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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脚刀风采: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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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8: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报告:

  
昨晚9时20分,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低调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
律师的消息。对此事,夏霖律师表示还完全不知情。
  

据巴东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证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
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
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通报上写道,“5月24日张树梅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昨日,汪少鹏、
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
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律师表示将依法为邓玉娇提供法律
帮助。”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邓玉娇母亲与夏霖律师已失去联系达3日之久,更
未曾见面正式解除委托关系。


《代理律师爆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要求刑拘黄德智》的新闻链接《邓母突换
代理律师》只是少了《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中的第三段。“邓玉娇之母
突换代理律师”的消息也体现在《夏霖律师的博客》、《刘晓原律师博客》、
《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博客》,故没有理由怀疑以上报道的真实性,这就意
味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包办并改嫁在婚”女儿邓玉娇,汪少鹏、刘钢两律
师明知邓玉娇“在婚”而与之“结婚”,构成了“重婚”罪。事实和理由如
下:


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签定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刑事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如同婚约,经过邓玉娇签字后,法律效力就如同结婚证书。
在“结婚证”没有换成“离婚证”之前,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同在婚的夫妻
关系。


二、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若要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向夏
霖、夏楠两律师当面说清原委,收回她交给律师的文件等,如收回她早前交给
律师的《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


三、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只有在正式解除了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
后,才能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四、汪少鹏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主任,首届湖北省十佳
律师,第五、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
员,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委省政府律师顾问团
成员,湖北省政协律师顾问组成员,湖北省委政法委执法巡视员,华中科技大
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生导师,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刘钢是湖北诚业律
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律师
协会副会长,宜昌市西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服
务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人民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应当知道上列的三点常识,也应当知道
邓玉娇母女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早已存在,也应该知道邓玉娇
刑事拘留通知书在夏霖、夏楠两律师手中。因为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早已成了举
国皆知的名案,时刻揪着十三亿人心的举国名案。即使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
活在世外桃源,对邓玉娇案一无所闻,也应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之前,向邓玉娇母亲了解案情,并根据邓玉娇案发于半个月前的情况,问清楚
邓玉娇母女是否在此前与其他律师签定过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与其他律师委托
代理合同的原因,查清与其他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即使不
问邓玉娇母亲是否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即使不问邓玉娇母亲解除与
其他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就是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
合同之前,也应发现邓玉娇母亲缺少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合同附
件——《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因为若无这份合同附件,代理律师就没有
进看守所会见邓玉娇的依据——你凭什么会见邓玉娇?不能进看守所,代理律
师就没法让邓玉娇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没有邓玉娇的签字,邓玉娇母亲与
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就是一张废纸。


五、律师不可能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学术职务、学
会职务、顾问对象和政治荣誉地位更告诉,他俩没理由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
因而,他俩还应当知道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所谓的解除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
托代理关系,完全是巴东警方控制包办的结果,是张树梅被控制而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结果,因为,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采写的《巴东警方称刺死
官员案邓玉娇未被强奸》报告:在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邓玉娇母
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发出10小时后,记者电话采访邓
玉娇母亲张树梅时,张树梅还非常吃惊地反问记者:“这些是谁说的,没有的
事”,但到了下午4时左右,记者再次核实该消息的准确性时,张树梅突然改
了口,她告诉记者,确与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她说:“律师没有‘依法办
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泄露了我女儿的隐私。”张树梅说完就挂断
了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张树梅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夏霖说,昨日上
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
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律师见面。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
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再也不肯与律师面谈。


即是说,有理由认定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完全知道:是巴东县警方或政府在
未得到张树梅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
关系后,再胁迫张树梅致电夏霖要求解除委托关系的,张树梅是被警方限制了
民事行为能力而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丧失了与律师签定委托代理能力的
人,律师不应与这样的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六,张树梅是山区农妇,很可能没到过宜昌市和省城武汉市,很可能未闻汪少
鹏、刘钢两位律师大名,更不知他俩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哪,要更换律师也没
理由分别在武汉和宜昌两市各找一个。即是说,张树梅不是在当地警方或/和
政府人员“陪同”下找到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就是汪少
鹏、刘钢两位律师奉命跑到巴东县,在当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员“督导”下,
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


然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居然在没有获得《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
况下于5月24日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订了委托书,居然于5
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巴东县公安局也居然接受如此残疾
的委托手续,巴东县看守所也居然让没有会见邓玉娇依据的汪少鹏、刘钢两律
师进入看守所会见邓玉娇,并居然让邓玉娇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可见:


一、张树梅是被巴东县政府绑架的人质,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
树梅的管辖权先斩后奏地代表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
的,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树梅的管辖权而绑架着张树梅宣布解
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又是巴东县政府或警方绑架着张树梅与汪
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虽然《刑法》只有以勒索财物为目
的绑架罪,而无政治绑架罪,而政治绑架的后果是危害国家安全,应以危害国
家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无耻的第三者,构成了律师竞争业务领域的“重
婚罪”。


三、巴东县公安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的枉法渎职罪。


四、巴东县看守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枉法渎职罪。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
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以无耻
的第三者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是明知他人“在婚”而故意
与人“重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因此,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究他俩及其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因邓玉
娇案是举国关注的政治大案,因此,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以第三者和“重
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情节,应属严重型,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
下的处罚。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
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
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在明
知张树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是
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而无法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
下违背律师常识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是在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
留通知书》就见不了邓玉娇的情况下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的方式非法会见邓
玉娇的,从而完成邓玉娇案刑事辩护代理权的。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位律
师是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不正当方式就
是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后果是妨碍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应参照妨碍司
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妨碍司法罪尚无适合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罪行的法
条),或以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的共犯追究他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因此:


一、强烈呼吁武汉市司法局、宜昌市司法局立即宣布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与
邓玉娇母女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立即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和湖北诚业律师
事务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
任。


二、强烈呼吁恩施州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汪少鹏、刘
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


三、强烈呼吁巴东县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看守所领导和相关
责任人的枉法渎职罪。


修脚刀风采
2009年5月26日


[ 本帖最后由 吕柏林 于 2009-5-26 18: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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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3: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汪少鹏、陈钢律师的真正委托人是巴东官方

文章提交者:五毒俱全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免责声明:本帖子所引用的事实部分来自于公开的新闻报道,文中观点代表作者对上述事实的合理推测,并不必然意味着邓玉娇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发展方向;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文中内容联想、臆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等理解为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表示,在阅读本帖后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与作者无关,法律后果自负。


一、 汪少鹏、陈钢两个所谓的“律师”是受巴东官方委托办理邓玉娇案,其目的是配合警方操作案件;他们既不会就邓玉娇被强奸事宜提出控告,又不会对此进行调查取证,更不会对巴东警方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今后其为邓玉娇提供的一切法律帮助和辩护都是围绕着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与处罚所进行的。

①根据巴东官方的信息:邓玉娇及其母亲自行委托汪少鹏、陈钢二人提供法律帮助,且官方并不知道新律师的寻找过程。这种说辞简直就是侮辱公众的智商,骗你们自己玩吧。公开的信息显示:汪少鹏担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且担任多家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与官方的关系可谓水乳交融,另一搭档陈钢则担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与汪少鹏的官方背景类似。再来看下委托人张树梅,身处鄂西深山,平日足不出巴东,以往与衙门并无交情,更无纠纷发生。即便是巴东县城的律师办公室,门朝哪个方向开亦不可知,有何能力去聘请这些权贵律师为邓玉娇辩护!因此,汪少鹏、陈钢二人背后的真正委托人是巴东官方。
②由前述可知,汪少鹏、陈钢作为在行业内事业有成的律师,名声和金钱在该区域内都已达到顶峰,没有必要为一个偏僻地方的杀人案件(何况此案不但有律师介入,更上升到社会事件)耗费精力,凭他们的社会灵敏度更不会主动联系邓母张树梅。
③根据以上两点,邓母张树梅不可能知道此两律师,汪少鹏和陈钢作为身处武汉、宜昌两地的大牌律师也不会主动提供法律帮助,唯一的解释就是巴东官方或者其上级指派的。
④作为巴东官方的受托律师,他们为邓玉娇所提供的法律帮助就是将现在的故意杀人案做成铁案,配合警方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按照5.18通报的事实定罪判刑,根本不会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二、 巴东警方的策略之所以委托律师亲自办理案件,意在诉讼程序上快速结案,快速审理,减少此案继续发酵给当地带来的消极影响,维护作者尚且不知的利益。


三、 案件真相:本律师倾向于认为夏霖律师提交的控告书为邓案的客观事实,比较符合常理,也能准确的说明邓玉娇用刀指向邓贵大的动机和原因。


四、 努力的方向:
①尽量围绕邓母做工作,解聘巴东官方为邓玉娇指派的律师,让其名声扫地;同时对此二人施加压力,让其主动放弃,我相信:作为同行,他们不是完全没有良心的人,也许只是太天真了点。
②夏霖律师应该坚强、无畏、敢于战斗,毫无保留的将其所知道的一切公布于众;
③就案件事实继续公开讨论,找出对邓玉娇不利的背后原因;
④以各种不同合法形式对邓女进行慰问、声援,注意五毛、网特捣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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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3: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控 告 书

控 告 书  

控告人:邓玉娇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律师  

  夏楠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律师夏楠律师(实习)  

签字   

20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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