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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砖家”解读邓玉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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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02: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驳“砖家”解读邓玉娇案



刚刚看到法学砖家对邓玉娇案的解读,全文摘录如下:
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6日21:57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6月16日电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就此,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独家专访,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问:邓玉娇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答: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她主观上并无杀害邓贵大的故意,只是意图造成他一定的伤害,制止对她的侵害。她没有想到她的行为会造成对方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如果主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于过失,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问:被告人邓玉娇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是很重的,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答: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注:字体加粗部分系作者重点关注之处

笔者是个法盲,的确不明白中国这个橡皮筋的法条究竟该怎么说合理,“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按此砖家的说法,那么就是邓玉娇必须是在被强奸或是被奸杀之后才算是造成重大的侵害了,这和专家又说“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真不知道这个专家是不是应该要自己的妻女以身亲自师法才好。众所周知,女性的贞洁一直被视为与生命同等重要的权利,从古至今,有多少烈女为贞洁丧失性命,但是这个“狗屁专家”如此解惑是否要把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贞洁观念予以彻底摧毁呢?站在法律权威的高度说出丧尽自己道德良知底线的话语,这样的砖家,与其还在教职上做欺世盗名的解读,还不如回家多读点四书五经才是,免得误导未来的青年都成为法盲。

邓玉娇究竟是“投案”还是“报案”?为什么警方一直不敢出示110报警电话录音呢?我认为邓玉娇不是什么所谓的投案,甚至是有可能在事发前就已经报案,但是警方的不作为导致邓玉娇只能采取积极防御的自卫策略,且在事发后再次报案,这才是最合理的解释。否则警方为什么不公示报警记录?不公示的本身就说明问题的矛盾性存在。既然是证据,就应该摆在桌面上,想必这桩再明白不过的刑事公案不会再以国家机密搪塞国人吧?

还有就是邓玉娇究竟有没有病?这个也是解释不过去的事情。假如邓玉娇真的有病,那么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假如说有病,怎么鉴定来鉴定去鉴定出这么多前后矛盾的结果呢?说邓玉娇有病无疑是为自己下台阶幌子罢了,因为不这样说有些事情的确说不过去,欲盖弥彰充分显示了ZG一贯颠倒黑白的“光辉”本色!

这个法盲砖家不会不知道,普通的百姓犯此案还要从重处罚呢,更何况国家的公务人员犯此刑法更应该罪加一等才是,怎么会说“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呢?假如邓玉娇去邓贵大办公室刺杀了邓贵大,也要看邓贵大的侵害程度,何况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去了本不应该去的地方,做了本不应该做的事情,完全可以说,邓贵大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做了错误的事情,死有余辜罪有应得。这样的事情最好的办法就是一个,既然砖家这样做结论,那么,就应该要这样专家以身试法才好,这叫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否则不足以令人有信服的解释。

中国的“砖家”向来都是条被豢养的宠物,只能会对这主人摇头晃尾的,主人的一点牙屑便能要他们肆无忌惮地露出无比丑恶的嘴脸,是一帮严重缺失道义和良知“奥丘梅洛夫”(契科夫《变色龙》里的无耻的警察)。从余大师秋雨,到“纵做鬼,也幸福”的山东作协副主席王兆山,都是这类集体文化堕落的最直接表现,其结果必然是这个民族的文化大倒退。想必王主席不会再写出来“纵日你,也幸福”的千古绝句吧!也正因如此,才有如此之多的邓玉娇接二连三的出现。今天的判决和“砖家”们的理论支持,我敢坚定地断言:邓玉娇不是第一个,将来还有赵玉娇,钱玉娇,孙玉娇,李玉娇事件的变相发展。到时那些玉娇们将不是今天这种结局就能了结的,很可能是被集体轮奸,继而毁尸灭迹的,这是女孩子们千万要注意的。这一判决和“砖家”的理论,也是我们这个民族应该沉重地记下的一笔,这一页将在司法史上揭开崭新的篇章。

普世价值的标准不是以为你“砖家”怎么为自己的主子晃晃尾巴逗得主人开心就了事的,必须符合道德道义的基本准则,否则,“便做鬼,难幸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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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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