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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会无法无天,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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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2 18: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安医学会无法无天,贪赃枉法,就像一个野狼狗,见穷人就咬,见有钱人就摇尾巴,得到赏赐。下面的文章是我们请的律师揭露西安医学会丑陋的行径(隐去律师的名字):


关于西安医学会【西医鉴(2007)049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属违法无效的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接受原告苟玉兰、王起、王浩的委托和陕西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苟玉兰、王起、王浩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西安医学会【西医鉴(2007)04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提出以下意见:
一、西安医学会【西医鉴(2007)04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依法属于无效。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在本案中,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当事的医方人员郑燕萍没有医师执业证,属“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西安医学会【西医鉴(2007)04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明确载明:“医方未提供执业医师证”。依照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西安医学会对本案依法应“不予受理”或“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西安医学会却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仍就予以受理并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因此,西安医学会【西医鉴(2007)04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依法应属无效。
二、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故意隐匿、篡改与患者死亡有关的重要病程记录,未按规定提交有关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而西安医学会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予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刻意帮助医方逃避医疗事故责任。
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操作过程,如经验不足,准备不充分,操作不当,可使病人出现喉及支气管痉挛,纵隔气肿、气胸,呼吸暂停,严重缺氧,甚至心跳骤停等危及生命的严重并发症。故进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必须让患者或者家属知情并经过其书面签字同意。尤其是本案患者高龄体衰、气胸、慢性肺疾病、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存在明显的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禁忌症,根本就不适宜进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而2005年12月14日,西京医院竟然指派一个毫无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经验的无证人员,在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并未得到患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一个存在严重禁忌症的患者实施野蛮的支气管镜操作。导致本来病情已经好转的患者当即出现“指脉氧下降至50%,出现抽搐,气短,口唇发绀”,“意识丧失,口角及肢体抽搐,四肢不能活动,头颅CT示脑梗塞”等严重后果。经抢救无效,于18日临晨死亡。西京医院明确知道自己的问题,为了掩盖过错,西京医院对凡是与12月14日进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有关的病历记录,一律进行了删除、隐匿(故在病历中,凡是12月14日的病程记录等一律无法解释的生硬缺失),并矢口否认12月14日曾做过纤维支气管镜操作。在医学会听证时,西京医院因矛盾百出,不能自圆其说,又不得不承认了12月14日做了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的事实,但却已经无法拿出被其删除、隐匿的真实病历。对此,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经写明:“2005年12月14日医方行纤维支气管镜吸痰,在病程记录中未详细记录使用纤维支气管镜吸痰指证及操作过程,也未征求患方签字同意”。以上事实,已经属于典型的“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没有这些材料,根本就无法鉴定其与患者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方要负完全责任。而西安医学会在这种情况下却仍然予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毫无根据的认定其“承担轻微责任”,是刻意帮助医方规避法律,逃避责任。故恳望法庭明察!
代理律师:某某
200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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