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一个个详细证据的逐渐展开,周益明及明伦集团的真相被一层一层地剥开,而其高管们纷纷当庭“倒戈”,称周益明才是罪魁祸首,原财务总监甚至途中犯病,不得不在医生护士的陪同下,打着点滴受审。
颇受社会关注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力)原董事长、昔日“福布斯最年轻富豪”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亿多元的惊天大案,昨日在四川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第三天的审理
庭审现场
周益明同伙纷纷“倒戈”
记者在现场发现,整个庭审现场戒备森严,从法院门口到庭审会场约100多米的路上,每隔十多米就有荷枪实弹的警察在守卫。
由于案情重大,旁听席上除了被告家属、明星电力公司代表外,还有遂宁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以及各地法院、高检的代表到场旁听,能容纳两三百人的法庭座无虚席。
被告席上有周益明、刘文中(原明伦集团财务经理)、赖学军(原明星电力副董事长)、史云(原明伦集团财务总监)、王峰(原明星电力董事、副总经理)、赵丽萍(原明星电力财务总监)等6名被告。记者注意到,经过300多天看守所生涯,年龄其实并不大的史云、赵丽萍被带上法庭时,已是满头白发。周益明中等个头,身材略显清瘦,在过去三天的审理中,他表现得极为镇定,对于检方的指控,也没有过多异议。
与周益明相比,其他5名被告则纷纷倒戈,矛头均直指周益明。被告人史云、赵丽萍、王峰先后表示自己不过是周益明家族企业下的一个“打工仔”,并不清楚周益明所为,即使有过异议,但迫于生计不得不执行了大部分“指令”。因此,他们认为,整个案件,周益明才是罪魁祸首。
而昨日下午的庭审,因为赵丽萍突然生病就医,不得不一度推迟进行,至14时15分左右,赵丽萍坐在轮椅上,打着点滴来到庭审现场,旁边有医生及护士陪同。
收购明星电力时,明伦系实力究竟如何?明伦集团是否为收购明星电力而临时拼凑的空壳公司?这家公司怎么骗得了上市公司的信任?昨日的庭审中,由深圳税务局提供的一则证明暴露了明伦系的真实家底。
明伦真面目
核心公司年纳税仅3000多元
深圳税务局的材料证实,在2002年,也就是明伦集团收购明星电力的前一年,明伦集团核心企业明伦光电的纳税额仅为区区3145元,而即使在
2003年,纳税额也仅在10048元,这显然与一个号称年创汇高达数亿元的出口企业挂不上;不仅如此,明伦系的其他三家企业的纳税额也大致如此,纳税最多的明伦电脑在2003年也不过8.423万元,而纳税最少的一家公司在2002年度的纳税额仅有可怜的200多元。
根据警方最新调查证实:在收购明星电力前的2002年底,明伦集团的总负债就已高达2.8亿元,净资产实际为-647万元。而赵丽萍的交待显示,即使在收购明星电力后,明伦集团仍然很穷,“明伦集团根本没有什么资金,全靠贷款支持!”
众所周知,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的3.8亿元资金靠的是华夏银行等数家银行提供的贷款资金。但法律明文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周益明又是如何得逞的呢?
据华夏银行某分行行长郭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某支行行长韩某等交代,2003年,他们为周益明出谋划策,巧妙地规避监管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周益明获得了3.8亿元资金,完成了空手套白狼式的资本运作。
而周益明为此付出的代价仅仅是几台小轿车和逢年过节的一点“过节费”。据周益明交待,事成后并没有专门给钱,也就是过年过节表示一下,像行长级别的一般3000~5000元,其他经办人2000~3000元等,具体都交给下面人办。另外,周益明还把明伦名下的几台小轿车如马自达、宝马借给他们开。
此外,银行人士证实,由于银行规定每家企业主体贷款额度为4500万元,为搞到其中一家银行的1.5亿元贷款,周益明出动了旗下4家关联企业,以规避这一规定。就这样,数亿元贷款到手,周益明如愿收购了明星电力。
目前庭审继续进行,法院方面预计,由于案情复杂,涉案嫌疑人众多,审判时间预计还将持续两天。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以“合同诈骗罪”被起诉的高管案件,连日来,周益明案受到了全国媒体乃至监管层的广泛关注。
涉嫌诈骗
周益明最高可判无期
检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成为明星电力的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便开始谋划将明星电力的资金转入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
其中,对外拆借资金是周益明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主要手段。周益明交待,“由于收购明星电力后背负了巨大的贷款资金压力,仅一年利息就要2000多万元,因此想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来投资房地产或者做国际贸易,这样见效快。”
上市公司向大股东拆借资金属违法行为,为了将事情做得隐蔽,拆借资金通常以“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这样做主要是财务上看不出来。
在整个过程中,明星电力旗下的明星物资公司扮演了重要角色,这家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明星电力采购物资,明星电力拆借资金给物资公司,可以用材料款的名义放出,很具隐蔽性。而从明星电力流出的资金经物资公司中转后,很快就进入周益明控制的私人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表面上这些公司跟周本人一点关系都没有,但其实都是周益明的私人企业,而且大多数是空壳公司,据了解,这样的公司在全国大约有10多家。
据遂宁市公安机关透露,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公安机关很快就按合同诈骗的定性来进行侦查。办案人员介绍说,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224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按照刑法22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不仅最高可判处他无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财产都有被没收的可能。”昨日参加庭审的四川一检察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一系列违法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证券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祭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