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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能成为驰名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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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22 06: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林金芳

  近日,“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今年下半年新认定的106件驰名商标,北京再次收揽了10个驰名商标,其中“清华大学”是高校中的第一个驰名商标。(10月18日《新京报》)

  高校名称,作为一个相互区别的符号,如同个人的信誉、企业的商誉一样,也是一笔无形资产,包含了人们对其品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长期以来,我国许多著名高校的名称都存在被冒用、盗用和滥用的情况,就以清华大学为例,有调查显示,其校、系两级公司有39家,但在北京海淀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冠以“清华”、“清华大学”等名义的公司却有204家。显然,这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商业活动使学校的声誉遭受了损失,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把高校名称当作商标或驰名商标来保护“迫在眉睫”,似乎也有足够的理由,然而,高等学校的名称被“商标化”、“驰名化”,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合理性吗?根据《商标法》第9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一般只是将其名称中的显著部分或特有部分进行注册,而不会把通用名称或全称予以注册。就比如,“汉王”可以被列入驰名商标,但是,“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汉王集团”就不会得到认可了。“清华大学”作为一个专有名称,在这里并不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

  从国外的经验来说,尽管他们也非常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但是,他们的保护措施也不是将大学专有名称列入商标保护的范畴。北京大学初育国举过一个例子,美国斯坦福大学有一套专门的“斯坦福大学名称和商标的所有及使用规定”,斯坦福对其大学名称和其学校注册的商标,采用的就是不同的保护和管理办法。当然,“清华大学”不适宜作为注册商标,但“清华”这个简称还是有一定的显著性的。但是,困惑同样存在,就比如说山东大学和山西大学,两者均简称为山大,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很容易引起公众混淆了。

  此外,“清华大学”能成为驰名商标的另一个瓶颈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证明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及其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我国虽然有不少民办高校,但是,绝大多数仍是事业法人,不以赢得为目的。而且,高校注册商标的使用范畴仅限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功能,也就是说,凡打着“清华”旗号的产品、企业,按道理,都与“清华大学”无关。那么,清华大学是怎么证明他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以及利税的呢?这一点,大概只有申请当事人和审核当事人知晓了。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关于高校名称保护的专门条款,但是,高校名称是经国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高校并非只有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才能享有名称专用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对法人享有的名称权依法保护,禁止他人侵害。从这里来说,高校将其专有名称进行商标注册不是“多此一举”,就是“别有用心”。商标注册当然不是免费的午餐,有人曾计算了一下,仅一个商标注册全类就得向国家商标局上交近200万,这还不包括事务所的费用。况且,商标注册完了,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恐怕更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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