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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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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6: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
深圳市王荣市长:您好!
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深圳市一名遵纪守法的普通市民,首先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倾听我们百姓的心声。
随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化进行,国家早已将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列入了治国方针中。作为普通国家公民和深圳市的一名合法市民,我一直坚信国家司法体系所推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相信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执行能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能够成为公民捍卫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但如果它却被某些掌握一定权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当作谋取自身利益、徇私枉法的工具,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所以作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为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我们特向相关的领导和机构提出我们的申诉和揭发,以控告那些在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下打着国家旗号披着公务员外衣的、对人民群众利益进行肆意侵害的害群之马。
我是今年四月份宝安区龙华“顺康时装城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当事人之一,案号:(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71-1073、1075-1076号,案件的基本事实陈述如下:
2006年4月份,我和其他几十位商户从顺康时装百货的二房东何运华(此案被告)手中租赁来铺位经营小本生意。按照合同约定每平方米租金为100元,经营面积19.66平方米,月租金为2000元以上,合同期限为2年。因当时大家要进场经营,交纳了当时何运华所提出的所谓“进场费”一万多元。2008年4月份,该合同到期,我和其他商户又续签了时装城商铺的租赁合同,为我的铺位又另缴纳了进场费4000元,但此次何运华未给予众商户开出任何票据。同时我们还交纳了3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即押金继续经营生意。但由于08年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受到重大打击,生意滑坡严重,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商户均无法再继续承受高额的商铺租金,因此大家一起联名向顺康的二房东何运华要求下调租金。
经过双方的协商,何运华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下调租金的10%。但因大环境对营商的影响,大部分商户都觉得即使下降10%的租金,每个月还是很难保到店租,于是大家再一次要求何下调店租,以求一起共度难关。经过较长时间的协商,何运华最终同意再下调租金。但又因为与何协商下调租金的过程过于漫长,其中有过半的商户看不到何运华有意降租的希望,在当时没有更好办法的情况下,其中20多商户只好匆匆清货离场,因为如果继续经营下去将面临更大的损失。是故后来商场里只剩下大约20余户商户留场经营。二何见到只剩下为数不多的商户留场,觉得自己再继续经营服装城会无利可图,便在未经协商合议的情况下擅自将留场商户已缴纳了08年10月份的租金退还给众商户,还擅自断电锁大门,给众商户的经营制造人为的困难。当时商户的货物都还在商场内,无法进场经营,有相应的证人和照片可以佐证。20多商户见无法正常经营下去,于是联合要求何给予退还08年新签合同时所交的保证金(押金),何亦不予退还。后来经多次与何运华协商不成功,于是我们其中六名商户就一起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们小商户的合法权益。
但大家所没有想到的是这么一个小小的合同纠纷案件,在二房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我们众小商户面对的却是一审败诉的结果。不但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还将我们推向了窘迫不公的境地,其中有人甚至生计都难保。还有许多商户提到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都表示不具信心而放弃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何运华在退回给商户10月份已缴纳的租金时,收回了租户们的租金单并在原单存根联中搞鬼做手脚,事后另外添加”注 乙方自愿终止合同,甲方不退保证金”的字样,系明显的属于伪造案件证据的情节。而何运华并不知道我们已将给他收回去的租金单事先复印留底,作为日后的诉讼证据使用。但主持该案的一审法院的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如此重要和关键的呈堂证据却避而不谈视而不见,不给予最终证实。甚至不给原告律师对有利于原告证据作当庭陈述和为众原告作有利辩解的权利,仅仅就开庭时很随便的、简短几分钟的两个问题,再加上几个字轻描淡写的推论来定出对原告不利而令被告有利的因素来宣定原告们的败诉,试问这样一来国家法律的严谨何在,公正何在,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力又何在?这种办案的态度和过程,不禁让人都很容易联想到其中隐藏的猫腻,联想主要办案负责人的居心和企图之所在。法官如此违法或者说明里暗里的不作为,又或者肆无忌惮剥夺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此胆大妄为的目的,会不会其本身就是徇私枉法,又怎能有公正和令百姓信服的判决?如此短的庭审举证时间和当事人陈述,让人怀疑是否主要办案人员私下早就已经合议好了判决结果!该案的主办人员是宝安区法院的代理审判员张惠群,书记员王菲菲。
事后,我们几个诉讼商户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让人深感意外的是得到二审法院竟然和一审判决是同样的判决结果。在内心失望和悲哀的同时我们更深存疑惑,为什么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也如此敷衍和草率,尤其是对我们上诉人提出的主要问题和重要证据不做认真分析和仔细审查,竟然和一审法院轻率的做法如出一辙,这样的判决结果真是难以令人信服和经得起推敲。
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我们大家商户也通过法律热线及各种渠道咨询不同的律师并走访过龙华的信访办,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答案均是此官司很简单,在事实和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我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维护,官司胜数很大。但我们面对事实的结果却与此相反。所以我们现在面对的问题就不是官司胜败这么简单,而是在我们败诉后面所掩藏的缘由为何,有关法院的判决是否公正,为何相关法院不给予我们对关键、重要的、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进行陈述的权利,相关办案工作人员有没有对此案中的关键证据进行认真审核和鉴定,判案的结果是否经得起群众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甚至更深一层,我们、我本人也心存疑惑: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有无秉公执法,有无在办案过程中为寻求自己的利益而收受被告人的好处,而做出偏袒被告人的包庇行为有意曲解事实和掩盖关键证据从而做出产生不利于众原告的判决结果,而当事法官是否有企图暗箱操作?会不会徇私舞弊?法官是否在破坏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而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存在重大审判缺失的地方为何不经深思熟虑就轻易通过了它们的判决,甚至二审法院本身的断案过程也存在类似严重问题和重大错误缺失?这些都是要让我们群众打上大大问号的地方。
以上我们作为深圳市的市民发自内心的担忧和疑问不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远的来说,06年作为在改革前沿的全国知名法院,又是爆出腐败串案窝案的深圳中院的“沦陷”,其中多名法官和律师被中纪委彻查,震动中央和全国上下,无疑带给了深圳市民深刻的玩味和反思,给深圳市领导提出“执法为公,执政为民”的治市方针蒙上了阴影,足以让改革特区的司法界蒙羞。而就近的来讲说,瓮安事件,陇南事件,上海杨佳案,邓玉娇案,石首事件,哪一件不是因为司法执法过程中在问题背后隐藏着重重黑幕,但最终都暴露出司法不公,而相关部门人员欲盖弥彰,终究纸包不住火,反而引发当地群众大范围的维权抗争,从而引起网民的全面发酵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国家和社会正义的代言人,如果法官也跳不出以权谋私的腐败套路,成为“司法蛀虫”,对整个社会的公信力无疑是加倍的伤害。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百姓被剥夺正当合法的权益,社会又何谈和谐。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理念又如何在百姓群众心中立足扎根?
法院和法官身上长期来存在的各种作风问题,甚至腐败堕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破坏着社会公平正义,践踏了自己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光荣而神圣的形象,已经成为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现实问题之一,也最令老百姓痛恨,都有无数的事实可以佐证。而某些人如果将法律当成玩偶,当成为自身寻租的工具,任意的践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义,司法腐败的继续存在和蔓延终将耗尽现行制度和秩序的合法资源,从而使国家的经济发展、文明进步和长治久安失去必要的基础和保障。试想想又有多少人因司法不公而含冤负屈?对深圳的形象影响有多坏?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伤害有多大?如果日后要纠正这些错案,需要国家赔偿,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如果法院将错就错,今后又将如何面对群情和众议?如果法律无法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则意味着人类文明的完全堕落,这样的社会,必将倒退回野蛮时代。
中国需要有一套真正造福社会的法律,更需要有一群真心造福于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而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对于那些“有法不依、有令不止、纸醉金迷、枉法裁判、草菅人命、吃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深恶痛绝,有冤则要伸,不平则需鸣。面对司法腐败的潜规则,根除的方法就是要将潜规则予以曝光,面向社会公开其丑陋,让社会舆论给予监督、揭发,让那些敢于触摸高压线的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处,将害群之马清理出法官队伍,还一个良好的司法形象给广大市民。
我们热切盼望王市长在百忙之余能够帮帮我们小老百姓来做主,深入调查、惩处在本案一二审法院法官在此办案过程的这种影响极坏的的违法和偏袒被告伪造证据的渎职行为,纠正本案的错误判决,给我们群众还原事实真相,请监督有关部门秉公执法,给大家一个公正和正义的判决!相信本案在您和相关领导督处和监管下的处理程序能够回复正常,相信本案的处理结果终将能够公正面对人民。也衷心希望您接下来在深圳执政的过程中能把以往遗留下来的多种严重问题逐渐给整治好,让群众能真实体会到深圳是个安居乐业的好地方。
我们也将保留向更上级的领导和相关机构、众媒体网络进行申诉和上书的权利,以期待对本案件最终做出正确和公允的裁决,还深圳人民群众对深圳“执法为公,执政为民”治市方针的信心,还国家法律的一点公正和清白。
申诉人:
曾婷茹 18923842818
樊团燕 13265748899
万青华 13430963255
邓书生 13266619031
彭雪英 15919933296
彭志娜 13715250783
2009年6月28日

注:本信也曾投书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申诉,深圳中院的邮箱szcourt@szcourt.gov.cn 只是个摆设,或者有人玩把戏,发了N次邮件全给退了回来,这就是国家机关忽悠老百姓的花瓶工具,也不知投书最终能否真正送达中院高院院长的案头。我们在此也呼吁正义正直的人士能给与适当的法律援助,来维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法律上要听到普罗大众的不同声音,不要令法律只是成为少数有钱人说话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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