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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娇案,讲点基本常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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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5 19: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玉娇案,讲点基本常识 文/江上影

  大家都看过动物世界吧!在动物世界中,雄性要和雌性发生性行为,如果雌性不愿意,雄性只好用尽好种招数,以尽量讨得雌性的欢心,最后才能达成与雌性交配的目的。而“人”这个号称高等动物的动物,有时侯低等到连动物都不如。他们会仗着自己有势力,就可以完全不顾忌对方的反应,而以暴力、威逼等方式,强行与异性发生性行为。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就叫做强奸。在文明的国家里,强奸这个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违背异性的意愿,而采用了强制性的措失,都可以被纳入到了强奸的范围之内,正因为如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婚内强奸案,被纳入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程序之中,并受到法律界的广泛重视。

  由这样看来,所谓的强奸罪,根本就不需要看对方的身分、职业。那怕对方是你自己的妻子,只要她不愿意,而你又采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她和你发生了性行为,这都同样构成强奸罪。因此,那些想把邓玉娇说成妓女,以此想减轻邓贵大的法律则任的说法,就此可以停嘴了。别说邓玉娇不是妓女,就算她是个妓女,本案也并不会因此而发生性质上的变化。他们同样构成了强奸罪。邓玉娇的反抗同样属于正当的、防止自身被伤害而采用的措失。并且,在本案中,三个男子去强奸一个女子,这即违反法律,又严重的与人类的道德传统相抵触。在法律上对此还有一个罪名:叫流氓罪。正常的人类的性行为,只能是一对一的。超出这一原则,这连做人类的基本道德都不要了,还怎么才能维持人类社会的道德水准?而且,我国刑罚中,就中流氓罪一说,他适应的范围,也正好符合这一案件。由这样看,这三个狗官,他们同时都触犯了强奸罪、轮奸罪、和流氓罪,这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死者已矣,但对于活着的,他们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对于广大的网民而言,他们不是要争谁该死谁该活的问题,也不是要对抗某些人的问题,他们争的是一种道义,一种正义,一种法律的公正原则。没有正义,没有道义,没有公正的法律,这个社会还凭什么来维持?这个国家不就是退回到了动物世了吗?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法律上对强奸案而言,又以年令段的不同,而采用了不同的定案原则。这就是:年令在14岁一16岁之间的女子被定为了少女,而14岁以下的又被定为幼女。凡是成年男子,与“少女”、或是“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如论他们是采用了强奸,或是通奸;无论是采用了暴力威胁、金钱利诱,或是没有采用暴力威胁,这都构成了严重的强奸罪。这是因为,在这些年令段是的孩子们,其本身没有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因此,不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所以,根本就不适用于“通奸”这一判断。只要成年男子和处在这样年令段的女子发了性行为,都须以严重的强奸罪而定案。尤其是对14岁以下的幼女,由于性行为会严重的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生理、及心理的伤害。所以,任何正常国家的法律,都会予以严历的制止,一旦发生了这样的行为,都会给判处极高的刑期,甚至直接判处死刑。以此,防止那些罪恶之徒,把罪恶之手伸向青少年一代。孩子们小,他们防范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弱,不如此就不足以对罪恶分子构成威胁,就不能保证国家青少青一代身体的正常成长和发育。不如此,少们根本就无法成熟,国家因此就会断子绝孙。而发生在我国的“习水嫖宿幼女案”,对长期的、大量的摧残少女的行为,竟然以通奸给予罚款了事,而且被法官们生硬的创造出嫖宿两个字来,直他妈的一绝。这样的法律,竟究有没有天理?老江至今不明白那些丧尽天良法官们,他们这个“嫖宿”这个词是从那里来的?是要说明什么问题?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这真成了暗无天日的社会了吗?人们真的连动物都不如了?这样的事,竟然能在光天化之下公然奉行,这难道是中国的特色吗?这究竟还是不是中国?这究竟还是不是人的社会?笔者还真无法再分析下去了。

  邓玉娇的案子,闹到了这一分上,网民们该尽的责任,都已尽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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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03: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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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们该尽的责任,都已尽到了。没有吧?能做的事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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