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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菊英 女 1948年10月26日 汉族 住:上海沪唐镇大丰村倪家宅44号
被申请人: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
行政复议书请求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2209524号行政处罚决议书具体行政行为属超越其管辖行政区域法定范围的行为违法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认定事实违法,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18日至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依法申请游行静坐市示威过程,未受到过该局对我当时合法行为处置过,请求依法确认。当时上海市驻京办事处负责任(山东人)对我们讲“你们今天行为属于正常合法上访”回沪后,2009年5月26日被告却以无事实根据的“原告该天扰乱该办公场所次序”理由对原告实施行政10天拘留处罚,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认为:被告本事项行政处罚行为属滥用权力,属打击报复信访人,属故意制造百姓新的冤情,属故意折腾百姓。诱发怨气来抗拒实施党中央的善政及反官僚腐败方针。请求依法确认。
综合上述: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力权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公正的行政决议决定书。
申请人:丁菊英(13248010520)
200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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