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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泪实名举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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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血泪实名举报书

      --广东罗定官商勾结,私改土地用途,雇用童工死亡,拖欠民工工资,暴打追讨民工致死。。




前言:

请有良知的斑竹们高抬贵手,不要删帖。

以下均为实名,事实确凿,材料已分别递交罗定和云浮两级的各个司法部门。这是一个恶意拖欠农民工血汗工资的事件,是房地产开发商和当政府、官员联手欺压、掠夺人民群众的又一铁证。

我们不相信,在社会主义新中国,真的就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吗?

整天打着为人民服务旗号的罗定市政府真的就比土匪还不如吗?


  

举  报  书


举报人(农民工推举代表):

郑树清,男,1963年4月4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双东镇以民村委西冲30号

联系电话:13826839981。


被举报人:欧小平,罗定市人民政府

被举报人:黄锐才,罗定市政法委

被举报人:刘显波,罗定市信访局

被举报人:陈典才,罗定市建设局 局长。

被举报人:黄灿荣,罗定市工程造价管理站 负责人。

被举报人:陈均留,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经理

被举报人:李建勇,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举报人:李庭(李建勇侄子),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


举报事项:渎职侵权、行政乱作为、借权欺民侵吞农民工工资70万元。





举报请求:

1、请求依照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予以立案。

2、请求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罗定市机关效能过错问责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撤销罗定市建设局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的罗建调字〔2009〕1号《调解意见书》。

4、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乱作为行为而耽误和蒙受造成我们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5、请求公开罗定市南江帝景开发的用地信息。

6、请求对罗定市南江帝景房地产工地存在管理混乱和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停工整改,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事情的经过:

在2007年4月间,罗定市南江帝景房地产开发商李建勇(郁南县大湾镇人)多次邀约我们洽谈该罗定市南江帝景一期工程包工不包料的事宜,双方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李建勇指派其侄子李庭与我们理顺相关手续。

于是,在2007年4月26日,李庭与我们签订了《南江帝景项目第一期包工不包料施工合同》(详见书证),该合同的甲方为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总包方),代表人为李庭,乙方及代表人为郑树清,由于当时甲方尚未盖上印章,李建勇便指使李庭在该合同签注:甲方履行合同担保人: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盖上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

我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了该项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管理和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出要求尽快完善理顺相关的手续,在施工过程中也及时得到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认可,并得到云浮市新世纪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南江帝景项目部的认同(详见书证)。

我们的包工工程,于2007年5月中旬正式投入开工,工程进展一直较为顺利,但李建勇违反合同的约定,一直恶意拖欠工人工资

于是,在2008年2月5日(农历十二月廿九)下午,参与该工程的农民工200多人前往该工地办公室向李建勇追讨工资过春节,由于工人们愤然而起,工人追讨工资激浪轰动一时,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罗定市建设局、劳动局、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罗城新城派出所等有关部门立即派员赶到工地调处,化解矛盾,责令李建勇支付工人工资作过年之用,直至当晚8时许被申诉人才肯支付40万元,至此工人方肯罢休。

由于李建勇对工人们要求按工程进度支付工资的行为产生不满,便指使李庭在2008年2月26日向我们发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详见书证),该份通知书是李庭的个人行为,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也不知道,更未加盖印章。

李建勇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响,在2008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三),罗定市府办牵头召集市建设局、市劳动局、四建公司等主要领导和李建勇等人在市建设局召开会议,李建勇当着各级领导的面子表示同意结清工人工资,但被控告人与李建勇恶意串通,说一套,做一套,拒不接受会议的决议,一直故意拖着不结算。

无良开发商李建勇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激起我们的强烈不满,为了寻求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我们多次向罗定市府办、信访局、劳动局、建设局、四建公司等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不断信访投诉。



二、渎职侵权行为


1、没有职权依据

发生了本案的拖欠工人工资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应当是罗定市劳动和保障局受理,罗定市建设局受人授意而滥用职权受调处,显然是错误的。

2、程序违法。

如果罗定市建设局出于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的精神出发,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司法理念,以及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予以保护和支持我们请求意见。应当尊敬当事人意愿,

双方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程序进行调解,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现仅是李庭单方提出申请,且属于个人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罗定市建设局只能对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承揽工程进行调处,是没有职权依据对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拖欠我们的工人工资的纠纷进行调处,显然是错误的。

3、主体资格处理不当。

本案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的纠纷,无论从证据上显示,还是从客观事实上认定,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是发包工程单位,又是担保单位,是发包工程单位企业主体资格行为,而不是开发商李建勇的个人行为,更不是李庭的个人行为。承建工程单位是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也是我们包工的挂靠公司,其在施工过程中履行其职责,且收了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管理费,应对其行为负责,应向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讨工作款给我们工人,我们有理由向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和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讨工人工资的,现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和受害者是我们工人。

4、行政行为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由于发包工程单位占据主导地位,是强者,而我们是承包工不包料的农民工人,是弱者,强者与弱者无法平等协商,在本案的劳动争议中,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然而,被控告人的行政行为,却是恰恰相反,故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制造混乱,糊里糊涂,无中生有制造质量、安全、材料浪费现象和拖延工期等问题,把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罗定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共同故意拖欠包工的工资、故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法行为和他们愚弄工人的过错责任统统推向我们身上。被举报人恶意与发包单位和罗定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串通,企图侵吞我们的血汗钱,给我们制造灾难,极力维护强者打击弱者,忘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宗旨。实在是给中国的法律抹黑,严重损害了我们工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政府部门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5、毫无依据,枉法调解

该项包工的工程,只是包工按完成工程量结算的,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施工员及工程监理等有关人员确认工程质量,并确认工程总额,根本上不存在他们所说问题和现象。经结算出工资总额为:2607202.20元,已支付了1886000.00元,尚欠:721202.20元(详见书证)。然而,被控告人指使属下人员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乱扣乱减工程工资近70万元,根罗定市建设局作出的调解意见,由所谓的当事人李庭支付3.4万元就算了。试问,被控告人指挥属下工作人员作出的罗建调字〔2009〕1号《调解意见书》凭什么职权依据和事实的依据来作出《调解意见书》呢?仅凭单独的个人意见就加以认定事实吗?仅凭被控告人说了就算吗?

6、施工工地管理存在问题

⑴施工工地由于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动工以来,发生过6人死亡,其中:在4号幢楼工地安全事故死亡1人;在6号幢楼工地安全事故死亡1人;因追讨工资被活活打死1名广西民工;设施安全隐患死亡2名(未成年人);施工场地内死因不明白1人。发生重大事故后,一直从不上报,未见追究任何人的法律责任。

    ⑵罗定市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己开发又自己承包工程,明显违反有关规定。

⑶罗定市南江帝景用地,原来是工业用地,现在为什么又转为商业用地?近来又征用50亩商业用地,是否合法性。


八、对于拖欠工人エ资和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我们愿以与他们公开决斗!

自2008年2月5日发生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事件以来,我们曾一直相信法律,相信打着“人民”旗号的政府,也曾相信被控告人,但我们现在终于发现,任何试图通过行政途径维护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被控告人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政府中,都不可能得到真正官方支持,官欺民,民怨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们基于打工一族加上男人的基本血性,愿以一已之躯,让全国民众看到我们打工一族的悲壮和他们的残酷。

综上所述,事发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事件一年多了,我们曾多次找控告人,但是得来的答复全是推托辞令。

现被控告人指使属下工作人员作出的罗建调字〔2009〕1号《调解意见书》,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显而易见就可以看到疑点多多,矛盾重重,存在问题诸多,袒护一方,完全是滥用职权、渎职侵权、行政乱作为、妨碍司法公正、借权欺民、玩忽职守、利用工程合同诈骗手段,恶意串通借权欺民侵吞农民工工资70多万元,为此,请求你们对此事件引起高度重视,支持我们的举报请求,以还我们的一个公道。
此致


举报人:郑树清等

2009年 5 月 1 日




另外,该楼盘土地是老板李建勇贿赂政府官员,私自将工业土地变更用途为商业用途,在罗定人民心目中形成了恶劣影响,但是官商一手遮天,暴力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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