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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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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6 14: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牡丹江七三一未成年人无救助丧生于牡丹江体育局和牡丹江威尼斯水上俱乐部联合举办的2008年暑期青少年游泳学习班上案件已经十四个多月了。犯案单位和无资质教练周玉至今没有法办。
    案件发生后,牡丹江东安分局治安大队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学员及家长的问询,其结果如下:
      1.孩子是教练员周玉让去深水区的;
      2.当天人特别多(除了游泳班的以外还有群众游泳者),出事时没有人发现;到了结束时才知道,把人从深水区捞出来;
      3.周玉本人持有的证书为1999年的助理教练资格证(初级证书),到2008年9年没有进行年审;
      4.公安局本身调查认为是教练员的安全渎职,邀安监局和体育局共同认定案件。
在接下来的过程是:
      牡丹江安监局以牡丹江市“三定”(不知内容)为借口,对这个学习班和企业做出不进行立案调查,直到2009年9月8日给我送达他们的意见。
      牡丹江体育局(招生简章上的合作办班单位)只对公安局说过“只负责场馆是否适合游泳”,就再也不说话了,这期间通过省长信访和省纪委的问话始终不与我见面,闭口不回答我的提问。既不对招生合作办班一事承认也不对其否认;同时,对教练员的管理也不作出回应;(根据我所知: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是有着严格的审核记载的,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四年要对在专业岗位认定,特殊的每年都要审核的,对于周玉持有初级证书,长达9年不进行在岗的审核,没有确定资质,是否还有效?)牡丹江体育局这样的回避问题分明是渎职继续。
      周玉:在案件发生后一直躲藏不与我们见面,也不与公安机关谈失职渎职,对自己的所犯罪行没有丝毫认识。这一切反映出 他根本不具备做教练员的起码要求,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更甚至说做人的起码道德,也是公然的对抗法律的表现。
      我查过全国的这种案例,也咨询过国内多家律师事务所。这类案件(游泳馆溺亡)都是由体育局,安监局和公安局共同进行调查处理的,其结果也是教练员和救生员的职业资质,渎职大小的刑事案件追究及体育馆等的民事赔偿。然而,牡丹江七三一案件却出现了无人追究的局面。
       案件发生后,牡丹江威尼斯照常营业这是全国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周玉及威尼斯老板没有任何人被控制,现场也在破坏),我查遍网络没有第二家不是立即停止营业,接受调查的。周玉和牡丹江体育局长达十四个月的沉默,没有进行任何法律追究,这样的现实就是对游泳学习培训班行业管理和法规的践踏,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藐视。
     针对牡丹江安监局所说,威尼斯七三一案件不归牡丹江安监局管理范畴(牡丹江体育局本身在案件之中),那么我要问,在牡丹江这个案件该哪个部门来界定处理?   
牡丹江体育局和周玉就这样的沉默是否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
      以上事宜请予公正,公平的解决,还法律以尊严,给牡丹江未成年人一个安全成长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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