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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貼學者對澳門的看法。
雖然社會對設立高官問責制的呼聲日增,但政府至今仍未見任何舉措。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助理課程主任婁勝華指出:由於問責權及責任類型未能明確,使高官問責制無法制訂,故建議先從改革行政授權制度做起,使官員透過法律獲得擔當職位之應有權利,而非由上級取得,一旦犯錯,便要承擔與職位相應之法定責任,達至職權一致,從而為高官問責制奠定基礎。
婁勝華表示:高官問責制在坊間雖已提出多年,成為社會其中一個廣泛討論的議題及訴求,而事實上,行政長官亦於數年前透過媒體提及,然而,由於牽涉到數個理論及實踐的問題未獲解決,故至今無法落實推行。
首先,官員應該向誰問責?《基本法》在制訂政治體制時沒有對此問題作出充分考慮,而在司法理論上所謂的問責則為政治問責,但本澳目前行政官員均不是由立法會任命,即立法會無權問責;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但澳門卻是高度自治地區。
故此,經過長時間討論,官員到底向誰問責尚未明確,自然使高官問責制無法制訂及執行。
其次,問責所指為何類責任?他指出:問責可分為不同層次,基本底線是法律責任,如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受賄入獄,便是負起其法律責任;在法律責任上,接則是行政責任、政治責任,以至道德倫理責任;社會需進一步探討的正是官員應負上的法律及道德責任。
對職位負責 達職權一致
當中在行政責任方面,由於澳門官員由上級通過法律形式授予職位及權利,容易造成官員只對上級負責,而不是對權利的真正來源,即廣大巿民負責,所以若要建立問責制基礎,應從改革行政授權制度做起,加上官員選拔評核責任之配套,使澳門官員管理逐漸完善及趨向科學。
婁勝華認為,通過新法律制度將授權制度由授予取得的權利變成職位享有之權利,即一位官員被任命擔當公共職位,並不是從上級取得權利,而是該職位本身經已通過法律制度取得權利,而他只是對職位負責,不一定是對上級負責。
換言之,如果官員在行使職位賦予之權力期間犯錯,如決策錯誤、執行不力等,他便要承擔執行這個職位權利時的相應責任,如此一來,才可做到職權一致及統一,奠定高官問責制的基礎。
另外,婁勝華提及,第三任行政長官當選人崔世安曾在選舉期間承諾上任後推行高官問責制,而當中應該如何手工作,相信現時是社會提出意見的適當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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