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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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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02: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07-13  五岳散人

中国的语言文字号称是世界上最难以学习的知识之一,此话基本都是外国人在说,我们生长在这个文化环境当中,倒是一般没有这种感觉。但世事总有例外,浙江龙泉政府中,看来对我国文字的学习应用也是有所欠缺,以至于在发布文件的时候,创造性的做到了不该收的一定征收、该付钱的时候反而收钱的业绩。这到底是有所欠缺还是发扬了某种精神,连我等观众也有些说不好了。

事情是这样的:在国家征收农民土地之后,会留下一部分地供农民建房,因为政府留地的位置通常被规划在一个区域内,所以一般农户会选择在留地上联合建房。这就是“农民留地联建”。龙泉政府向这部分留地联建的农民征收的费用中,有一笔叫做“土地征用成本”的费用,还煞有介事的给出了收费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至26条。结果记者一调查,这个依据是给农民补偿用的,到这里竟然成了收费的依据。该给的钱不给也就罢了,竟然能用补偿的条文来收费,大致上也算闻所未闻了。这也无怪此事被披露之时,有人惊呼为“最牛的公开抢劫”。

在龙泉政府的《关于龙泉市城区及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规费调整方案》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都举例说明的话,恐怕我们真的要开始怀疑自己受到的语文教育,是否与这些官员所受到的教育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东西了。我把这份文件的精神总结了一下,其实只有九个字:抢钱、抢钱、抢更多的钱。

地方政府抢钱的事情很多,利用各种乱收费抢钱的就更多了,但大多数都是那种蒙面的抢劫,自己发文件自己抢,大致算是自我授权的自做自吃。之所以把这个事情拎出来评论一下,是因为这种抢劫的方式即使不算首创,但做到这么赤裸裸而振振有词,还是比较少见的,更显示出某种新的公开抢劫之动向。

我们知道,在一个社会里最重要的倒还不是政策的制定权,因为这种制定权无论在舆论还是在社会整体尚未尚未丧失基本标准的状态下,一般是不会太过分的。也就是说,无论某些当政者怎么热衷于抢劫社会,表面上都要制定一套看上去尚可的政策。

但很多时候要想达成抢劫的目的,掌握更多的政策解释权才是实惠的事情。您看,在这个事件当中,他们可以随意解释政策,并且拿出任何条文来支持自己的抢劫行为,哪怕是完全南辕北辙都不顾了。这就是政策解释权的威力。

某些机构具有这种颠倒黑白的能力无非是两个原因。其一,充分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要知道,无论什么政府文件都有很多更上级的文件作为依据,而这些东西是老百姓们看不到或者很难掌握其内涵的,这就与老百姓形成了某种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我们常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就是这个道理,但公权力要是成了买卖,未免让人觉得很可怕。

另外一个原因自然是他们掌握着不可约束的权力,怎么说、哪怕是最终说漏了嘴也是可以用各种方式来强词夺理的,比如说龙泉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龙泉市法制办主任郑向东就可以这么说:“这就要看怎么理解了”。怎么理解不取决于语文的水平而取决于权力的大小嘛,这个我们倒是都很理解的。

当然,在这里我也要夸奖他们一句,比之直接就明火持杖的抢劫,利用信息不对等以及解释权来抢,层次还是高了一些的,相当于从单纯的吃人肉到用刀叉文明的吃,进步还真不是一星半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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