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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兴国策记爱国冤案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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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08: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寄语胡国靖:
1.对共产党不要报任何希望。对共产党报希望得到的结果一定就是绝望。
2.好好地读《九评共产党》就会明白自己多年被迫害的根本原因。
3。天灭中共。
××××××××××××××××××××××××××××××
备注:附件-天水胡国靖1-是初稿。供大家下载。
大家一定要认清中共是迫害人类的大魔。
      

上书兴国策记爱国冤案申诉书
       申诉人简介:申诉人胡国靖,男,现年69岁,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胡家湾村人。本人原身份为国家正式干部,后为教师。本人特殊社会历史性之身份为是——党中央对上书《兴国策》一事的直接终身保护人。现身份为麦积山诗社社员,甘肃省诗词学会会员。著作有《楚辞本义译注》全文本,大型爱国社会史诗《陇南诗草》十卷本,及自传性陈述书报告文学——爱国履历回忆录《上书〈兴国策〉记》,亦《上书<兴国策>著名爱国冤案申诉书》,等即将付梓或公开发表。
    申诉事由:因申诉人本人曾出生于1939年,于1955年参加工作。翌年,即转正为正式干部。至1957年元月、4月、10月,曾先后于甘肃省文联所主办的文艺月刊《陇花》上连续发表诗作,即引起天水县供销社中部分嫉名之辈的嫉恨,竟借乘反右之机,全属捏造出了数条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罪名”,将我冤打为“反社会主义分子”,并遭受了“降级降薪处分”。处分之后,仍“保留正式干部资格”。更因天水县供销社嫉名之徒,见反右害我未死,公然借乘全国公共食堂化特别之期,未经任何组织允许,竟非法停我公职、工资,趋使我不得不“自行回家”。待我趋逼回归家中之后,天水县供销社嫉名之辈,竟然又非法注销了我的城镇户口及城镇供应粮关系!
  自我回归农村之后,因饥饿所趋,曾几经死生,不得已中,旋自冒险逃往宁夏,并以具有高中毕业同等文化程度,报考于宁夏文教厅所主办的宁夏教育学院教师班。经录取后,曾分配于西吉县任教两年之久。在此之时,每回顾自己因诗名曾含不白之冤,受无端之祸害的情景,致使未婚妻离散,生身父母因儿子遭受无端之祸,以至为忧子含愁抱病,竟于同年双亡……!所有这一切,皆于政策方略大有关联。于是概然产生出欲以杀身报党报国之精神,立志上书党中央,建议党中央应立即改良国是,应实施改革开放方略,应走市场经济之路。于是,乃毅然辞去了宁夏任教之职,返归故乡,并亲手起写成了上书文本《兴国策》之全文本。
待《兴国策》文本殿稿之后,即于1962年(时年,我23岁)4月,亲赴北京,幸得天人共助,一举上书于党中央。并蒙党中特赐大恩,批准我上书《兴国策》成功。党中央又特赐我本人为是党中央对上书《兴国策》一事的直接终身保护人。
    待我上书《兴国策》成功,返回故乡之后,党中央又责成中央秘书处派出代表,令其直接代表中央秘书处赐我以登门慰问之深恩。党中央又下令天水地委秘书处派员,直接代表该秘书处向我作出登门慰问;中央又下令天水地委命天水县委派员,直接代表天水县委办公室向我作出了登门慰问。并同时,令所派人员将党中央赐我以终身保护权利之决定,亲自通知到我家中。并言:“党中央对我上《兴国策》成功一事,由党中央直接负责终身言论保护权的决定,已通知到天水地、县委,令其遵照持行”!
    至“文革”祸起,天水地委竟毫不顾及党中央曾赐于我的凡具有着划时代性质,又具有着历史发展必然规律,即其曾具有着远见卓识的殊世之恩典,即党中央亲赐我的对我上书《兴国策》一事,由党中央直接负责终身言论保护权的明哲决定之命义,竟作出了“天水地区‘文化大革命’以批判《兴国策》作为起点,并从而全面发起”的其所谓地委《决议案》,从而,我被冤打为“反革命分子”!
    凡属“文革”冤案,党中央早就作出了必须应予彻底平反的这一具有着划时代性质的历史性之决定。而天水有关部门,除了对此却瞩事无睹,拒不作理应彻底平反之外,反而使天水县以俎代庖,尽采用了各种不正当的方法、方式及手段,给我作出了重新强行加重处分的其所谓《决定》,尽将原干部处罚为“工人”!当时因我面对着的是,曾因我历经“文革”十年浩劫之灾,凡所造成的十多年之久的以乞讨为生的困景之所趋,在我往返地、县久经交涉给我一个小学教员的身份未能求得之际,直到拖延了八个月之久,我不得不因重重困境之所逼,前国家正式干部;天水地区“文革”史实中第一知名者;曾被《天水内刊》指控为是“康有为,梁启超”者,中国最早提出改革,开放及应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者;中共中央对上书《兴国策》一事的直接终身保护人;党中央曾特派代表,赐以登门慰问之恩典者,到此,不得不忍气吞声,在其万分不得已的状态之中,只得唯将屈身作“工人”报到上班,聊借此且作谋求口实之计了!但为了能从此得以平安,力能抚儿育女,能使儿女早日长大成人以了心愿足矣。
    但恰有谁知,凡所遇于所愿尽自相违,试作“工人”,也莫能有得一日之安宁。从我“上班”的第一个月起,就甚而落于了火坑之中,又被推进了虿盆汤镬之内,再被绅之于炮烙之间,致使,重新深受其更残酷之迫害者,又竟会再延续了长达有三十年之久!应于反右所受祸害相加,致使我受害长达竟有五十年之奇,在如此漫长中的爱国受害履历之中,曾历尽百死而仅馀一生!为爱国行乞约数十载有奇,为爱国行程达五方里之遥!并遭其绝我衣禄者竟长达五十年之久,乃延及半个世纪之多!并因之,造成了凡古今从未有过的一系列人世最凄惨的爱国不幸之遭遇,亦构成了一部铁的人世爱国血泪史实,并能存诸于口碑书史之中。
    党中央亲赐给了我凡中国历史中罕有中的爱国声望及爱国之资格;更因我被冤打为“反社会主义分子”及“反革命分子”中,曾戴有着如此两顶“反动帽子”,恰为我奠定了永远不杇的爱国之身容;乃因之,曾不得不使我必趋要历经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爱国之苦难;则又为我铸成了凡今古人世间罕有的丰富爱国之履历;这又趋逼我不得不因之而乃以诗词在记写者自己的爱国之行踪,并从而形成了一部足可震奋人心的爱国之篇章;又为能回报党中央曾赐于我的殊世之恩,能做出了一封最真实的爱国之献礼;并因之,谱写出了一曲最响亮的爱国之乐章,乃曾能经久的在传闻于人世间而余响未衰!非党中央凡赐我了殊世之洪恩,则必无是之遇了!
    正是在此一改革、开放的盛明之时期,在我当年为国上书《兴国策》成功之中的凡其中所有建言之条文,皆化作为伟大祖国改革开放之中的整体繁荣富裕景象的此一时代之际,因这长期不间断的连续残忍迫害之所致,不得不使我为了保全儿女之性命,只好将所有家产变卖,连父母遗留给我的房屋也只有全部拆卖精光殆尽,以至造成了使我上无片瓦,下无立锥,有国难投,无家可归,儿媳离异,孙子失落,并形成了我爱国一生,祸延四世的残痛情景,论我今日之所存,唯剩父子二人,皆孑身之外,别无长物!更因无家可归,只好唯趋于各自流浪天涯,并飘泊于此一改革开放的盛明时代之中,亦沦落于我当年上书《兴国策》中凡所有改良主张,皆化作成为是伟大祖国发展前进中的此一宏伟画卷之内,并日每在身抱饥寒之苦,痛哭爱国之悲了!
    今应陈明者:凡上书《兴国策》成功一事,本以是形成了口碑书史的爱国之名案,特别是上书《兴国策》成功一事,曾荣获党中央特赐以终身保护之恩旨,当理应作出彻底平反者,此其一也!
    凡《兴国策》之中所上言,一文能够融合为后二十年以来中国天下之现实,其内容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至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的大政方针相符,并毫无分歧之处,理应作彻底平反者,此其二也!
  因“天水地区‘文化大革命’以批判《兴国策》作为起点,并从而全面发起”中的此一天水地委《决议案》错误之所致,尽造成了凡如此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必将是中国文化史实之中的著名爱国之冤案,又属是《文革》之冤案!凡属“文革”中之冤、错、假案,更理应作出彻底平反,此三也!
    有如上三者,受害人要求应作出彻底平反此案,本事出情理之中。
  更因党中央早在1962年,曾亲自荣赐于我对我上书《兴国策》成功一事,由党中央直接负责终身言论保护权的此一历史性荣誉之许诺中的殊世洪思之所由;更因我当年上书《兴国策》一文之中的凡所有条陈,皆能与凡后二十年中国天下大政方针相符相偕,这恰证实了凡党中央早在1962年曾赐予我有破历史先例的殊世之恩是正确无疑的。乃因之更理应落实此一终身保护明赐决定之义旨,唯有落实此一明赐之义旨,更能光辉我党中央伟大之形象,当不应使凡党中央早在二十年前曾所作出的此一极其富有着高瞻远瞩之情,又富有着历史性先见之明的,凡对上书《兴国策》成功一事的正确决定之义旨,竟会失信于《兴国策》的作者及上书人——如此一个草木之质,野人之体,以致而贻笑于人间之世了!
    特别是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曾制定了符合天意之所由,人心之所向的“以人为本”,及“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的明哲大政方针光照天下的此时此际,凡举国人民,无不深得党中央凡所赐以仁政治理天下所致之中的宽厚之洪恩。申诉人胡国靖,虽身系草木之质,野人之体,亦能高仰党中央德治普及朝野,洪恩被及天下,雨露惠及草木之情。鉴此,不得不将此一凡曾持续了长达五十年之久的曾为爱国含冤之履历,化作为能求得彻底平反之期望。并因之,今以党中央亲赐我为是对上书《兴国策》一事的中央直接终身保护人这一历史特殊社会之身份,又以甘肃省诗词学会会员之资格,再度重新提起此一著名爱国冤案之申诉,应为我上书《兴国策》成功一事作出彻平反;亦应为党中央曾批准“上书《兴国策》成功”一事的有关决定及其有关指示精神作出彻底平反!应恢复党中央对批准“上书《兴国策》成功”一事曾作出的既富有着历史性先见之明,及为我中华民族的未来,曾葆有着的高瞻远瞩中的伟大、光荣、正确的历史形象作出平反!必信我以草木之质、野人之体、老朽之身者,有能沾雨露之恩,当会成为事实。故今以报告文学之体裁,写成此一《申诉书》打印上陈中央,以乞明示!
    申诉人必须应再恳切进陈者,此案当应报请党中央及党中央秘书处,中纪委及中央统戦部出面主持解决处理为盼。
    详情见下文《上书〈兴国策〉记》,亦《代上书〈兴国策〉冤案详情申诉书》。
    申诉人:胡国靖2008年10月1日
    附及:因本人尚身处于爱国流浪道路之中,没有确切住址,请用电话联系为可。
    联系电话:153094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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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在百度上是搜不到天水胡国靖的。
2.在www、google、cn上搜到的一点:
  
胡国靖,为麦积山诗社会员,天水市《周易》学会会员,甘肃省诗词学会会员。
曾能荣膺党中央批准上书《兴国策》成功。又承荫党中央亲赐为是——党中央对上书《兴国策》一事的直接终身保护人。
3.在sogou上还能搜到天水胡国靖的一些情况。
“我的历史冤案问题没有人帮我呼吁”。
胡国靖冤案申诉书 上书兴国策记爱国冤案申诉书 申诉人简介:申诉人胡国靖,男,现年69岁,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新阳镇胡家湾村人.本人原身份为国家正式干部,后为教师.本人特殊社会历史性之身份为是——党中央对上书《兴国策》一事的直接终身...
附件: 天水胡国靖1.rar (356.55 KB, 下载次数: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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