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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执行”代替“判决”——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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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22: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1998年购买红辉新村商品房,因福州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华辉“一房多售”,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判处庄华辉犯合同诈编罪,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书是刑事判决书,不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未作判决,法院以“执行”代替“判决”强行将未被重复销售的购房户和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依法登记备案的购房户等的合法财产追缴、拍卖,法院认为:属执行刑事判决的行为。因此,我们购房者不服,所以致信贵网,讨个说法。

一、福州市政法委书记以党代法,以政代法,以权代法,以市委办公厅会议纪要名义独裁刑事案件处理并作出决定:成立晋安区庄华辉售房诈骗案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收回、评估、拍卖,法院不宜介入处理。政法委是否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是否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是否无法无天?
二、刑事判决生效后,我们购房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根据市委办公厅会议纪要,拒绝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法院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剥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三、刑事判决书认定:庄华辉将红辉新村48套商品房出售给71人,出售86套,重复销售38套。法院对未被重复销售的10套商品房和经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依法登记备案的25户,未作出判决。法院强行拍卖购房户的合法财产是否违法?

四、刑事判决书认定:庄华辉虚报注册资本骗取设立的福州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法院并非追究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过失,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反而将庄华辉诈骗行为强加给购房者,是否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四、刑事判决书认定:所有被害人的被骗款,可从清理被告人庄华辉及其福州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中,依法予以清偿(通过企业清算程序,依法另行处理),法院却不按法律规定启动企业清算程序作出判决,以“执行”代替“判决”是否违法?

六、法院认定: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庄华辉是刑事犯罪产生合同诈骗,而不是民事案件产生合同纠纷,法院是否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

七、刑事判决书:没有确认辉华公司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没有确认购房人是合同诈骗的受害人,没有确认所购房产是脏物,没有确认销售行为无效,没有确认追缴、拍卖购房者的合法财产。法院强行拍卖未被重复销售的购房户和依法登记备案的购房户的合法财产,是否违法?

八、辉华公司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合法手续,购房人支付清了购房款,也实际交付了房屋,并实际入住,而且该房产未被重复销售给其他人。有的经房管部门依法登记备案,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法院查封、扣押是否违法?购房人是否是合法的买受人?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

九、法院判决书将申诉人熊江锋写成熊江峰,判决书是否在法律上生效?
综上,购房人应如何用法院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人大、司法、法律工作者、教授、学者、公民置予讨论,发表意见,讨个说法。

[ 本帖最后由 生活开心 于 2009-6-12 22: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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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2 22: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帮我想个办法~~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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