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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劳教“刁顽”访民 警局发布公告表示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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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3 11: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深圳市委第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严格“规范”深圳市的信访秩序。根据《通知》,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通过地方立法手段具体规定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法律后果。这一纸文件出台以后,等于给在京截访工作打了一针“强心剂”,截访人员心潮澎湃。一些截访干部对此纷纷表示赞同,认为这是“开了一个好头”,多个省市的相关政策制定机关正在模拟、跟进。种种迹象表明,当局更倾向于使用铁腕压制多年积累的重重社会矛盾,从而加强社会控制。
   
    一、严惩首要分子,给泥腿些颜色
      《通知》列出了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也做了具体规定:对首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劝诫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访,予以警告处罚;对两次非正常上访的人员经警告处罚后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予以劳动教养;对个人和群体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通知》规定,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现场出现过激行为的,公安机关要立即进行法律告知,并对其劝诫、警告,限时离开。不听劝诫、警告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取证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场所信访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信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采取传播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信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信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信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信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媒体跟进报道 深圳市公安局公告证实
   
    由于广州的“南方报业”率先披露了该《通知》的内容,使该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在短暂的沉默之后,深圳市公安局刚刚发布了相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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