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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在外开房被告强奸丢学位 告学校损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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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8 09: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种种原因,两个还未走出校门的男女学生,有了一次在招待所房间内近距离接触的机会。不欢而散后,认为遭到性侵犯的女生向学校举报了此事。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学校对男生高某处以“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意味着他的硕士学位将被取消。昨日上午,高某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公开道歉并
及时纠正不良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失费二万元。

在招待所闹得不欢而散

据当事人李某回忆说,2006年2月16日,她在陕西中医学院门口碰到了以前并不认识的高某,“当时,高某主动和我打招呼,因为他是学院的研究生,我没多想就到他宿舍里聊了会儿天。”

17日,由于李某要去西安,高说自己开办的中医瑜伽减肥中心在西安有个教学点,两人便结伴一起乘车到西安。“在车上,高某说他当晚不回去,要在西安找个住的地方,然后再带我去教学点参观。”李某说,她陪高某在西安一家招待所给高某订了房间。

提起进入房间的那段经历,李某说现在每次回忆起来都像做噩梦,“他竟然把我按倒在床上,用身体压住我试图亲热,我当时只有一个念头就是他要强奸我,所以奋力反抗才让高某没有得逞……”不欢而散后,李某当晚就回到咸阳。后来,李某用书面材料的方式向学院举报了高某行为。

对于李某写给学院书面举报材料中的说法,高某有另外一种版本。高某称,他和李某确是2月16
日刚认识。17日,李某本打算去三桥她姐家,但见到自己后要高某带她一块儿到西安玩,这才一起结伴去了西安。至于到招待所开房间也是男女在恋爱中采取的一种正常方式,两人是因为人生理念不同,闹得不欢而散,并没有发生过分亲热动作,学院认定他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亲热一说纯属捏造。

当事男生被处严重警告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2006年12月28日,陕西中医学院对这场“恋爱”风波盖棺定论
———下发文件,对高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文中称:“该生于2006年2月16日下午在学校北大门处与本校临床医学系2004级助产班学生李某相识并相互交谈……2月17日上午……结伴同行去了西安,并在西安某招待所登记房间,进房间后高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亲热。明显地违反了《公民道德行为准则》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影响……决定给予高××同学严重警告处分”。该处分决定下达后,高某十分震惊,根据有关规定,严重警告处分意味着他的硕士学位将被取消。

2007年1月24日,高某向陕西中医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1月26日,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维持原处分。高某痛苦地对记者说:“这个沉重地打击打乱了我的全盘计划。我原本在今年3月考博士,而且我已经通过了第二军医大学的面试,但现在这个处分很可能会改变我的人生。”而另一当事人李某说,每想起当天的经历,她有如同梦魇的感觉,现在她能做的就是忘记。

硕士生已上诉省教育厅

昨日上午,高某正式向陕西省教育厅递交了申诉书,他申诉的理由是:第一,学院给他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证据不存在;第二,学院给他处分的程序不合规;第三,学院给他处分的结论是错误的,复审过程极不公正。高某辩解,自己根本就没有使用“威胁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更没“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学院申诉委员会主席是先前处分决定的决策者,“所以让这个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领导改变自己先前的决定是极其困难的。”

高某请求省教育厅要求陕西中医学院撤销其对他“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公开道歉并及时纠正不良影响;请求省教育厅要求学院赔偿他的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失费二万元。据悉,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已经签收了高某的申诉书,并告诉他将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答复。

学校:按照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昨日,记者就此事到陕西中医学院进行采访,由于学院已经放假,记者未能联系上学院主管负责人。一位学院办公室值班的负责人表示,高某事件发生后,学院对此事很慎重,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认真调查,在去年年底时,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学院对高某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

高某在该学院的研究生导师李老师证实,学院的确对高某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这意味着高某的硕士学位将自动取消,而对于其他情况李老师则不愿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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