。2003年国庆节前夜9月30日下午两点才不得已作出了辽公交重字(2003)88号(第四次认定)《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肇事者由当初负次要责任到维持、负同等责任,现在负主要责任。

可是,“正直”的任局,却至始至终,就是拒不通缉肇事者,放纵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众所周知:酒后、超速、逆行驾驶机动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应当负全部责任

至此,由于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同流合污,拒不立案和责任的“认定”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依照程序进京上访。
在2004年5月30日,却惨遭辽源市公安局拘留,后转为劳动教养一年。

现查明:
2004年5月25日,该人因姐姐夏连群交通肇事死亡,去北京聚众无理越级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决定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十五日
辽源市公安局
2004年5月31日
本人拒绝签字

在京辽源市六人,我们都是同样行为,而且还有多人曾因社会不公平告状,被辽源市公安局拘留过。而我是初次误入共产党牢狱遭拘留,辽源市公安局只把我和另一上访人王连英劳动教养一年,其他四人拘留15天就都放人了。
拘留期间,我被同牢的人传染上了疥疮
在教养我98天时,公安局在同年九月四日以“事出有因”撤销了对我的劳动教养决定,又在同年12月2日以“处罚不当”为由撤销了对我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赔偿至今未提起。

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访人群体中丧心病狂、大张声势转达虎视眈眈、凶相毕露的市领导指令,并借机恐吓威慑上访人,宣称:“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作’(告)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
(王连英在我被辽源市教养的一个多月前的6月又第二次被辽源市劳动教养)
据说市政府的某位领导开会时说: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辽源市的“是钱”得起。(此事已得到了证实)

或许、这就是因为中国一党专治、暴政,凭借所谓的民主、所谓“有序”的劳教制度为中国特色的国情所注定地方必而为之。
无怪乎,
法、理纯粹是一种说辞。
唯有至高无上的专权才是理法。

2008年7月14日下午四点多钟,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处寿宝庄村对过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处看到有三个人正在强行拖拉一位60多岁的妇女往车里拽。这妇女死活不肯上车。当时,我还以为是某地方信访部门在蛮横霸道的强行截回当地进京上访的呢,因为这种事,在这里司空见惯。就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的门里门外曾也屡见不鲜。
2006在“两办”,我自己就曾遭此恶运,被辽源市公安局一帮如狼似虎的流氓强盗、土匪连狗都不如的警察拳打脚踢推进匪车后,还咬牙切齿、凶神恶煞般的连踹我三脚。

我还以为这也是某“地方”强行抓人,并没有在意。若无其事进入村口,向里面我住的地方走去。就在这时,听到有人呐喊:“这人是上访的,把他截住!”心想:坏了!这是遇到土匪强盗了。突然遭到另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围追堵截。听到喊声,在我回头迅速离开这是非之地时,却被其中一人强行拦住,问我住在哪,我说住在里面。就听这人告诉他们同伙的:“这有个叫夏元丰的!”可他们不让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说的将我也强行推进另一辆车里,第一个把我送到了大兴区大白楼村派出所。
这里,随后又陆续被强行抓来了20多人,都是全国的冤民。
有一着装的干警自称是其代表北京市公安局给我们开会。他说:从15号,北京的信访部门关门,不再接待上访。并还说:“各省、市的一把手在地方接待你们,这是中央的指示。”众人听后,议论纷纷,让他出示文件,他却拿不出来。
当天晚,不允许我们回住地取回个人物品,强行将我们送往“马家楼”。

晚九点多钟,吉林省公安厅四人和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邓主任到“马家楼”,其中省厅一人幸灾乐祸的对我说:我们找你好长时间了,这回可找到你了。还故弄玄虚、人说鬼话的欺骗我:“送你回辽源市政府信访局给你解决问题。”
当时,我对这个人的鬼话没有抱任何希望,只是没有想到其潜在的阴谋已开始实施,其图谋不轨,结果会真的教养我。
我要回我住地取回私人财物,他们说:你再回来时取吧。我说:“奥运会前北京都没人管,开完奥运会更没人管了”。无论我怎么说,他们就是执意、死活坚决不让我去取回自己的东西。
邓主任承诺第二天到我住宿的地方给我取回我的东西,放到驻京办事处。现在我也没有见到我所有东西的去向。

我被别有用心、存心不良的邓主任和省厅的人骗上省公安厅的车。
次日清晨,似鬼非人的省厅专车并没有把我送到辽源市政府信访局。
要想见到省、市的一把手,痴人说梦!省、市的一把手就更不可能见到了。却把我从北京不择手段的骗上车后,送到了我所控告、举报的原枉法办案机关造假成性,对我强烈镇压蓄意已久的辽源市公安局防暴处,而被锒铛入狱。

一次次的劳教、拘留、打击迫害、伤痕累累,千疮百孔。我们从地方到天子脚下,黄家圣地总觉得安全。但是在北京又像逃犯一样的驱逐追击。不让滞留。

灭绝人性、丧尽天良的辽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给我加戴手铐,其势汹汹、咄咄逼人,冷嘲热讽的口口声声、念念有词:
“接你回来,我们花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网了”。

“杀人不过头点地”。
“夏元丰啊!夏元丰啊!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
“等教养两年批下来,再给你大姐打电话。”
还拿出一份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联合文件给我看,其内容我连看都没看,这些部门都参与了这起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
随之,屋里屋外窜来窜去的几个人整理所谓的依法拘留的材料。

现查明:夏元丰于2008年2月8日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地区无理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场所的正常秩序。
现决定: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
辽源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5日

难道说当代依法治国的民主法制社会的“理”字,永远倾斜、归属于无恶不作的贪官污吏们所拥有吗?
百姓的“理”所当然、追求正义在贪官污吏们的歪理邪说中是永世不变的“无理”、压制、打击迫害。显见,其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这是丧尽人道邪恶社会的本质。
在我被拘留期间,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属与犯人接见,剥夺了犯人接见的权力。

法律和道德、只能是权力、暴力者利用和践踏的工具。

“公安局把你‘报教’了”。我质问其为什么劳动教养我?劳教委的人说:“你越级上访”。
并还说:“上次给你撤销了,这次就再不会给你撤销了”。
公安机关镇压、剥夺我人身自由权有恃无恐!
我是逐级寻找公正、求公理、寻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
怎么又成了越级?
岂有此理!
“劳动教养聆讯告知书”没有给我个人,他们让我签字,我没有签,就不给我告知书。
所有让我签字的材料,我概不签名,可也入狱无误。
  
拘留到第九天7月24日,公安局给我戴手铐解送到辽源市劳教所教养一年。
该“教养决定书”中既未体现我上因特网如何,也没有越级上访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自2007年逐级进京上访以来,为避免在奥运会期间让政法委书记任剑波抓到闯“非”的任何理由、把柄。
在京期间,深居简出、谨言慎行。原自以为增强了防范,即无偏见,也无过激行为,就会无懈可击。可还难逃其造假成性,于法不顾无事生非的魔爪,还是遭其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权,成为现实劳教制度下的牺牲品。


2008奥运会之际,作为受害人的弟弟我夏元丰,对开奥运会还会有什么影响吗?
又对谁会有威胁?
“他们”害怕的是什么呢?
含冤与理俱争,护宪维权人士却成了敏感时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强盗的逻辑,这是强词夺理的悖谬!
专横跋扈的权力、暴力将更激起民愤,或更激化官与民的矛盾。

根源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
地方政府、政法委书记任意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无休止的劳教护宪维权这一弱势群体。

护宪维权何罪之有?
维护中国的宪法、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尊严何罪之有?
悖宪劳教、疯狂镇压用生命作为代价极力维权人。
劳教制度给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依法逐级上访维权人士带来沉重灾难。
这是什么天理?
什么制度?
*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利用劳教手段限制我人身自由,压制我护宪维权,无事生非、颠倒黑白对我打击报复。这不仅仅是单纯的对我个人镇压行为,不仅是对法制社会的亵渎,而更是对将“依法治国”载入根本法《宪法》的亵渎。

检察机关对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既不给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上下推诿、互相渎检、敷衍塞责。
法制监督机制又不知到何处去了。使所谓的法律程序根本就在长达十一年中无果。
忠言逆耳:
狼狈为奸,有法如同没法,法如虚设。读法、渎检无人问津,维宪维权遵纪守法却要坐大牢。

暗无天日!
本届奥运会给我个人( 当今社会非止一人乎)带来的是灾难,是奇耻大辱!为何耻辱?
就虽有涉及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件相关的由国务院及其他行政部门制订发布的,可谓天衣无缝的具有必须、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制约着处理此类案件规范。
也正是有上述一整套严密疏而不漏、严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措施,还有与其同出一辙的交通肇事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渎职案例遥相呼应。
此时此刻,在监狱中的我颇有些谈“法”变色、心胆俱裂,面对心高气傲、至高无上的渎法者们,心有余而力不足。
或许,人们知道的法略多一点,心理就极有可能不太平衡吧!

总之,让我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挂着招牌,不办实事的内涵。也正因为,法律、法规的完善,
使我误入歧途,踏上了根本就不畅通、应付与事、敷衍塞责的所谓“上访渠道”这条“不归路”,
欺天罔人,
上访渠道分明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2006年3月我进京上访。9号我被辽源市政府信访局高局长、驻京办事处主任、市公安局刑警副支队长等人接到了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非法软禁、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权37小时。
高局长说她们接访的人每天吃的都是“方便面”(中国政府把这些常年驻京截访的“人”常年以吃方便面为生,由可见当今政府的“廉政”之极?)。在我不堪忍受政府的不“人道”和泯灭人性的待遇绝食37小时夜深人静时,我冒险逃出了丧失人性的魔窟,重新获得了自由。

同月13日九时许,我到中央、国务院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处去交12号(序号第81号,告知13日上午来交表接谈)领取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时,在北京南站去两办的门口外的路边,又不幸再次遭到了守株待兔守候在那里的由辽源市政府信访局高亚男(女)局长率领的市公安局等四人,还有一个雇来的戴着口罩的女流氓遭遇。
市公安局的流氓强盗土匪警察和女流氓在强盗式的市政府信访局女局长的指令下,对我拳打脚踢踢进流氓土匪警察的匪车里后,市公安局的一个支队长(就是口口声声、念念有词:“夏元丰啊!夏元丰!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的人)还恶狠狠,其凶势,就好像我抱他家孩子下井了似的连踢了我三脚,然后又把我送到了辽源市驻京办事处。
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侵犯了我人身自由权力。
第二天强行送我回辽源市东吉警署会议室看电视给予体罚,说早八点署长找我谈话,当时,时值凌晨两点四十五分,会议室有一部电视机和桌、椅数十排。我说,这硬桌、椅能休息吗?给你们署长打电话,我要回家休息。在我强行要走和多次强烈要求下,才让我到休息室休息。
至此,信访渠道受阻,使我(市政府信访局高局长告诉我说:“你的问题联合国能解决”)无法从正常渠道维权。

在此,我请教中国政府:挂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牌匾这个地方,是否是非正常上访地区?那么,正常上访地区又在何处?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辽劳决字【2008】第102号《辽源市教养决定书》:夏元丰,该人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夏元丰于2007年9月中旬至2008年7月中旬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从2007年9月18日起至9月24日期间先后到东交民巷17号非上访地区多次非正常上访。之后,夏元丰又于2008年2月8日到天安门广场(此次教养拘留十日就是以此为由)非正常上访。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在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中,将滞留在北京的夏元丰查获,并由吉林省公安厅驻京工作人员将其遣送回辽源市。本会认为:夏元丰先后以上访为由进京,到东交民巷17号和天安门广场等非上访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实事清楚,劳动教养一年。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曾说:中南海的大门是向人民敞开的。
在北京“两办”国家信访局受阻,上访渠道遭到人为无法畅通后的同年7月17日,我在被地方政府是非不分,搞的非是颠倒。一时也别无他法,就选择了向中南海园内投递材料,梦想能够得到口口声声依法治国的政府重视此案。那成想,却遭到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的行政制裁。

现查明
夏元丰于2006年7月17日21时30分,伙同屈延江,李福香在中南海北门西侧绿地将各自的上访材料与石头(厚度一公分左右,直径在三公分左右)一同装在一塑料袋中,由屈延江扔进中南海围墙内后被抓获。
现决定:对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2006年7月18日
                以上内容已向夏元丰宣读
               该人拒绝签字
投递材料谁之过?
何罪之有?

我们三个人是当时第一批进入天子脚下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拘留所,随后,又陆续进来了三批,他们是五天、七天、十天不等,他们均为集体多人,也有的数十人浩荡上访大军,但是,他们全都在没有到预定期限,就均由地方政府提前几天接出监狱,唯有我们三个人是到期也是最后才由流氓的地方政府、专业造假、专制冤假错案的公安机关接出了牢狱,送回强盗的“地方”。

进拘留所,我拒绝穿中国政府监狱的囚服,遭到了
不许出号放风;
不许出号看电视、学习政府的政治;
不许到卫生间淋浴;
不许到卫生间大、小便的高级特殊待遇,只能在囚室的马桶里小便。
为此,我不得不紧衣缩食来浩然正气,应付依法治国的政府对我十日的人身自由的剥夺、人格尊严的污辱,保持做人的高尚和坚持正义不受妥协,不畏强权、不畏强暴,决不会让政府一时镇压所吓倒,不屈不挠坚持真理,坚守诺言。
最后三天是靠绝食走出的牢狱,
(后来的几天又允许我到卫生间了,我也没有去)
从而完成了不穿囚服的十天(没进卫生间)没有大便的诺言;
从而走出了中国政府对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人格尊严的无视。

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门前,有北京市东郊民巷派出所的值勤公安人员在警车内“坐等”中国上访的到此地用身份证登记造册。
我就不明白了,本国(冤民)访民顺“政府”之意到此登了记,
又何罪之有?
违的是什么法?
否则,此地就不应该设置公安值勤人员“等候”(误导)访民来此登记。
即使是非正常
(我真的、真的让政府搞糊涂了,究竟何为“非”,?又什么是“正”,都有些“非”、“正”颠倒了)
上访地区也罢。更何况在这里还有全国各地“截访”的在这里常年耗资坚守岗位,风雨不误的守候。
谁能说到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犯罪?
就“非”了?
即使“非”了;
即使真的触犯了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
可毕竟这是北京市公安机关在此地“坐候”招来的访民,
理应由北京市直接给予拘留或劳动教养,只有这样,
才能似乎可能更合乎接近情理。

辽源市算是什么政府?
如果人命关天的案件在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犯罪的话。
我仗义执言:
维权上访人士确有(我个人诉案冤否就不必再说了吧)冤情,政府也并不否认这点吧。
尽管有些冤案已过数十载,可近十年间发生的,这一切的一切毕竟都是执政党在执政期间,由于执法者们在有法可依悖离朝纲利欲熏心、利令智昏种种原因所致,
就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责任,使成千上万的中国访民早日息诉,安居乐业,共度和谐。
我不奢望安居乐业,但求自我平安。

否则,冤案久拖不决,
造假无过、无罪。
含冤还要违心的忍受政府的无形诽谤,受辱的百姓只能无穷无尽,
致使出现更多的 “冤”。
难道政府真想让这些冤案成为历史遗留吗?
那谁是历史的罪人?
无可置疑,就是当今的政府。

恶性循环何时休?

2008年2月8日我到天安门广场观光时,被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的值勤民警拉到分局只是登个记。
众所周知:天安门广场有警察值勤,随时可以检查游人物品。发现是上访的,都送往分局登记,这是惯例。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听到过那个“政府”发布严令:进京上诉人等“概不许”踏进天安门广场半步或游玩。
否则将视为非正常访,要受到上访人原始居住地政府,乃之公安机关给予强行拘留十天,之后,再劳动教养一年的相关文宪和规定。
假如违反了治安法,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当时就不会放我走。当场就在北京拘留了,尔后,在北京就应给予劳动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严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06年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过十天的;
2007年到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登过记的;
2008年2月8日在天安门广场游玩过、在地区分局登过记的、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助纣为虐不作为的;
在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7月14日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时,滞留在北京的上访人,符合上述四项要件,无论其何种原因,都必须由当地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先将其拘留10天,然后再劳动教养一年。
如果这是中央的指令的话。我个人诚实的认为:
这个政府就是货真价实的昏庸无道的政府,流氓政府。
如果不是中央的指令,辽源市为何竟胆敢违抗中央的命令,
而天高皇帝远、地方为政、我行我素而为之?
还是真正地方独霸一方的现实牢不可破?

难怪鬼都不怕恶人了!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在中央领导外?有特权?
吉林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有特权吗?
如果是地方所为,中国政府将如何对待此事件?

压而不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严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有如此之多具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处理有关办法规定案件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我又未违法,
我又未犯罪。
为什么一个市的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就有权歪理邪说整理出一份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材料,
就可以任意欲加之罪、为所欲为拘留十天?
为什么还能以劳教制度劳动教养我一年?
辽源市地方官员以稳定为最主要目标,就是稳定压倒一切,地方官员全都是想尽一切办法来保平安,来阻止我们上访,为了这个目标不惜大量的制造冤假错案。

由此可见,劳教制度在无视中央政府的无政府状态下的无序和无视人权的强权蛮横霸道性。

如何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利?
那么,《宪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吗?
在以所谓利用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无限空间难道说这不是一句掩耳盗铃的口号吗?

究其原因何在?
《宪法》的尊严何在?

如一如既往继续使用无政府状态下的劳教手段,以稳定所谓敏感时期为借口,随心所欲压制和打击报复、全力镇压维宪维权百姓稳定所谓的社会一时秩序。其结果并不然,坑人不浅的劳教制度,只能助纣为虐、助长了如同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这类人创造消灭正义、纵容犯罪、保护贪官污吏和自己的机会。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没有火化,难以入土为安,10元/每小时,费用现已高达九十多万元。

我不得不承认:有理的官司,十天就能打赢的官司,却让我奔波了十一个寒 署。
倒头来,在依法治国的国家,却打到了大牢里来了。我不得不承认我个人的无能,
其中也有许多无奈和疑虑。

由于我的护宪维权,我的亲属也无辜受牵连。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黑暗到如此地步!

在“盲人骑瞎马的同时进入了北京。可这夜半临深池”的下场是多么悲惨、可怕、可叹。信访口不起作用,上下贿赂。我们找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说是非正常上访口,难道我们的国家机关是非国家机关和非国家领导人吗?因为这些原因,我们被劳教、拘留、打击迫害,株连九族。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亚于秦始皇的暴政。
究竟依法治国、依德治国能体现在什么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令五申的强调党的最高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地方政府与中央背道而驰的作法,是可忍,孰不可忍!

总而言之:今天不是独裁专制的年代,个人不可能决定一切,所有事情只有中央决定才行。

我们千辛万苦不远千里来到北京。结果,还要由原来欺压我们的贪官污吏再次欺压摆布我们。
历经重重千辛万苦,苦苦的在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和谐社会中争扎
不奢望安居乐业,只求平安。

希望国富民强,全民团结一心,与世同步,共同对付外来不稳定因素。

光天化日之下,依法治国的中国就让一个维权者走上了官府围追堵截之路。法律什么时候才能体现他至高无上的威严;什么时候才不会再出现人治社会飞扬跋扈的专权;什么时候依法治国、依德治国的中国才不打击迫害、报复我们这些维权者?

地下告状的地方实为难寻,也只有告“天状”了,来感动上帝了!
祈望苍天岂容辽源市弹丸之地阻障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
由于劳教制度在无政府状态下,倚强凌弱。谁知坑了多少维权人坐穿牢底度时弊?
天理昭昭,铁案如山。渎法、渎检护渎逍遥法外。维宪维权、伸张正义坐大牢。
国庆六十同年在暨,“三进宫”否?令人担忧。新愁旧恨,义愤填膺。
无头官司逆水行舟,欲罢不能!
退:万丈深渊。
义无反顾,开弓没有回头箭!

昭示天下志士仁人共诛假借劳教制度为虎作伥。
使上访渠道真正成为言必信,行必果通往求公平、求正义的桥梁,使其永远不再轮回为专权、暴政、专横跋扈、言而无信、言行不一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盲人瞎马,谁主沉浮?


个人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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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
惨遭霸气投入监狱维权人士:夏元丰

     于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草
第一次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jpg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jpg
辽源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a).jpg
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b).jpg
政府处理意见1.jpg
政府处理意见2.jpg
省检复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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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12: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据说是部信访主任,在市公安局会议室,他说:关于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此时肇事者负主要责任)。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14.5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虽后,我们找到公安局,局长先是说一笔一笔的算。(因为这时我儿子邻近高考,想早日了结,为孩子以后的学业。此时,我无任何经济来源,十一年来,我是专业打这场官司)我们同意了。可真去算时,他们又以赔偿只能按法院的三万元(枉法)判决赔付,事情没有谈成。我儿子高考后,我也只能看着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而放弃十年寒窗苦读后深造的机会。由于这起本初始极为简单,后又人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决,我对成长中孩子的监护权就这样被专业造假的辽源市公安局给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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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11:33:01

呼吁:遣责向死人本人直接敲诈勒索罚款的中国公安

向世界人权组织呼吁:
谴责中国公安向已故被害人敲诈勒索罚款!
只有在民主法治,却无视人权的中国才会发生
公安向已故无生命的“死人”本人直接罚款,公开直接面对死者进行敲诈勒索

歪理邪说的中国流氓公安其丑恶行径胜似土匪强盗

我为姐姐伸冤,上访维权十一年,备受无视人权的政府强权、流氓警察欺凌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第 2110153

宣布时间 98 11 30
人: 夏连群
41 岁,于 98 11 13
在矿电大街银都浴池南 三十米 处发生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以 罚款一百元
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
级公安机关支队法制科申请复议。
法定代表人:肖同善 (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

此联交被处罚人
那么,此联又如何才能够
交给被处罚人???
**********************************************
当事人我二姐夏连群,在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兼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的屯亲故意杀人的徐绍起“酒后、超速、(酒后、超速明确写在“认定书”中,逆向尚未公开写在认定书)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四十多分钟后,在围观群众的勒令胁迫帮助下,才送往离肇事现场仅二百米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身亡。

辽源市公安机关故意放跑了犯罪嫌疑人后,反而直接面对死者敲诈勒索。
不但对已故本无事故责任的被害人我二姐死者本人直接敲诈勒索罚款100元,而且,还对无事故责任的死者强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的二姐夏连群的生命权在被他人肆意剥夺后,已不存在行为能力。

中国政府印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的左下角处明确标注:
此联交被处罚人

此联通过什么方式才能
交给被处罚人呢

中国政府 中国公安对死人能否收到《处罚裁决》都不清楚吗?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公安机关?既然对死者都不放过,而且,还是向死者本人公然无视人权强行索要罚款。

“此联交被处罚人”又有什么意义?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又是代表着国家(代表中国政府)在行使职权。

被害人已故身亡。
请问中国政府;请问世人:
“此联”通过什么渠道才能交给被处罚人呢?

公安机关却对无行为能力的所谓“实体”直接向本人给予处罚。
中国政府、公安机关是死人?还是幽灵?
作出此《处罚裁决书》的真正意义何在?

那么,至今十一年,在中共所制订的所谓依法上访的法律程序,也就是中国官方所说的正常上访渠道却至今不能给个公正的说法。

显见,由于我为姐姐伸冤进京上访十一年,主张正义、维权,所导致的结果是:
市长发话,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还教养他,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

我为姐姐讨还公道,遭到政府三次拘留、两次劳动教养各一年。
奥运会前夕的2008714,我在路上行走,就被警察抓进监狱,强行非法劳动教养一年。

面对无生命的“死人”强行直接勒索罚款的中共流氓公安的行为已完全不是公安机关、个人行为,他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形象。也充分反映了对人权的无视。

对死人都不放过的政府,这个政府的灵魂真正人性化了吗?怎能和谐?怎能公正?怎能依法治国?

荒悖向已故无生命的“死人”本人直接勒索罚款。这就是“民主法治”的真实体现。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 2110153

时间 1998 11 13 16 40

地点 :矿电大街银都浴池门前 三十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时四十分 ,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四组居民徐绍起
(男、50 岁)驾驶吉 D50813号南方 125B 型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

三十米 处,因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
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女、 41 岁辽源煤机厂工人)相撞,致 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
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现场调查 证实,当事人夏连群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推行和注意避让过往的车辆其
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第五十八条(三)款之规
定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
款之规定 引发此事故的 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认定夏连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绍起 此事故的 次要责任

承办人:高健、刘强  (名章)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公章)
                         1998 1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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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肇事者由南(并非由北向南)向北行驶进入了左(闯入西侧抢占左车道,逆向行驶。根据被害人身体没有被撞击的痕迹和自行车车体的撞击点足以证明肇事车辆是逆行行驶,此已在铁的事实面前: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未对此再作出否认)车道,逆向侵道行驶。 
 
事实是:受害人由道西侧推着自行车向道(唯一必经之路)东正常行走,走到垃圾中转站大门前面的矿电大街距四车道中心双实线 一米 处,被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居民徐绍起在酒后、超速且又逆行飞驰驾驶的吉 D 50813 号南方 125B 型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

事故处理大队为制造冤假错案伪造证据。交警称检察院要解剖结果。对被酒后、超速、逆行撞飞致伤,又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不救治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强行解剖尸体。


中共公安机关又是如何强盗般获得不义之财的呢?

本案,由中国政府官方出具的原始证据及详情及……请:

http://users3.Jabry.com/xiayuan

吉林省辽源市(被害人夏连群弟弟):夏元丰



处罚裁决书.jpg
第一次认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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