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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业夫诉北京京铁龙科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京铁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共向曾为全国先进法院的北京海淀区法院交纳了诉讼费17485元。
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京铁龙公司不顾其住所地及吴业夫居住地与合同履约地均为海淀区,悍然编造谎言,提出此案不归海淀法院管辖而属西城区法院管辖的审判主体异议。异议遭驳回后,京铁龙公司在“高人”指点下,转而又向海淀法院提出吴业夫起诉其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异议,而时为海淀法院民庭副庭长的刘伟,故意违背京铁龙公司与吴业夫所签“将本案诉争之房转由吴业夫个人承租”白纸黑字《补充协议》之事实,枉法裁定驳回了吴业夫对京铁龙公司的起诉。
刘伟法官2003年11月10日在其所作的(2003)海民初字15088号民事裁定书中裁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业夫交纳,已交纳。”
既然刘伟法官裁令吴业夫只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此前他已经交纳的17485元诉讼费,则须退还17435元。但是,当吴业夫找到刘伟法官办理退款手续时,刘伟法官只于2004年8月25日一天之中分两次与吴办理了退诉讼费7672元及4497.5元,再于2007年1月11日与其办理退诉讼费1927.5元的手续,还余3338元竟然不理不睬了。
我们想请教刘伟法官:
1.您克扣吴业夫多交的诉讼费3338元,依据的是国家的哪条法律?最高法院的哪条法规?或者是你们海淀法院的哪条内部规定?
2. 您克扣吴业夫多交的诉讼费干做什么用了?
我们强烈要求海淀法院:立即无条件退还刘伟法官违法克扣吴业夫多交的诉讼费3338元!
吴业夫一案的委托代理人
转业军人王卫平
2009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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