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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如此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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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4 07: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瑶海,如此官府那位官爷说了,你个刁民,胆敢用如此题目!屁股痒了?你个刁民!


闲话休说。

    那日乘2路车在金大塘站下车,迎面开来一辆似公安的宣传车,高音嗽叭厉声叫着:“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云云。

    “文化大革命”中宣传车满街叫嚣的那一幕又现街头,我好奇。稍作打听,知是坝上街要拆迁改造。后经辗转,弄到一份合肥市瑶海区《坝上街综合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原来那段“辱骂、殴打……”的话正是此“文件”中的条款,我愕然了!现将此条款照录如下;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难以理解这样的《实施细则》中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条款。拆迁工作中难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也难免会出现一些拆房纠纷,但是为什么一定会是群众“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如果发生“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辱骂、殴打”群众的事件(近期发生过不少的类似事件,如城管“辱骂、殴打”小商贩,公安人员“辱骂、殴打”犯罪嫌疑人,等等),是不是就可以不处理了呢?官府作风、官老爷作风,高高在上、鄙视群众的嘴脸跃然纸上。

    《实施细则》中还有一些非常不公平的条款,如“依法实施停水停电”,“按相关程序予以强行拆除”……我用水用电,是和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订的用水用电合同,你凭什么“停水停电”?不知你所依的是哪家的“法”,也不知是谁定的“法”,更不知这“法”是不是可以随时随地随便任谁都可能定的;我的住房有房管土地部门颁发的合法证明,我依法可以占有、使用70年,你凭什么单方面就要“强行拆除”?不知你这“强行拆除”是按什么“相关程序”,也不知这“相关程序”是什么程序,更不知这“相关程序”是不是可以随时随地随便任谁都可能定的。

    “按交钥匙的时间登记旧房验收单”,“逾期交房不予房租补贴”,“拆迁期限为60天,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交房验收”……本来,你要我的房子,你拆我的房子,你应该和我商量,因为这房子是我的私人财产,可是翻遍《实施细则》,通篇找不到“商量”、“协商”、“协议”的字眼——我当官的说了算,你老百姓算个啥?叫你拆你就得拆。你不拆,我“依法实施停水停电”;你不拆,我“按相关程序予以强行拆除”;你不拆,我“不予房租补贴”!问了几家被拆迁户,没人说有谁和他们“商量”、“协商”过,也没有接到过如“开会”、“安抚”的通知,一条横幅,一纸公告,一个《细则》,就这些,你敢不遵?我拆你的房,我夺你的粮,我抢你的娘,你不服,你不从,板子给你尝!仿佛又看到了封建官府的嘴脸,仿佛又看到了国民党的嘴脸!

    自古以来,中国的老百姓最老实,最听话,最胆小怕事,有谁来考虑他们的利益,有谁来关心他们的疾苦,有谁来维护他们的生命财产权利?民生,民生,民将何以为生?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不知“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似乎这“指挥部办公室”也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似乎这“指挥部办公室”也成了执法机关了!

    嘴上唱得多么响亮,多么动听,骨子里,不知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三个代表”中最根本的一条放到哪儿去了!是代表了开发商的利益,是代表了瑶海区政府的利益,还是代表了某些“工作人员”可能(或已经)从中得到的某些利益?就是没看到如何代表老百姓的利益!

    呜呼!合肥瑶海,如此官府那位官爷说了,你个刁民,胆敢用如此题目!屁股痒了?你个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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