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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結束後的違法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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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5 18: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澳门立法会选举结束后的违法风波。                                                                                                                                                                                                                                                                                                                        澳门立法会选举结束后,某组别控告政府极为不公,以上是相关报导。澳门第四届立法会选举结果终于尘埃落定,虽然在两星期的宣传期以至于更早的时间,各大阵营已经怪招百出,“双庆活动”的形式包罗万有,食饭、旅行、现金券、有奖问答………除此之外,还有结婚N周年、XX会会庆、无厘头请员工食饭等等各种各样的方式。某人敢在此大胆讲一句,只要澳门每年都有选举,必定能够拉动本土经济,使饮食业、运输业、旅游业、会展业、印刷业都受惠,让阿爷指示已久,但无人当一回事的“产业适度多元”得以实现!这场八仙过海的民主闹剧,演到九月二十一日淩晨,电视直播播出所有票站的点票结果,某人满以为已经大结局,谁知总核算委员会还要加场添食,让这场民主闹剧更加荒腔走板。

作为东方拉斯维加斯的居民,某人自认赌术不精,有愧于乡里,不过还懂得买“大细”,知道三个一是围骰,大小通杀。而总核算委员会就废票提出的新标准,无疑跟选民说“三个一”是“三点”开“细”一样,规矩不是围骰通杀吗?本来各处乡村各处例,也不稀奇,问题是:赌客已经下注,骰盅已经打开,这个时候才改规矩,讲得通吗?选民投票之后改废票标准,已经不合理,更何况是开票之后呢?所有选票包括废票早已见光,废票复活对谁有利,是有可能被某些关系人所知道的,在这个时候放宽有效票标准,个中是否有政治动机,不能不让人怀疑。

总核算委员会主席米万英检察官引用《立法会选举制度》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即使未能完整地填划或有关标记超越方格范围,但毫无疑问能表达出选民的意向者,均不视为废票。”的条文作为放宽有效票标准的依据,但对何谓“有关标记超越方格范围”,米检察官的见解为组别的空格、标志、名称任一区盖上印皆有效,这个观点仍有争议。根据选管会发出的官方宣传品:候选名单政纲概要,即同时印有十六组政纲的绿色刊物中,第三至四页即有教导选民如何投票的方法,其中第三页第三点以橙色字特别指出:“………在供盖印的方格以外的地方盖印,你的选票将成为废票。”何谓“供盖印的方格”?《立法会选举制度》第六十五条第三款“选票上所载的每一名单的同一方向,均有一空白方格,以便投票人填上“”、“+”或“X”符号表明其所选取的名单。”因此根据选管会选前提出的指引去投票,在空白方格以外的地方盖章,应一律以废票论,这是很清楚的。某人看不到任何理由总核算委员会可以推翻选管会一个合法、已经公布并实施的关于有效票的标准。

即使再退一万步来讲,米主席认为放宽有效票标准是“尊重选民的意愿”,这是纯粹米主席的主观判断,因为选管会的宣传品中清楚写明:“………在供盖印的方格以外的地方盖印,你的选票将成为废票。”米主席不能够排除,有选民在清楚相关规定后,故意将印盖出方格外,以表示其投废票之意思,投废票也是对选举的一种表态,西方不少地方都发生过之集体投废票的运动,选民要投废票,米主席却以其主观想法,推断该选民是要投到某一组,这不是硬要将选民的消极行为,产生积极的作用吗?那是哪门子的尊重?根本就说不通。至于印两次在同一组区域内有效,印三次则视为废票,这个新标准无疑是自打嘴巴,在同一组中印三次,不是说明选民有强烈的“意愿”吗?这种强烈的意愿为何又得不到尊重呢?两次有效、三次无效,有甚么法理依据呢?

立法会选举的某些拉票方式,早已为外人所耻笑,屡禁不止,执法部门责无旁贷;而投票过后,点票安排不周、有效票的标准又自相矛盾,本次选举选管会主席、总核算委员会主席都是法官与检察官,这些司法单位人员又情何以堪呢?如此表现,难道不是在动摇市民对澳门司法那仅存的一丁点的信心吗?

虽然第四届立法会选举表面上看已经结束,不过,有参选立法会组别入禀终审法院上诉选委会处理事件之手法极为不公。


*******

澳門立法會選舉結束後,某組別控告政府極為不公,以上是相關報導。
澳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結果終於塵埃落定,雖然在兩星期的宣傳期以至於更早的時間,各大陣營已經怪招百出,「雙慶活動」的形式包羅萬有,食飯、旅行、現金券、有獎問答………除此之外,還有結婚N周年、XX會會慶、無厘頭請員工食飯等等各種各樣的方式。某人敢在此大膽講一句,只要澳門每年都有選舉,必定能夠拉動本土經濟,使飲食業、運輸業、旅遊業、會展業、印刷業都受惠,讓阿爺指示已久,但無人當一回事的「產業適度多元」得以實現!這場八仙過海的民主鬧劇,演到九月二十一日淩晨,電視直播播出所有票站的點票結果,某人滿以為已經大結局,誰知總核算委員會還要加場添食,讓這場民主鬧劇更加荒腔走板。

作為東方拉斯維加斯的居民,某人自認賭術不精,有愧於鄉里,不過還懂得買「大細」,知道三個一是圍骰,大小通殺。而總核算委員會就廢票提出的新標準,無疑跟選民說「三個一」是「三點」開「細」一樣,規矩不是圍骰通殺嗎?本來各處鄉村各處例,也不稀奇,問題是:賭客已經下注,骰盅已經打開,這個時候才改規矩,講得通嗎?選民投票之後改廢票標準,已經不合理,更何況是開票之後呢?所有選票包括廢票早已見光,廢票復活對誰有利,是有可能被某些關係人所知道的,在這個時候放寬有效票標準,箇中是否有政治動機,不能不讓人懷疑。

總核算委員會主席米萬英檢察官引用《立法會選舉制度》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中「即使未能完整地填劃或有關標記超越方格範圍,但毫無疑問能表達出選民的意向者,均不視為廢票。」的條文作為放寬有效票標準的依據,但對何謂「有關標記超越方格範圍」,米檢察官的見解為組別的空格、標誌、名稱任一區蓋上印皆有效,這個觀點仍有爭議。根據選管會發出的官方宣傳品:候選名單政綱概要,即同時印有十六組政綱的綠色刊物中,第三至四頁即有教導選民如何投票的方法,其中第三頁第三點以橙色字特別指出:「………在供蓋印的方格以外的地方蓋印,你的選票將成為廢票。」何謂「供蓋印的方格」?《立法會選舉制度》第六十五條第三款「選票上所載的每一名單的同一方向,均有一空白方格,以便投票人填上「」、「+」或「X」符號表明其所選取的名單。」因此根據選管會選前提出的指引去投票,在空白方格以外的地方蓋章,應一律以廢票論,這是很清楚的。某人看不到任何理由總核算委員會可以推翻選管會一個合法、已經公佈並實施的關於有效票的標準。

即使再退一萬步來講,米主席認為放寬有效票標準是「尊重選民的意願」,這是純粹米主席的主觀判斷,因為選管會的宣傳品中清楚寫明:「………在供蓋印的方格以外的地方蓋印,你的選票將成為廢票。」米主席不能夠排除,有選民在清楚相關規定後,故意將印蓋出方格外,以表示其投廢票之意思,投廢票也是對選舉的一種表態,西方不少地方都發生過之集體投廢票的運動,選民要投廢票,米主席卻以其主觀想法,推斷該選民是要投到某一組,這不是硬要將選民的消極行為,產生積極的作用嗎?那是哪門子的尊重?根本就說不通。至於印兩次在同一組區域內有效,印三次則視為廢票,這個新標準無疑是自打嘴巴,在同一組中印三次,不是說明選民有強烈的「意願」嗎?這種強烈的意願為何又得不到尊重呢?兩次有效、三次無效,有甚麼法理依據呢?

立法會選舉的某些拉票方式,早已為外人所恥笑,屢禁不止,執法部門責無旁貸;而投票過後,點票安排不周、有效票的標準又自相矛盾,本次選舉選管會主席、總核算委員會主席都是法官與檢察官,這些司法單位人員又情何以堪呢?如此表現,難道不是在動搖市民對澳門司法那僅存的一丁點的信心嗎?

雖然第四屆立法會選舉表面上看已經結束,不過,有參選立法會組別入稟終審法院上訴選委會處理事件之手法極為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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