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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政治仍会是公众表达的一种有影响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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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8 11: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组织、无结构”的政治利益表达指表达主体缺乏组织性(属个体表达)或组织程度较低(在群体表达的情况下),相应地,其表达内容也缺乏有效整合;同时,不存在正式、制度化的接收结构。由于既无“组织化”的优势,也缺乏“结构性”的安排,这类表达的成本相对较高,表达的有效性极不稳定。能归入此类表达模式的情形多种多样,这里主要讨论以下4种:

  1、私人接触

  私人接触是指处于政治系统之外的普通民众利用与官僚的私人交往渠道向决策部门所作的利益表达,即通常所说的“通关系”、“走后门”。双方相互间构成一种“私人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关系的维持与正常运作主要依赖于双方共同遵守的、但与正式明确的制度规范并不太吻合的一系列官场陈规陋习,如吴思所言的“潜规则”。私人关系的建立和维持一般需要较多的成本投入,但只要“门路走对(找到能影响决策或直接掌握决策权的人)”、“关系到位(足够的投入及互信)”,其利益要求通常会得到实现。此实属高投入、高产出的实用类型。尽管这种表达途径从来都名声不佳,其合法性受到普遍质疑,却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和运用,实际上它也是中国“人情社会”、“关系社会”文化的官场缩影。

  必须注意到,在中国,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私人接触充斥着大量的实质利益(权钱交易),遵循的是一套与正式制度不吻合的官场潜规则。因此,它与民主国家中的“私人接触”方式具有本质区别。例如,一个美国儿童可以向总统写信倾诉愿望,一个普通公民可以对国会议员说项陈情;表达者与接收者之间未必相互熟识,但表达者却可能得到积极回应。这种“私人接触”型利益表达的有效性是依靠“制度”而不是依靠“关系”,双方之间属于政治沟通,民选官员有政治义务回应公民的诉求,并且有严格的法律禁止利益交易。可以认为,中国这种以“关系”为依托、交易为实质、按“潜规则”运作的“私人接触”,正是政治腐败、官场黑暗的表征,也是中国“精英大结盟”形成“圈内交易”体制的微观社会基础。在基本制度没有实质性的革故鼎新之前,这种“私人接触”模式不可能发生向民主国家那种透明、廉洁的私人表达形式的转变。

  2、个人极端行为

  当前,个人或少数人采用极端行为方式进行利益诉求的情况越来越多,并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例如,2005年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动抢险救援 2,851次,其中实施高空救援456次,主要是跳楼、跳桥和跳江的,占总数的六分之一。[19]从行为性质看,个人极端行为绝大多数属于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等“自毁性”行为,只有极少数属于对他人或社会进行报复的“攻击性”行为。不管是何种情况,行为当事人的目的都是要通过自己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向社会和政府表达诉求。这类表达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它是一种行为表述而不是言语表达,其行为的意图需要“他者”诠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行为意义能自动呈现或者不言自明;另一方面,虽然极端行为要求的接收对象是政府,但政府与利益表达者之间通常无法直接沟通,而只能通过一个重要的中间传媒——社会或大众舆论,公共舆论的形成则有赖于大众传媒对行为事件的深度报道和讨论。所以,极端行为表达的关键是要引起传媒的“过度注意力监测(Undue Attention Test, UAT)”,否则就谈不上表达的有效性。

  极端行为本身通常让行为主体付出高昂代价,大众传媒介入的有限性则进一步提高了表达成本,所以这类行为的效果很可能与其高投入不成比例。研究表明,这种行为的运作机制在减损其有效性方面实际存在着如下的潜在因果模式:极端行为不一定会引起传媒的关注——传媒关注了也不一定形成有影响力的公共舆论——公共舆论注意到这个事件后也未必能影响到政治系统的政策——即便产生了影响,政治系统也不一定做出正面积极的政策反应——哪怕政府的政策反应有利于极端行为的主体,也会因“主体缺失”(如自毁者死亡或犯罪入狱)最终不能惠及表达者本身。总之,极端行为是一种高成本、高风险、低效果的表达方式。采取这类行为的主体主要来自社会的边缘、弱势群体,它们的文化水平低,表达能力有限,远离政治与社会中心,不太容易运用“有结构”的制度化表达途径。在很多时候,极端行为是正式合法表达渠道不通或无效的情况下的最后、绝望的抗争手段。因此,极端行为的频繁发生表明,现存的正式制度安排难以惠及社会边缘弱势群体,合法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存在严重的淤塞失灵现象,社会的群体分化、冲突日益严重,基本的社会公正不足,政府治理能力低下。总之,它是社会失序、政治不稳的重要“指示器”。

  3、网络媒体表达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这一虚拟平台表达利益诉求,已成为一种较有影响力的新途径。网络论坛的“虚拟性”、言者的“匿名性”以及官方目前对网络难以严密监控的现状,使这种表达方式的自由空间比较大,而且成本较低,只要具备基本的上网知识就可以利用它发表自己独立的见解。一旦网民对特定问题形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就很容易转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网络舆论”。当然,“网络舆论”在政治系统中也缺乏正式明确的接收结构,其有效性存在较大的变化空间,会受到所涉问题的性质和官方意图的双重影响。例如,2004年8月,香港教授郎咸平就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批评格林柯尔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在网上引发了一场关于国企改革的争论,结果不仅促使国资委作出明确表态,而且对国务院随后出台的国企改革方案有相当的影响。[20]在此后的两年多内,网络上大量讨论了医疗、教育、住房改革等社会焦点问题,也引起了高层的关注。然而,在2005年5月发生的“卢雪松事件”[21]中,虽然网上对此事的讨论热火朝天,也形成了声援卢雪松、抨击有关部门处理不公的强大网络舆论,但仍然得不到政府的积极回应,最终也未能改变事件的结果。不过,可以乐观地认为,网络论坛这种新型的表达形式,会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更为普遍的运用,它会与其它传媒方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更为强大的“公共舆论”,从而对政治系统施加更大的压力。

  4、街头政治

  “街头政治”中的大部分情形可被视为“无组织、无结构”的表达。参与者往往因特定事由自发地临时聚集在街头或其它公共空间,进行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通常持续的时间不会太长;参与者虽然有某些基本的利益共识(这是集体行动的基础),但在利益和成员整合程度上比较低,集体诉求的内容不够明晰又富于变化,其集体行动的方向和性质也不够稳定;若面对警察的强力打压,很有可能“一哄而散”。对这类缺乏组织性的“集体性事件”,官方通常视为“乌合之众”的“聚众闹事”,会采取政治欺骗、武力威胁或直接诉诸暴力加以瓦解、驱散和取缔。因此这是一种具有高成本投入、高政治风险而收效甚微的表达途径。

  绝大多数的街头抗议是言语和行为相结合的“综合表述”,但在中国也存在只用言语表达的街头政治,其典型实例是在1978年至1981年北京的“民主墙运动”(官方称为“西单民主墙事件”,海外常称为“北京之春”)。在改革开放初期,官方对思想控制略有松动,一些追求自由民主的人士在北京西单街头的工地围墙上张贴大小字报、编发民间刊物,就当时中国的政治、社会焦点问题进行广泛热烈的自由讨论,基本取向是要求结束一党专政、开放言禁、实行现代民主政治。不久,官方态度转向,宣布“民主墙运动”为非法并强制取缔[22],1980年又通过修改宪法取消了公民运用大字报进行表达的政治权利。此后,中国就基本上不再存在以“街头”为平台的自由言论表达。

  在中国现代史上,“街头政治”一直是大众政治行为的主要范式,曾发挥了重要作用。1919年的“五四运动”就为20世纪以来的中国民众树立了经典的大众行为模式。因此,认识“街头政治”的特征及其对中国的社会与政治变迁的意义,很有必要。“街头政治”的首要特点是很容易被知悉。“街头”这一开放性空间邀请更多的人观看,也鼓励更多的人支持与参与,从而使大家关心的利益诉求公开化,形成有影响的社会效果并增强对政治系统的压力。这种公开性政治行为象征地代表了与现存政体的秘密政治完全相反的另一面。当然,更具重要意义的是,“街头政治”的根本目的是政治参与的要求,它要求政府倾听并希望政府作出积极的回应,这与那些颠覆政府的叛乱、暴动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再者,当人们放弃其它表达参与方式而径直走上街头时,这本身就是政治不稳的示警信号,说明政治系统的运转已存在严重问题。由于“街头政治”产生对政治系统的“压力”,在行为性质上的确存在如维克多·特纳所称的对现存秩序的一种“象征性”挑战与颠覆,所以它通常会引起统治集团的焦虑不安并招致政府的逆向回应。但街头政治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它的反复上演至少说明,现存的政治结构缺乏吸纳此类行为的能力,缺乏一套制度化的公众与政府有效沟通的机制,也缺乏让公众自由畅通地表达的真实途径。[23]这种制度状况不改变,“街头政治”仍会是公众表达的一种有影响力的方式,也是中国政治过程的一种持久动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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