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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句话描述北大的学生,那句话是说:在北大,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如果是 10 年前听到这话,那么我会深表赞同。但是,如果是在
10 年后的今天,我举双手连同双脚表示抗议。
那一天,我去图书馆查资料,偶然发现了一本装订成册的本科生期末考试试卷集。从中,我发现了这样一张试卷。老师的考试题是“评论题:评论西方法治理论(
25 分)”,学生的答案原文如下:
西方法法理论可以追到伯拉图,他在《理想国》中,主张哲学王统治,也就是强调人治。在《法律篇》中,成认了法律统治是次善的。哲学王的统治难以实现就以法律的统治来替代,他认为应当重视立法,强调守法和法律的权威
之后亚里士多德第一个系统的论述了法治问题,他认为法律包括两重函义。 1 )以经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2
)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他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因为 1 )法律是没有感情的。 2 )法律是集体的智慧;超过一个人的智慧。
3 )一个人的统治从来没有实现过。
到了 17 , 18
世纪,法治理论被应于与专制对抗,重点在政治基础和社会结构,洛克认为政治的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应该是明确的是正式班布的。必须严格值行以经公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卢梭认为理想的民主共和国就是一个法治国,法治基本内容是 1 )立法权属于人民全体。 2
)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为西方法治的实践起了关键性作用。
二十世纪以后,法治和洛克的法治理论受到了现实主义等学派的批判。新学派认为法治是抽象的,从来没有实现过,现实中也不可能人人平等。法治本身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个个国家的情况不同,没有统一的法治。
看出问题来没有?如果还没有,我建议从三个角度来看:第一,有多少错别字?第二,有多少病句?第三,他(她)理论总结如何?有评论吗?第三个问题可以归罪于他(她)的老师,因为老师没有教好。第一和第二个问题怪谁?我只能怪北大,你北大招的啥学生?简直是在折磨老师嘛。
道理怎么讲都是成立的,喜欢中庸的你也许会说这是个特例啊,一个特例不能够代表整个北大的水平啊。如果你有此想法,那么我会告诉你:第一,这个学生还不是最差的;第二,如果说
10 年前,这样的学生或许在北大是百里挑一,但是在今天,就法学院而言,这样的学生可以百里挑出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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