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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周立太:重庆打黑讲政治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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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21: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方人物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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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进入审判阶段,你觉得怎样?

周立太:这次办案出现了一些情况:第一,办理本案的律师,不得会见被告。被告人不管犯了什么罪,不管严重到什么程度,他都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律师有为他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有会见权,而在本案中一律不得会见。第二,在审判阶段,所有律师都看不到案卷。第三,所有的案子都是快起诉,快审理。律师看不到案卷,会见不到被告人,如何发挥辩护权?

现在是21世纪了,不是1983年的严打,更不是完全没有法制的1950、1960年代。我们不但要求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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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哪些形态?

周立太:第一是行业垄断,对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例如鱼、肉、海鲜市场等进行垄断;二是开赌场等娱乐场所;再就是成立“换水”公司--高利贷公司用非正当手段来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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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认为“打黑不该变成运动”,为什么?

周立太:不仅我一个律师这么认为。因为这些现象不是今天才有的,早些年已有了这种黑社会性质的丑恶现象。保护公民的财产或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是政府、公安机关应该做的事,它必须是一个常态:一旦有这个现象就打击,打击应该持续和长期,而不该采取“突然袭击式的、搞运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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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看法还有什么现象做支持吗?

周立太:开庭时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听案件,把起诉书一宣读就可以走了,庭审结束以后再通知代表、委员座谈。这就意识形态化了,政治气氛太浓。有什么好紧张的?依法办案,该怎么起诉就怎么起诉,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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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李义涉黑组织辩护中,你不认同将其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什么?

周立太:首先要肯定,李义等人确实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威胁。但他们是独立犯罪,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定义的,这个定义是限定性的,而不是扩大的。对黑社会的扩大化解释,不是一个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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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社会的解释扩大化?

周立太:如果还把《刑法》已经做了的定义进行扩大解释,再扩大打击,这是法治社会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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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背后一定有保护伞,如何形成的?

周立太:文强这些人,在当地的关系盘根错节。重庆市公安局里就有两个副局长参与黑社会,下面所有的派出所都听他们的,因此形成了一个内部保护网络。黑社会的背后都离不开保护伞,打击铲除保护伞,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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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为什么引起举国关注?

周立太:引起全国关注,说明全国都出现了黑恶势力活动比较猖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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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取得的成效巨大,你认为有哪些亮点?

周立太:第一,公安机关在打黑过程中,依靠党和当地政府的广泛支持;第二,有老百姓的积极参与,积极举报,提供线索;第三,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第四,公安机关确实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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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模式是否可在全国推广?

周立太:我认为有些做法具有推广价值:首先,虽然有扩大化、运动化的现象,但重庆在这么短的时间,做了大量的调查侦查工作,局长王立军和重庆警方功不可没;第二,对全市进行了全面摸底;第三,警察相互交换办案。这些做法都值得提倡。但是必须把握法律的度,必须依法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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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6: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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