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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资委不能认为自己有权有势就欺压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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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02: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省国资委不能认为自己有权有势就欺压老百姓,你们这不是给国家制造矛盾吗!
          申请人是被逼上法庭的,因为申请人天天挣扎在生存的死亡线上;下岗工人国家还发放基本工资,更何况我们合法追缴相关部门拖欠我们的劳动工资呢!所以我们准备维权到底,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的!因为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人、法官也是有七情六欲和老婆孩子的人、法官也不可能都是良知泯灭的人、法官也都是有兄弟姊妹亲朋好友的活生生的人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和法官们,谁愿意吃饱撑的没有事情去打官司啊,谁不愿意让国泰民安过安稳的日子啊,谁不愿意减轻国家司法费用让你们法官少操心啊!可是我们公司员工都是靠工作工资赖以生存的劳动者,拖欠我们的工资也行,但是你们吉林省国资委不能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在不清算我们工资的情况下就把我们的公司给“改”没有了。申请人的劳动档案还在原公司,你们又没有给我们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凭良心想一想,我们没有劳动档案就没有再就业的机会,也没有享有国家救济的机会,我们也没有办法交劳动保险……,你们让我们下半辈子怎么活啊……,这事情轮到你们身上你们不急吗。
         所以我们依法讨要自己劳动拖欠工资是天经地义的权利,相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和法官们您们也能理解;作为原吉林省国资委不仅不能给国家排忧解难,还为了自己的私利给国家留下后遗症---原吉林省国资委把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卖给了现在的民营企业吉林省建设集团而没有解决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而现在的吉林省国资委还死不认账,企图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逃避法律责任。试问吉林省国资委的相关领导们,现在是什么年代了---是法制社会、是互联网的社会、是保民生的社会……,不再是贪官污吏腐败分子的社会了。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
(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来源:新华社
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必须在全党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始终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形成凝聚党心民心的强大力量。
   (一)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全党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定不移依靠群众,适应群众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工作,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受群众监督。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作决策、定政策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承受能力,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健全服务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服务群众中的带头、推动、督促、保证作用。健全联系群众制度,创新联系群众方式,机关工作要重心下移,基层干部要坚守一线,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基层特别是经济落后、问题较多的地方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帮助解决困难。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扰民,不搞层层陪同,不组织群众迎送。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定期下访、定期接访、及时阅处群众来信,注重分析网络舆情。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涉法涉诉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八、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
    (二)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惩处。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加强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司法等领域专项治理。健全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查办大案要案组织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完善重大案件剖析制度和通报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惩戒功能和治本功能。
        你们吉林省国资委不能认为自己有权有势就欺压老百姓,你们这不是给国家制造矛盾、给法院带来麻烦吗!!!庆幸的是,我们国家有专门保护国企改制的法律条文,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五项)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所以我们已经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与你们的侵权违法行为作毫不妥协的斗争了,我们也相信一定能得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人民法院为人民,党和人民赋予您们神圣的权利,您们也会为捍卫人民的权利而工作!我们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维持原判”的裁定书您们也许是不知道的。
        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张向志、谢福玉等人是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聘任委派到(山东)北方分公司工作的员工,至今与该公司还存在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在2005年12月份国企改制期间,原吉林省国资委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春明以欺骗手段故意对买受方吉林省建设集团隐瞒债权债务,致使申请人的债权无从申报。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吉林省国资委因国企改制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处处想钻法律空子,企图逃脱债务和法律责任,这是办不到的。我国的法律是健全的,我们的国家是法制国家;存侥幸心理的吉林省国资委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的。
         中国舆论监督网站长李新德作词的《舆论监督网之歌》---网络是我们的战场,电脑和键盘把我们全部武装,鼠标点击出一篇篇檄文,像一把把出鞘的利剑,直刺腐败者的胸膛!你来封杀,我们就立马转移到新的“战场”。党是我们打倒腐败的靠山,人民是不可战胜的力量。网站、博客和论坛,都是我们给腐败曝光的地方,在人民的舆论监督下,知错就改才能求得人民的原谅。哪个贪官敢来挑战,他就是第二个“下跪副市长”! 如果贪官敢负隅顽抗,历史将把他永远钉在耻辱拄上。
不要让处于弱势的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以及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人民网记者 吴兢
谈及“民告官”的“告状难”问题,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如是说:
    行政、民事诉讼,让公民可以在法庭上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反映了公民法律地位的提高,展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老百姓打行政、民事官司压力大、难度大。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
    这些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人民群众通过“民告官”这一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
    有的法院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一些地方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当前行政、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些法院的领导同志,对行政、民事审判工作认识不够,导致少数法院行政、民事审判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不足、队伍不够稳定、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法院认为行政、民事审判难度大、风险大,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有的法院明知行政行为违法,却违心裁判,违法办案,矛盾上交;有些行政案、民事件质量还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结;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干预行政、民事审判的现象,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等等。
    行政、民事审判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一方处于弱势,另一方行政机关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人民群众对于公正的期待尤为迫切。如果行政、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
    对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加大对其诉权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或者审判效率不高、久拖不结等问题。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坚决依法纠正不履行行政、民事审判职责和违法办案的行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要给予通报和严肃处理。
    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以及时的司法救济保护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判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切实解决行政、民事诉讼“告状难”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及时的司法保护。
        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张向志、谢福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 《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1]238号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办法》劳部发[1994]53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五项)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们于2008年6月11日和2008年11月20日两次在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立案,要求本案责任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买受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拖欠工资主体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为民营企业吉林省建设集团的子公司)应该支付拖欠我们8、9年之久的应付工资。
        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张向志、谢福玉等讨要工资的的艰难经历看后实在让有良知的人们痛心,特别是家住长春市的分公司会计申请人马卉,不远千里被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外派到山东济宁分公司来上班,一年才回长春市的家3次左右,几乎常年在外兢兢业业的工作,没有想到最后竟然会落到这步田地,请问原公司法人杨春明你还有没有一点良心啊;在2005年冬,申请人原分公司会计马卉的父亲在病危去世之间,申请人马卉哭诉向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借钱给老父亲看病发丧,杨春明竟然以分公司没有经济效益为借口,一分钱也没有借给申请人马卉;这些伤心的事情太多太多,让申请人马卉欲哭无泪啊。申请人马卉在山东济宁的酸甜苦辣非一般人所能理解明白,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杨春明亲自外派申请人马卉在外地辛辛苦苦工作8、9年,只领到分公司4个月的工资,一般人都不能相信;但是事实就是如此。就是申请人马卉太好欺骗了,申请人马卉总是迷信国有企业不会总是拖欠工资不还,作为国企吉林省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好了以后不差职工这点工资,谁知到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期间会玩故意隐瞒分公司债权债务的阴谋诡计。
        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和吉林省国资委的所作所为其实本身就是一种诈骗行为,申请人马卉等人今天才如梦方醒,可怜天真善良的总公司外派的员工啊、可怜相信党和政府的愚昧无知的国有企业员工---申请人马卉等人啊……,到头来没有人为你们负责!!!更没有人为你们付出的劳动、努力、汗水、辛苦和敬业的工作精神而主持公道!!!也没有人同情可怜你们这些卸磨就该杀的蠢驴们,就连吉林省的人民的法院的法官老爷们认为申请人马卉们该死。你们这些软弱无能的屁民们就是社会的垃圾,不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还破坏和谐的社会局面;整天就知道鸣冤叫屈、简直令人作呕---你们不花钱,没有一家新闻媒体来给你们做免费宣传报道,所谓的公平正义都是骗人的鬼话,所以你们不如死了的好啊。怨只能怨自己没有本事去欺压诈骗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和吉林省国资委,怨只能怨自己没有本事去当原国企总公司和吉林省国资委的领导,怨只能怨弱势群体不是所谓领导们的七姑八姨,否则怎能受这份窝囊气啊……。
       说法官成腐败高危人群,并非危言耸听,据报道,近年来,一批腐败法官的“落马”,有力地“验证”了法官成腐败高危人群的说法。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松,原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原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原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原沈阳市中院院长贾永祥,原武汉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原长沙市中院副院长唐吉凯,原阜阳市中院三任院长尚、刘家义、张自民等法院院长,分别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翻船落马,而吴振汉受贿案则“带出”了十多名法院负责人和法官,涉案者一共30多人。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无疑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然而当最后一道防线失守,当最后的守护变成了邪恶的同谋,我们的社会还有正义吗?人们还有安全感吗?因此,法官成腐败高危人群,其任何人群的腐败更可怕!
        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和吉林省国资委的违法乱纪行为本身就令申请人够痛苦伤心的了,而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相关腐败非法分子却又知法犯法、有法不依、混淆是非,故意在原判决、裁定书上引用错误的法律条文。在2009年7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对本案竟然做出以下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驳回申请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竟然维持原判。我们无言了,鲁迅说过---不再沉默中死亡,就在沉默中爆发。我们要爆发了---那就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
       尊敬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和法官,就申请人马卉劳动民事纠纷案件的大概情况我们介绍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腐败非法分子杨春明的贪污、诈骗等违法乱纪的事实经过。
         1) 2001年6月4日,吉林省国资委改制前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济宁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至今该分公司依然在当地工商局(以国企分公司身份)登记在册,合法存在。
       证据见2009年5月18日山东省济宁市工商局出具的《分公司设立情况》报告。
        2)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收受公司投资回扣的经过。
        2001年12月,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山东)北方分公司拨款5万元,用于分公司承揽的“佳丽大厦”工程项目投资,其中3万元拨付给该项目,承包人徐磊收款并签字,2万元给总经理杨春明回扣。经办人寇大为,证明人分公司顾问谢福玉(本案申请人)、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向志(本案申请人),和分公司会计马卉(本案申请人)。
         3)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默许在(山东)北方分公司之外非法私设会计、私设银行账户。
        2005年5月,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在当地承包了挂靠工程---济宁人防办0518工程。2005年5月16日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工程师崔积荣和总工助手常成到济宁对0518工程进行开工前检查的当天得知,当地工程介绍人李安全私设会计,在没经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到济宁市人民银行又开设了一个银行基本账户(北方分公司在农业银行太白分理处有基本账户)。面对李安全无视公司主权,私自到银行设立银行账户的严重违法行为,崔积荣总工程师马上召集了分公司管理人员会议,在会上调查情况属实后,对当事人李安全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当即给在北京准备前来参加0518工程开工典礼的公司总经理杨春明打电话汇报此事,建议撤销分公司。(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总公司总工崔积荣、总工助理常成、分公司会计马卉、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向志、分公司技术员王忠华、分公司工程介绍人李安全、分公司工程承包人曹艺勇)。
         2005年5月18日下午参加完山东济宁0518工程开工典礼,在杨春明下榻的宾馆,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淑兰、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马卉、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向志等就工程介绍人李安全私设会计、私立银行账户向杨春明提出质疑;对李安全的不法行为身为公司法人的总经理杨春明对大家的质疑置若罔闻,并且没有任何态度!
        山东济宁人防办就0518工程所拨付的一千八百多万元工程款中,仅有一笔二百五十二万元《工程款收据》是由分公司财务部门开出;而按工程款2.5%应提取的管理费中,只有三万七千五百元《管理费收据》是由分公司财务部门开出,其余41万元《管理费收据》全部由分公司财务以外人员开出并收取。对于分公司应收取的45万元工程管理费,分公司财务没有收到过一分钱!
         2008年2月16日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马卉(本案申请人)和山东济宁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忠泗到山东济宁中区公安分局调查时发现,原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山东)北方分公司在山东济宁市中区公安分局备案了双套公章等。
         4)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总经理杨春明利用手中权力以欺骗手段非法骗取分公司合法经营证件。
          2005年11月3日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法人、总经理杨春明派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淑兰、工程负责人杨宝林乘火车到济宁分公司,拿出该公司新打印的红头文件(任命杨宝林任总公司主抓分公司经理)以总公司马上就要改制,上级审计部门要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的经营证件统统登记备案,要求分公司交出经营证件。面对上级领导和公司的红头文件,分公司负责专管证件的办公室主任张向志不假思索地交出了所要证件,包括分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以及分公司的财务账册等,没办理任何移交手续(此事见证人分公司会计申请人马卉)。
        改制后的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然保持对原国企改制遗留单位---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北方分公司进行控制,到现在(2009.9.20)还在搞地下经营活动。
         2006年4月12日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北方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兼顾问70多岁的张向志因为得不到总公司的任何信息,特意从山东济宁坐火车到吉林省长春市找到改制后在民企吉林省建设集团子公司上班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春明。杨春明还以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身份指示山东分公司0518工程承包人曹艺勇和张向志继续经营管理分公司。
        2006年3月份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吉林省国资委出卖给了现在的民营企业吉林省建设集团,但是,在2006年4月12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还以原国企改制前公司法人和总经理的身份签发任命山东济宁的张向志、曹义勇等人为改制后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书。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现在还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揽地方工程(详细内容见申请人(原审原告)在一审提交的诉讼书补充材料)。见证据: 2006年4月12日出具的《曹艺勇张向志继续负责0518工程的通知》。
         5)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吉林省国资委国企改制期间没有依法通知公告所属山东分公司;没有对分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利用欺骗手段非法收缴分公司合法经营权,却不到济宁市市中区工商局办理变更或注销;不给分公司员工结算工资、出具工资结算单;不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等。依然非法存在,现在不知分公司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买受人吉林省建设集团不承认分公司是买受范围内的民营企业,而出卖人吉林省国资委也不承认分公司是没有卖出去的国企企业。造成分公司和分公司职工的拖欠工资都处在“悬空”状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吉林省国资委将负有失职渎职的全部法律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再耍一些无赖地痞的抵赖可笑手段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按照吉林省国资委“整体出售”原则上报《改制方案》中,隐瞒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北方分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故意隐瞒其所属山东北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其目的是想掩人耳目,私吞独占分公司 40多万元工程管理费收入;继续保持分公司地下经营权;扩大占新公司的股份份额;无故和故意拖欠占有分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这是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法人、总经理杨春明和参与改制工作的原吉林省国资委在有组织、有计划、有安排、有步骤的进行蓄谋已久的违法乱纪的行为。
         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春明在山东设立分公司完全是利用国企公司一级建筑资质,捞取个人私财。他在长春大张旗鼓的聘请会计外派到分公司,甚至用红头文件任命财务负责人,其目的完全是掩人耳目、让上面的监管人员错误的认为他所设的分公司不是欺骗国家的分公司!
         以上事实恳请执法人员到山东省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济宁市市中区公安分局、济宁市市中区工商分局、济宁市人民银行调查核实!
         6)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266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杨春明在山东设立北方分公司的种种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贪污罪!
         以上分公司的所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作为出资人、监管人的原吉林省国资委的部分领导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他们之间也许是恶意串通行为。所以我们将另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中纪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控告!
       二、关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相关腐败非法领导失职渎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欺压百姓的违法乱纪事实经过。
          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期间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改革重组方案审查批准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等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意隐瞒漏报申请人马卉等职工的债权债务,对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期间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重失职渎职的违法乱纪行为,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2006年3月9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祖继,以出让方出资人身份与受让方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江礼成联合签署了目标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交割单》,以实际成交价967万元标的将目标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整体出售”。
          至此,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变为民营企业,改制全部完成。吉林省国资委在整个改制过程中,没有通知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及员工。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文件。原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相关腐败非法领导失职渎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其目的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2005年12月29日,国企改制期间,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吉林省国资委国资委“整体出售”的规定,为什么吉林省国资委在《改制方案》中将所属(山东)北方分公司隐瞒掉。这份具有欺骗嫌疑的《改制方案》为什么会得到吉林省国资委的批准。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中为什么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见证据:吉林省国资委吉国资发改革[2005]405号文件。
          2005年11月28日吉林省国资委[2005]366号《关于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资产评估结果予以批准》的文件中,吉林省国资委所批准的目标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与国资委“整体出售”的原则也是相违背的:
          因为出具报告方吉林长城资产评估公司受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派从未对目标企业所属(山东)北方分公司进行过清产核资;其所评估的报告指标不含有目标企业所属分公司的资产或负债。这份“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是不完整的或者是具有欺骗性的出资报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视为无效转让合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目标企业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欺诈手段,以及故意隐瞒其所属(山东)北方分公司债权债务的行为默许和批准,这种行为又说明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司法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程序和债权人异议权的规定。
  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进行。根据本条和本法其他条文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里所讲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该名称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②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以及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③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④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⑤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⑥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股东权益的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是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合并各方应当真实、全面地编制此表,以反映公司的财产情况。解散的公司不得隐瞒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清晰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财产清单应当翔实、准确。
  (3)合并决议的形成。公司合并应当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后方能进行其他工作。公司合并会影响到股东利益,如股权结构的变化。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4)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5)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解散登记和变更登记。公司合并以后,解散的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合并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新公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解释】本条是关于公司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承继的规定。
  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对外债权与债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本条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公司法,申请人的拖欠工资理应由改制后承继公司吉林省建设集团承担!但是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产权转让鉴定书》(合同号:吉产转字2006年30号) 第六条债权债务承担栏目明确规定:改制后的目标企业承担原目标企业全部债权债务。
         然而,由于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不是按照“整体产权”评估报告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属于出卖人隐瞒或遗漏原国有企业债务---“整体产权”评估中没有涉及到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债权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五项)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相关的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根据此条规定,新公司(买受人吉林省建设集团)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应该另行起诉出卖人---吉林省国资委。
         由于出卖人吉林省国资委故意隐瞒原分公司债务,买受人吉林省建设集团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的相关腐败非法分子却知法犯法、有法不依、混淆是非、违法乱纪,在裁定书上故意引用明显的错误法律条文---裁定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 “整体出售”国有产权买卖行为属于“行政调整、划拨”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民事纠纷(其中的详情申请人已在再审申请书澄清,在次不再赘述)。这就意味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申请人8、9年之久的工资债权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还维持原判,这难道不是丧天害理的缺德行为吗!!!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讨要工资难道不对吗!我们走投无路!这哪里是人民的法院!如此的官官相护!如此的指鹿为马!如此的狼狈为奸,难道想置于人民死地而后快吗???为什么中国社会腐败非法贪官纷纷落马,而腐败行为还却层出不穷,原来是权大于法(其实是没有法)!
         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的时候还如此的无法无天、还如此判案!苍天在上!吉林省的基层法院难道真的如此黑暗!!!但是不管怎样,只要我们一息尚存,就要维权不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申请人原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的行为具有失职渎职嫌疑。申请人将另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予以控诉!
附相关阅读:
1、《吉林省国资委为什么拖欠原告马卉8、9年的工资不还---附起诉书、上诉书及相关证据。》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a4e62a46f518f6036b63e55b.html
2、《吉林省国资委失职渎职和原国企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杨春明的违法乱纪行为!》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fe12980e39e61ced36d12226.html
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为什么违法乱纪、执法犯法?》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8ef7a1cba4d2fef752664f25.html
4、《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封公开信---兼论吉林省国资委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e9fef539a80a72f93a87ce26.html
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审理。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抗诉。再审申请书(一)》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5a18c5ddab15d8e576c63858.html
6、《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申请书(二)》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4010d8dc5705f2abcd116659.html
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审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申请书(三)》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24c08b64bb4a30faf7365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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