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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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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民众陪审军集团:
巴东县公安局在互联网上通报第3版,这样描述了邓贵大身上的,有结果,无来历的4处刀伤:
“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
根据这个通报, 从邓玉娇拿起刀, 中间隐藏500字, 一下子就跃进到法医伤口报告的版本, 我们被通报引导想象: 这是说下面图示的自卫过程吧 :
但是, 我们知道, 和现场信息有关的
1。公安局的人:命案后现场见证人, 和您一样, 谁也没有在现场目击发案过程;
2。邓玉娇:命案主要当事人, 发通报时, 被收押在精神医院,没被采集理智状态下的口供;
3。邓贵大:命案主要当事人,死亡. 尸体上刀口会告诉法医部分事实;
黄德智:命案当事人, 现在也是自由人;
邓某: 命案当事人, 现在也是自由人;
4。现场:有证明打斗的录像?没有。但有流血的位置的地板!血衣! 沙发!沙发前的桌子!
显然,巴东县公安局在这个通报上,主要替死亡方的同案当事人黄德智和邓某, (并没有邓玉娇核对) 对外广播供词。强奸嫌疑人黄德智和邓某的供词里,没有交代邓贵大身上的4处
刀伤是邓贵大处在
什么姿势,与持刀人距离多远,什么顺序下形成的。也没有交代4处刀伤的深度,宽度,角度。
邓玉娇被推X(是倒,坐, 还是先坐,因为惯力,后倒?), 邓贵大是否马上也随着坐下/倒下?? 通报闭口不讲. 只谈结果。
那么,邓贵大当时是离自卫嫌疑人有多远? 没有交代。
那么,邓贵大当时是坐着? 站着? 还是躺着, 挨的那4刀呢?? 没有交代。
这可是邓玉娇自卫与凶杀区别的关键。我们可以假设邓贵大站在那里,没有丝毫暴力侵犯动作,或者防卫挨刀动作,站在那里,老老实实等待挨那4刀呢?
当然不可能!
生理自然反应会让他有动作!连鸡,猫,羊,狗,对陌生人,都会躲避.自卫逃避是动物天性.
那么,他的身体处在什么姿势下,又与持刀人距离多远,会产生那刀口呢? 这正是在场另外2个当事人, 黄德智和邓某的发言里不透露所隐藏的苦衷。
好吧,既然他们不说,又不通报现场照片,让我们从邓贵大身上的刀伤形成,和位置来模拟现场吧。
模拟现场会告诉我们:1。自卫嫌疑人是在什么条件下,顺利用刀,2。刀是如何按什么次序刺的。
1。自卫嫌疑人是在什么条件下,顺利用刀? 而且是 连续4次顺利地用刀, 使强奸嫌疑人, 竟然在连续4次的机会里, 既没有成功躲避刺刀, 也没有成功反击夺刀, 更没有成功逃跑呢???
大概没有人拿证据说, 偏远乡村里的21岁的女自卫嫌疑人, 仅初中文化, 是受过专业的军事/警卫训练的吧?
可靠的答案是: 那就是双方太近的距离. 使强奸嫌疑人连续4次看不见/清, 那朝自己挥舞来的刀. 究竟有多近, 看图, 是贴身的近! 当然, 不是"贴身保镖", 是贴身威胁!!
现在,我们来解释 2。刀是如何按什么次序刺的?
逻辑上,致命的刀伤一定会发生在后面,否则,人倒下了,非致命的刀不需刺出了。
我要大声问:沙发上,沙发前面,有没有血迹????? 第一滴血是留在哪里?把照片登出来!!!
如果有任何血迹, 那么, "起身" 就是捏造了. 因为搏斗已经从沙发上开始了, 沙发上,附近的血已经在作证了!!那么,在邓贵大倒下后, 黄德智躲开后, 无人再阻拦, 邓玉娇起身了
.
如果没有任何血迹, 那么,面对邓玉娇伸出手去拿XX刀这个动作,邓贵大为何4次都没有防备/制止?原因就是邓玉娇伸出的刀,在他的视野外面。 这就是说,2人几乎是贴身的距离!
只有处在2人的贴身距离,一方才会忽略自己视野外面的另一方手上的武器!
先前邓贵大已经名言要买XX服务。被邓玉娇拒绝后,他又处在贴身距离,不是强奸的意图又是什么?
在下面的左图,是公安局通报第一版; 下面的右图, 是公安局通报第二/三版;
当然, 如果邓玉娇现场的衣服裤子上有大量血迹, 那几乎更是第一版的再证明了: 性侵犯在先! 自卫在后!!
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您能规定性侵犯/强奸, 只许在施暴人成功插入时, 受害者才可以开始武力自卫吗?
您能规定自卫, 只能用鸡毛掸子等, 不准用刀吗;
如果可以用刀, 本案里, 您能断明那一刀属自卫, 哪一刀属 "故意伤人"吗?? 哪一刀属 "故意杀人"吗??
解决办法很简单, 发布命案现场的照片(可别事先打扫现场啊!!). 非常奇怪, 巨大命案, 媒体竟仅仅透露什么打碎的烟灰缸,来向1300000000华人报道. 我现在知道, 为什么公安局
在报道新信息时,只在 一些如 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 把“按倒”改为“推坐”, 起身... 下工夫, 而
1. 不报告现场沙发/沙发前的 血迹位置, 血迹面积;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2. 不报告 强奸嫌疑犯 和 杀人嫌疑犯[ 上衣是否都有 血迹? 位置是否恰好左对右?(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3. 不报告 杀人嫌疑犯 手上是否有 血迹?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因为, 这些语言不能更改的证据是实际过程的 见证和 铁证! 不利于警方把投案自首者立刻送精神医院的办案决定! 反而,送邓玉娇去精神医院, 是立刻换掉 邓玉娇 身上血衣证
据(如果有血),简化案情分析,以利按意图办案的 大好借口和机会!!!!!
人可以记忆不清, 误记, 甚至失忆, 有意否认, 编造,不论原告/被告, 但现场物证,是绝对客观现场事实的忠实记录,不容任何人改动,复制,替换.
是谁又给邓贵大补上了一刀? 777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一致认定, 一个犯罪活动不是由最后那个动作才称为"正在进行", 而是由一系列小动作组成, 那么, 让我们看看3次通告上已报道的证据 是否已经足够澄清事实了?
按通报里表明/推断出的事实就是: 当嫌疑人邓贵大已经完成了上面图里6个强奸系列行为中的 前面2个动作的时候,也就是1."嫌我们没有钱吗?" 2. 一次截堵,两次推X(倒/坐), 嫌疑人邓玉娇开始自卫反抗了! 因为,第3个动作(压倒,制服)立刻到来.
反抗行为和时机符合《中国刑法〉授权!
难道不是吗, 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民众陪审军集团?
巴东县公安局如果对上面的分析不赞成,那么请请公安局,根据2人的身高,画出既符合双方(不是单方) 一致的调查,又符合伤口位置,血衣痕迹, 和现场环境的的图形. 让
我们带着这些铁证, 走上法庭辩论吧!!
可惜, 根据南都,电视台报道,
证据1. 尸体,已经被埋了;
证据2. 那叠有死者手指印的钞票, 被退给死者亲属了;
证据3. 命案现场, 沙发已经被打扫过了,允许电视台记者参观所在房间;
证据4. 命案现场, 混有2个人的血迹地板, 也被打扫过了.
(以上给公民要求的异地审案添加了证据障碍)
本文网址: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815876
最后, 让我们看看这起全国轰动的名城在哪里? 真是一个"天高皇帝远", 可以强制买淫,并随意矫律,掩盖关键事实及相关人物(事件参与者+证人) 的地界吗?
从中国地图看:
从湖北地图看:
从巴东县地图看:
怎么样? 看来真是在荒山野岭里的独立社会吧。 当地官员们的胆量可以从邓姑娘的生存状况看到。
自卫嫌疑人邓玉娇的床铺
自卫嫌疑人邓玉娇在这里长大的
信息来源于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26&treeView=1&view=2&id=92211485
[ 本帖最后由 drifter66 于 2009-5-24 00:27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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