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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陕西新闻8月4日电:(记者 王玮 ) 2006年,陕西省宁陕县城关镇关二村一组、二组的97.799亩水田被征用,直到2008年村民选举出几个代表与县、镇交涉时才知道,他们祖祖辈辈生存的"水田'被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以"旱地"买走了。时至今日,近百亩土地动工兴建“幸福花园”商品房、几个单位的住宅小区,村民也没弄明白水田何以变成“旱地”?这宗土地买卖算是公开进行的还是暗箱操作的?
水田被当旱地卖
宁陕县是位于陕西秦岭大山里的一个风景如画的县城。城关镇关二村地处城边不远。该村村民张明星说:“幸福花园”那块被征地过去都是水田。祖祖辈辈种植水稻。每年种一季水稻,然后再种点土豆、油菜之类。由于水源充足,土地肥沃,亩产产量都不错,曾经还打过亩产1200斤的好产量。在村民刘述国2003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产量一栏这样标记:承包长产:627公斤。村民说,像这样的地在宁陕这样的大山里绝对是好地。
2003年5月政府和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证上显示土地类别为“水田”。然而,就是这面积达97.799亩的水田,2006年3月13日村上卖给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协议上明确标注着:旱地。征地的地价为4.5万和5万元|每亩。
水田如何被变为旱地的,村民都说自己不知道。
卖地过程村民不知情
不光不知道水田什么时候被变成旱地的,就连什么时候被卖的他们都不知道。据村民介绍说,卖地时村上开会宣扬现在的地已经不行了,经不起水灾了。村干部就抓住这一点大肆宣传,然而群众还是不同意卖地。
据一组的村民寇汉宁说,他们组共开了两次会,都没有通过卖地的提议,于是,村干部就拿着协议挨家挨户走,告诉大家,先签个字,卖不卖以后再说,他说,当时签字的时候由于是村干部在自己家里,很不好意思,又加上村干部说卖不卖也不一定,先签个字,走个过程,协议上什么都没写,没有地亩数,也没有地价,为了不难为组长,他就签了。
由于引发群众强烈不满,2008年1月村民联名出具委托书,公推代表和村乡县交涉。这时,他们才看到了已经被卖了的地的征地协议,也才知道水田被当做“旱地”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水田3年后兴建商品楼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征地协议显示,该97.799亩土地2006年3月13日已经被卖给了宁陕国土资源局。直到2009年4月才动工兴建“幸福花园”住宅商品房。在这块“经不起水灾” 的地皮上,同时兴建的包括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好几个单位的住宅小区。
目前,该位置还有宁陕县城建局的项目。城建局高局长介绍说,幸福花园有廉租房面积8000平米。廉租房地皮的价格仍然按照竞拍价格执行的,是27万一亩。
据知情人说,该地第一次卖给了古富坤,但古富坤买到之后一直未建,后来才卖给现在的开发商苏培银,。苏培银说,他是通过公开竞拍得到的,竞买价格为27.6万元。也就是说,政府从村民手中以4.5万到5万元的价格买到土地,然后以27.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以后的日子也不知道咋办呀??
据村民说,他们村过去人均有4分地,现在也就1分多地。有的人用卖地的钱从事其他行业发了,而有的村民过去一直有病没钱看,便用卖地的钱看病了,总之,钱很快就被花光了。一位老太太说:“地已征了。家里也没有人吃低保。以后的日子也不知道咋办呀?”
村民告诉记者:依据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对擅自批准证地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另外,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后,要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资金未足额划转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继续办理征地手续。
村民代表张明星说:现在,有好些村民的生活已经没有着落,政府应该予以考虑。水田是什么价格?旱田是什么价格?我们的水田为什么要被当做旱田卖?谁能给个说法?
洪灾后水田变成了旱地?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说,土地的前期工作是由城关镇做的。水田变旱地是由于2003年的百年不遇洪灾后,许多水田被水毁后变成了旱地。
村民说,他们村上的这块水田是在清朝时就修好的,虽然在2003年的水灾中被冲坏,但是,只要稍作修整就依旧是一块好水田。
在县城一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在我们宁陕县象“幸福花园”占城关镇关二村水田当做“旱地”征的事不算啥,只要你有钱、有权、有势力就可以弄到地”。他告诉记者,地被征后,年轻人外出打工养家糊口,种了一辈子地的老年人突然没有了地,生活都成了问题。“当地政府又不落实国家的低保政策,一些人感到很绝望,有的甚至对社会都失去了信心”。他说,自己家里的地也占了,目前,全家人就靠自己租来的出租车微薄收入来维持生计。 “如果谁占我地就跟谁死拼,总得让人吃饭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规定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让人不解的是近百亩水田被当做“旱地'卖,而水田的主人村民们却大多不知情?近百亩水田被当做“旱地'卖,这样的事实是否合乎现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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