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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到底是谁在侦办邓玉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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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1: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5月31日发布的《邓玉娇案侦查终结确认属于防卫过当行为》报告: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
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邓玉娇案”的内幕,早在5月21日就由巴东县人
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
记者专访时确认:“‘邓玉娇案’已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目前此案正由湖
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见《巴东县政
府:“邓玉娇案”一定会得到依法处理》)。


虽然人们不知道恩施州公安局哪天开始组织侦办“邓玉娇案”,但可以肯定,
时间在5月21日以前。


既然是恩施州公安局在5月21日以前组织侦办“邓玉娇案”,就意味着“邓
玉娇案”从此由恩施州公安局管辖,巴东县公安局无权管辖“邓玉娇案”。在
侦办“邓玉娇案”过程中,巴东县公安局的角色顶多是个配角。同时意味着,
邓玉娇已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直接管理的看守所,巴东县公安局建立的“邓
玉娇案”卷宗已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


然而,矛盾的事实却是:


◆到了5月21日,邓玉娇并未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直接管理的看守所,证
据是:夏霖和夏楠两律师在巴东县公安局管理的巴东县看守所中会见邓玉娇,
字据见《律师称邓玉娇曾受性侵,呼吁及时取证》。


◆到了5月25日16时,夏霖和夏楠两律师仍然得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会见
邓玉娇的手续,要求安排会见当事人邓玉娇。该手续由巴东县公安局廖警官接
收,多家媒体记者在场见证。字据可见《夏霖律师的博客·再次申请会见当事
人邓玉娇》。


◆到5月25日晚8时,夏霖和夏楠律师代表邓玉娇向公安机关提交的《邓玉
娇控告书》仍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巴东县公安局仍以负责侦办“邓玉娇案”
的公安机关身分接受夏霖和夏楠律师代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邓玉娇控告
书》,详见《邓玉娇案:“控告书”比警方通报更像真相》。


◆25日上午,汪少鹏和刘钢两律师也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供张树梅与其签定的
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了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
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和要求依法会见邓玉娇的申请;25日上午10时,汪少
鹏和刘钢两律师仍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邓玉娇,邓玉娇同意他俩作为她的委托
代理律师,并在前一天她母亲签署的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公安机关可能在25
日当天批准了汪刘两律师对邓玉娇监视居住的申请,表示将于26日对邓玉娇
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详见《邓玉娇案新聘律师对其涉嫌故意杀人有异
议》和《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新聘任律师与邓玉娇会面》)。


即是说,到5月25日巴东县公安局仍以负责侦办“邓玉娇案”的公安机关身
分认证和登记汪少鹏和刘钢两律师对邓玉娇的代理身分,仍有权接受汪少鹏和
刘钢两律师提交的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和
要求依法会见邓玉娇的申请,仍有权立即批准汪少鹏和刘钢两律师进巴东县看
守所会见邓玉娇。


◆《巴东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报告:巴东县政府新闻
发言人欧阳开平27日说,该县公安局已决定对刺死野三关镇干部的女服务员
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即是说,至5月27日,巴
东县公安局仍有权把刑事拘留的邓玉娇改为监视居住。


以上事实表示:自5月21日前的某天到5月31日的至少十天中,“邓玉娇
案”的负责侦办机关,名义上是恩施州公安局,实际上仍是巴东县公安局。巴
东县看守所仍然拘留着邓玉娇,邓玉娇没被移送到恩施州公安局直接管理的看
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
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是指《刑法》规定的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邓玉娇是杀死一人、杀伤
一人的杀人者,是以被涉嫌“故意杀人”之罪名刑事拘留的,是可能被判处无
期徒刑、死刑的故意杀人嫌疑犯,依法应由恩施州中级法院初审,由湖北省高
级法院终审。如被判死刑,则由最高法院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为
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有效的互相配合
和互相制约,便要求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门当户对
——平起平坐,便要求公检法三个机关的行政级别同级。因此,以涉嫌故意杀
人立案的邓玉娇案依法应由恩施州中级法院审判,依法应由恩施州检察院公
诉,依法应由恩施州公安局负责侦办,巴东县公安局应在“邓玉娇案”立案之
初就向恩施州公安局移送管辖权——侦办权和人犯,最迟应在恩施州公安局宣
布负责侦办“邓玉娇案”之日起,向恩施州公安局移送邓玉娇和“邓玉娇案”
卷宗,恩施州公安局也应要求巴东县公安局即时移送邓玉娇和“邓玉娇案”卷
宗。


可见,自5月21日前的某天到5月31日止,“邓玉娇案”由恩施州公安局
挂名侦办、由巴东县公安局实际侦办的情况,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是恩
施州公安局主动出让羊头给巴东县公安局、让巴东县公安局“挂羊头,卖狗
肉”的联合欺诈公众的严重违法行为和严重欺诈行为,是巴东县公安局滥用权
力越权侦办刑事案件的枉法渎职行径,是恩施州公安局有权不用的枉法渎职行
径。如此违法和欺诈,不仅影响了“邓玉娇案”侦查的公正性和可信性,还损
害了中国法制的尊严和统一,让全国人民误以为恩施州不在中国法制区内,误
以为恩施州是中国的法制特区,误以为中国法制没有尊严和统一。


然而,5月21日就由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就“邓玉娇案”的
最新情况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接受记者专访时的说法是:“‘邓玉娇案’……正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这就表示,
恩施州公安局主动出让羊头给巴东县公安局、让巴东县公安局“挂羊头,卖狗
肉”的联合欺诈公众的严重违法和严重欺诈行为,是在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
下发生的,是湖北省公安厅允许的行为,湖北省公安厅的行为代表湖北省政府
行为,这就让全国人民误以为湖北省不在中国法制区内,误以为湖北省是中国
的法制特区,误以为中国法制没有尊严和统一,各省均可因地适宜、因案适宜
地随意改变《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和级别管辖权。


非联邦国家和非邦联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的统一,体现中国统一的重要
标志是中国法制的统一,湖北省破坏中国法制统一的行为是分裂国家的行为,
是湖北省政府称侯裂土的乱国行为,建议中央政府立即采取护法行动,否则,
湖北省的乱国行径就可能成为乱国标本,中国就可能步入诸侯称王霸道的时
代。


修脚刀风采
2009年6月1日


[ 本帖最后由 吕柏林 于 2009-6-2 07:48 编辑 ]
发表于 2009-6-1 12: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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