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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定大不过地方官员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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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05: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二、知情权
(国发[2004]28号)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听证。签定的征地协议、被征地农民知情(要求听证的附听证笔录)、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三、生存权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101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国发[2007]24号)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  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新华社北京13电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一规程将于200431日起施行。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国发[2004]28号)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物权法》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把征地补偿费用直接拨付给被征地村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农户。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市、县(市、区)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更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省政府停止受理和审查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五、占地分配办法
(鄂政发[2005]11号)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上交税款、发放工资等。
六、补偿规定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国土资发[2006] 307号)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附件2 别九等:湖北:鄂州市鄂城区 荆门市(东宝区 掇刀区) 潜江市 仙桃市 武汉市江夏区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最低价标准
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
土地等别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最低价标准
204
168


144
120

96

84

60
八、占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九、拆迁范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十、对拆迁人的限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国发[2007]24号)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  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
新华社北京13电建设部近日下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一规程将于200431日起施行。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十一、被拆迁人的权利

{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101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物权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地方官员一句话
民不与斗,胳膊拧不过大腿,整死一个小老百姓,还不如碾死一只蚂蚁。
天高皇帝远,万丈高从低起,告到胡锦涛、温家宝那去,还是发回我们处理。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失地农民:吴官海
                  身份证:40800195210210917


电话:07242442398 15872193133
                  00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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