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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什么拒绝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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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02: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什么知法犯法拒绝给再审申请人马卉办理立案手续?
1.申请人人马卉的讨债经过和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开庭经过:
         2005年12月月30日在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吉林省国资委出卖给了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以后,2006年4月12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还以原国企改制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发任命《曹艺勇张向志继续负责0518工程的通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现在还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揽地方工程。(详细内容见申请人(原审原告)在一审提交的起诉书补充材料)

         由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都没有通报下发给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等人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05年12月月30日已经改制的通知,只是口头说过总公司需要国企改制问题。所以在2006年以后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让申请人马卉先回长春,等到国企改制后再回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继续上班。其实这是一种缓兵之计,目的为了先稳住他亲自外派的分公司会计申请人马卉,免得影响到他的不可告人的阴谋败露。

         申请人开始不知道什么是国企改制,改制意味着什么。所以在2006年下半年才确切知道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吉林省国资委出卖给了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以后,就与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谈论解决拖欠申请人马卉工资问题,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承诺等到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北方分公司有了所谓的经济效益以后保障解决申请人马卉工资问题。其实,这又是原国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欺骗申请人的又一种伎俩。

        到2007年下半年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便告诉申请人马卉他现在给民营企业(2005年12月月30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吉林省国资委出卖给了)吉林省建设集团(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打工(其实杨春明现任吉林省建设集团党委书记),并声称现在没有办法解决申请人马卉拖欠工资问题了。原国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的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

         申请人马卉便在2007年和2008年期间便给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子公司---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讨要拖欠工资,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声称,他们是国企改制后的“新企业”,(现为民营企业吉林省建设集团的子公司),不承担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债务。

        2006年3月16日原告马卉就所属(山东)北方分公司拖欠工资问题,找到改制后的民营企业新公司吉林省建设集团董事长江礼成,江董事长回答:“新公司(买受方)不欠原国企员工一分钱工资,只要原公司报上来债权债务,新公司全部支付;原公司没报上来债权债务的,新公司无法支付。请找原公司出卖人解决。”

        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礼成亲口告诉申请人马卉,说在国企改制期间,原吉林省国资委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都没有申报过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债权债务,被申请人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申请人马卉的债权。申请人这时候还不清楚什么是国企改制,改制后到底找谁追缴拖欠工资,法盲一个。

        2007年11月13日,原告马卉到吉林省劳动监察总队,要求执法部门对原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限期拖延不支付员工应得工资予以督促。没想到,杨春明见到执法人员非常惊慌,竟收买办案人,向其出具诬告证据。吉林省劳动监察总队办案人马依林以本案有争议为由,于2007年12月27日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对本案进行结案。2009年2月4日,长春市南关法院开庭之前原告马卉和律师到吉林省劳动监察总队调取证据,办案人马依林没有任何理由,称该案卷丢失!

        申请人马卉在2008年通过咨询相关律师,才知道是因为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和吉林省国资委恶意串通、故意隐瞒分公司的债权债务,造成申请人马卉的工资无从依法追缴。

        由于申请人马卉没有经济收入,靠亲朋好友的借贷维持生活,所以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来打官司,自己只能花100元到律师所咨询一下自己的案件情况。也不知道这样的官司怎么打。听律师说先到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受理再到人民法院去起诉。

        2008年春天申请人马卉(包括原审原告张向志、谢福玉,他们是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杨春明亲自下聘书聘请的分公司企业顾问,也拖欠他们工资至今,2008年原告张向志、谢福玉委托长春市本地人原告马卉为他们的代理人)到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国企改制遗留的工资问题需要到人民法院去解决为由不予仲裁。

        申请人马卉只好在2008年6月份自己写了一份不符合诉讼书内容和格式的诉讼书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立了案。2008年7月20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由于第一被告是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和两被告合谋,骗申请人马卉说什么第一被告的管辖权不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让申请人马卉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去起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然后让申请人马卉签字,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负责移送。

        申请人马卉从2008年7月20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等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5日下裁定书。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给上诉人马卉说第一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出资人,和申请人马卉也没有劳动关系,应该去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让申请人马卉马上撤诉,申请人马卉也就稀里糊涂的撤了诉。

         因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请人马卉应该起诉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不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以申请人马卉又跑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原来的第二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把原来的第一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列为第二被告。

         申请人马卉在2008年11月20日又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立了案,2009年二月份预审,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验证证据,从此没有了消息。申请人马卉等到2009年四月份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的电话,说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换了主审法官,在法官交接的时候,申请人马卉以前递交给原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负责审理的主审法官的证据丢失了,新接替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要求申请人马卉还要另提供证据。

         2009年5月20日是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马卉起诉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定结案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以申请人马卉不配合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验证据为由,不能结案。其实验不验申请人马卉提供给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证据是法院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事情,不能把责任让申请人马卉来负责。

        2009年5月份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找到申请人马卉,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你不应该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让申请人马卉马上撤诉,重新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否则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没有办法给申请人马卉开庭审理此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还亲自为申请人马卉聘请了一名专业律师来给申请人马卉做撤诉重新立案的思想工作。因为2009年5月20日是该案的法定结案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白宇峰让申请人马卉马上撤诉,还不能再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否则不予立案和结案。
        由于申请人马卉没有打过官司,是个法盲,又没有资金请律师,更不知道依法追缴拖欠工资还这么复杂,又让我们可爱的代表公平正义的法院法官老爷和被告高明的大律师们忽悠的团团转。真不知是人间喜剧,还是社会悲剧……?!所以申请人马卉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便和亲戚朋友们商讨后决定借钱也要聘请律师,不能再受这些因为不懂法律而吃这些乌龟王八们的气。

        由于申请人马卉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老爷和中国现实的了解,便不听法官老爷和法官老爷给申请人找到所谓“律师”的劝告,在2009年5月18日便通过朋友介绍,花钱聘请了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大律师高传峰(原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上海首富周正毅案件的代理律师)。然后打电话告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很生气,带着骂人的口气告诉申请人马卉,说聘请北京来的律师有什么了不起,他们的潜台词是说---北京律师再有水平,还是人民法院说了算。古今中外都是官官相护,你们老百姓算个屁!!!
        2009年5月16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又给申请人马卉打来电话,说在2009年5月20日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原法官给丢失的证据亲自再交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否则宣布败诉。还说只要申请人马卉不起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就在2009年5月20日法庭上调节上诉人马卉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承担申请人马卉的拖欠工资。其实这其中是有阴谋的。
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7月18日把律师费寄到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委派高传峰律师在2009年7月19日早上办完相关手续便在中午从北京做火车,在2009年7月20日凌晨1点赶到长春市,高传峰律师听申请人马卉说2009年5月20日是该案的法定结案日,所以在长春市宾馆住下,凌晨简单了解了案情便睡觉了。2009年7月20日早上,申请人马卉给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打电话,高传峰律师已经到长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丢失的申请人马卉提交的原件证据申请人马卉又补办了一份也带来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说2009年7月21日早上要求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到法庭。2009年5月20日本来是该案的法定结案日,为什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说2009年7月21日再到法庭,也没有说开庭审理的事情。申请人马卉在2008年11月20日立案,到2009年5月20日还没有开庭,那就等到2009年7月21日再说吧。

        由于2009年5月20日没有开庭,所以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研究案情。2009年7月21日早上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庭,法官把原告代理律师高传峰的手续验收后,又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丢失的申请人马卉提交的原件证据申请人马卉又补办了一份交给法官。法官说你们的案子要经过合议庭商议及汇报院长后再处理,要求申请人马卉和原告代理律师高传峰回家听消息,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对2009年5月20日本来是该案的法定结案日的问题只字未提,我们老百姓也没有脾气。代理律师高传峰还很纳闷,申请人马卉告诉代理律师高传峰是来开庭的,没有想到案子还要经过合议庭商议及汇报院长后再处理,这不是知法犯法吗?!听人说在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三、五年结不了案的情况也很正常。

       申请人马卉就是借钱也要报销代理律师食宿费问题,庭没有开,还不知道等到什么时候。但是申请人马卉代理律师高传峰的来到,一切以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和被告律师难为申请人马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烟消云散了。最终弄明白了谁应该承担国企改制后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聘请律师的好处。

         2009年5月20日申请人马卉给院长写了一封《致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及相关人员的公开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院长亲自批复“依法办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打电话通知申请人马卉到2009年6月5日早上到法院开庭。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在2009年6月5日早上准时来到法院开庭,没有想到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还没有收到申请人马卉在2008你11月20日的起诉书,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问负责该案的主审官怎么回事,主审官白宇峰支支吾吾没有说明什么理由和原因。

        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代理律师徐峰剑(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周天宝和吉林省建设集团代理律师兼顾问杜延纯则要求法院重新送达申请人马卉的起诉书,并要求答辩时间,于是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宣布到2009年6月22日早上再开庭。弄得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一头雾水,不知现在的人民法院怎么了?申请人在2008年11月20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到2009年6月5日才开庭,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们竟然还没有收到法院应该送给被申请人的起诉人的起诉书,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等到2009年6月22日早上准时来到法院开庭,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审判长和陪审员不知什么原因又换了人,由于金环担任审判长、张桂香担任代理审判员,白宇峰还是担任该案的主审官。同时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又通知申请人马卉和代理律师高传峰等到2009年6月22日下午再开庭。

        不管怎么样,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20日为申请人马卉立的案,在2009年6月22日终于第一次给开庭了,阿弥陀佛、谢天谢地啊。我们老百姓也没有权利追究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半年内必须结案的违法行为,能现在开庭就不错了。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没有提交法院任何反诉证据和答辩词的情况下开了庭,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不准拍照和录音等要求。在开庭中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代理律师徐峰剑(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周天宝和吉林省建设集团代理律师兼顾问杜延纯开始就是胡搅蛮缠……,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声称,他们是国企改制后的“新企业”,不承担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留的一切债务;---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声称他们与申请人马卉没有劳动关系,也不承担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遗留的一切债务;吉林省建设集团代理律师兼顾问杜延纯则声称该案于本公司无关。

         在国家法律和事实面前,最后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周天宝声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承担申请人马卉因国企改制漏报而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依法赔偿上诉人马卉的拖欠工资。而被申请人吉林省国资委代理律师徐峰剑声称根据所以国企改制前的国资委愿将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给江城路桥公司,江城路桥公司同意受让该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第六条之6.1称:改制后的目标企业承担原目标企业全部债权债务。被申请人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依法赔偿申请人马卉的拖欠工资(以上“辩论”以法庭的笔录为证)。

        这些荒唐可笑的诡辩应该属于笑话和闹剧,在利益面前才能看到人们的真实丑恶嘴脸。作为堂堂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企改制期间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故意隐瞒漏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本身就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勇气面对自己故意违法乱纪造成的法律责任,还派所谓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恬不知耻的进行诡辩,也不怕全国律师同行和人民的耻笑,真是不可思议啊!!!真是丢党中央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的脸啊。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包括法院领导都对申请人马卉的故意拖欠工资一案心知肚明,但是还是要看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的恶心拙劣的表演,谁让我们是任人宰割的弱势群体,我们的社会和政府真的就腐败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了吗?我们的社会难道真的就没有了礼义廉耻和公平正义了吗?我们的法律和法院真的就是邪恶势力的保护伞而置老百姓的死活与不顾吗?天理何在、天理何在???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22日下午终于开完了庭,一场闹剧也草草收场。我们以前都对法院、法官和法律感到深深不可侵犯,始终都有一种敬畏感。以前也听说过“公检法”很黑,但是还将信将疑,现在经过申请人马卉这个这么简单的普通民事拖欠工资案件,让我们老百姓彻底对人民法院丧失了信心和尊重,我们不知道现在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还是腐败分子的政府,难道革命烈士的鲜血都白流了吗?

附件:2009年7月20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裁定如下:

    “原告系被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的职工,该分公司系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原告与北方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过程中因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不在改制后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卉的起诉。”

2、申请人马卉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经过

       2009年7月21日下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负责申请人一案的白宇峰法官打来电话,说让申请人到法院去取“裁定书”,大喜过望的申请人在2009年7月21日领导“裁定书”便傻了眼。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能如此裁定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哪个吉林省的基层法院胆敢受理关于吉林省国资委的案件啊。伤心落泪的申请人只好再借钱请律师写“上诉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在10天内交上“上诉书”,否则便属于自动撤诉。2009年7月29日,申请人用快递邮件把律师写好的“上诉书”寄到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第二天早上又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签邮递回执。2009年8月27日申请人打电话问负责本案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白宇峰法官把申请人的上诉书等材料是不是送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宇峰法官告诉申请人现在法院忙,没有时间送去。申请人便打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举报监督电话,他们说保障2009年9月2日准时把申请人的上诉书材料转交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09年9月2日再次给南关区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白宇峰法官打电话,白宇峰法官给申请人说9月2日下午(星期三)已经送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7日接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让申请人去拿开庭通知,开庭通知让申请人到2009年9月10日下午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申请人的律师告诉申请人,不要再借钱请律师了,请了也是白请。因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审理吉林省国资委的权利,开庭也不过是走形式而已。其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也早已串通好了,不会有什么结果。申请人被吉林省的法院整的有些晕。2009年9月10日下午申请人准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开庭的内容和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的内容差不多。开庭法官也是依法办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说各的理由,就是不辩论;法官问的也很清楚,在申请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大好形势下结束审理。申请人就是不知道,为什么这么清楚的民事案件在当天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下了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了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0日开庭当天就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也就是说,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2009.9.2)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转送的申请人上诉材料到2009年9月10日下午开庭不到5、6天的时间,在没有任何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就给申请人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其效率之快令人怀疑,真应该让全国法院界学习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定后审”的好经验啊!?

         其实,相关法院办案人员都应该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然而,如何追究法院办案人员的责任,法律上应该有严格规定。考虑到法院下裁定书的性质,应当对申请人的因国企改制遗留的拖欠工资劳动民事纠纷案件谨慎从事。否则这不仅是影响到国家法院形象的问题,而更是关系到申请人“生死存亡”的现实问题。但是从目前情况透露出来的信息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案件的处理过程,似乎并未严格依照程序依法办案,而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吉林省基层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目前应该被停职接受审查。这些吉林省基层法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具体违反了哪些司法程序,其过失、疏忽究竟在哪里,难道我们老百姓不知道吗。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知法犯法我们也没有办法。尽管似乎也是“一目了然”地“理所当然”,但是这种裁定也在“情理之中”,谁让你申请人状告的是吉林省国资委。总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这种“先定后审”痼疾,同样是值得中华人民共最高人民法院警惕、关注和反思。

       在司法领域,程序正义也许比裁定正义更重要。其间的逻辑一再被具体的冤假错案所证实。申请人要求得到解决的拖欠工资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这种“先定后审”的错误裁定,会造成很多冤案、错案,是否能得到就事论事的纠正只有求助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我们之所以关注申请人因国企改制遗留的案件,除了同情申请人之外,更多的是希望此案能够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向着法治、正义的方向演进;给类似此案的国企改制职工带来一些生存的希望。

         现在申请人正在联系一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和国际互联网的有关负责人,借钱也要请这些新闻媒体来跟踪报道这起典型的因国企改制拖欠职工工资的民事劳动纠纷案件。申请人也正在动员所有的亲朋好友帮助自己到中央党政机关相关部门信访、举报和抗诉,到中央电视台和国家级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来曝光吉林省基层法院和吉林省国资委及一切官员的不法行为,他们欺人太甚,所以就是粉身碎骨也要打赢这场代表正义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民事案件,不讨回一个公道我们誓不罢休。申请人希望能得到全世界有良知公民的支持和鼓励,更希望借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权威还申请人以公道。

附件:2009年9月1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队本案作出二审终审裁定如下:

        经本院查明:“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系改制前建筑公司2001年6月4日在山东省济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马卉系北方分公司的员工。2005年12月30日,国资委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吉林省江城路桥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将建筑公司整体出售,2005年12月29日,建筑公司制定了改制方案,方案规定改制范围为本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吉林省泓源劳务有限公司,不包括北方分公司,现改制已完成。现建筑公司系建设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院认为:依据《规定》第三条规定,国资委在对前建筑公司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北方分公司的资产、人员是否应属于改制范围,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现上诉人仍在北方分公司工作,北方分公司仍在运营,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再审申请人马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再审和立案的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9月20日左右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准备办理立案手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诉申请人马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只接受办理再审申请人“提供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书,其余的不予立案为由,拒绝再审申请人马卉的立案申请请求。再审申请人马卉没有办法,只好到吉林省检察院去咨询,吉林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再审申请人马卉没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证明,他们也没有办法帮再审申请人马卉依法“抗诉”。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10月10日左右又咨询了几名律师,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关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所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没有理由不予“立案受理”。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10月20日左右又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准备办理立案手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又以“凡是再审申请书的立案时间应该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过后3个月才能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办理立案手续,否则不予立案。”为借口来欺骗忽悠 再审申请人马卉。中国法院部门谁见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这么负责任的“优秀”法院工作人员啊!!!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10月26日左右又咨询了几名律师,律师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按照法律规定是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办理立案手续,那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什么让再审申请人马卉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下达之日3个月以后再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办理立案手续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又是根据哪国的法律让让再审申请人马卉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下达之日3个月以后再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办理立案手续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这不是知法犯法、欺骗误导和忽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申请的公民吗?天下竟然有这样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再审申请人马卉在2009年11月5日左右又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并准备办理立案手续,还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拿出了相关法律条文,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几个工作人员反而不耐烦的警告再审申请人马卉这是无理取闹,准备让法警出动来恐吓再审申请人马卉。再审申请人马卉自觉委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根据法律条文办案,哪还立法干什么呀!!!于是乎再审申请人马卉据“法”力争,最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气焰嚣张的告诉再审申请人马卉---“有本事你去告我们呀”。现在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都是怎么了,你们是代表国家法律形象的代言人,你们是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权威”,你们不仅不为老百姓依法立案,还让老百姓去“告”你们的违法行为。我们是依法来立案的,不是来和你们吵架的,你们不给予立案,你们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既说不出不予立案的理由、也拿不出国家相关的不立案的法律依据,这在21世纪的法制中国难道不荒唐可笑吗???
        最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有一位好心的工作人员偷偷告诉再审申请人马卉,大概意思就是:“你的再审申请书是告的吉林省国资委,是因国企改制而劳动纠纷案件,你不知道,别说我们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会受理你的案件,就是全国任何一家法院也不会受理你的因国企改制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案件。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相关不成文的“潜规则”规定,你可以在百度上搜索一下你就明白了”。再审申请人马卉半信半疑、莫名其妙、稀里糊涂、晕头转向的离开了这个神圣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不知是“哭”还是该“笑”.....。
         现在的情况是,凡是涉及到吉林省国资委因“国企改制”而发生民事劳动纠纷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意见是不仅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都不允许“立案受理”,他们有所谓吉林省政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议精神”指示。从而使再审申请人马卉的劳动民事纠纷案件因吉林省国资委“国企改制”的故意隐瞒漏报而无处维权。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既然都不予立案受理,那么 再审申请人马卉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分内的案件都不予立案受理,那么吉林省人民政府就应该“立案”受理吗?最终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不是不应“立案受理”,而是“不敢”立案受理;因为再审申请人马卉是状告是“吉林省国资委”,又因为吉林省国资委在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里“有人”撑腰、而“中央”内部也有所谓的“保护伞”,所以才胆敢在“国企改制”中不把“相关法律”放在 眼里,所以才敢“仗势”欺压 再审申请人马卉等人。吉林省国资委目无国法、肆意践踏蹂躏强奸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难道就没有相关部门来管理吗???吉林省国资委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利违法乱纪、干预正常“司法”程序,逼的再审申请人马卉走投无路,这难道就是“人民利益至上”的真正含义吗?
        试问天下有良知的各界领导和朋友们---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分内的案件都不予立案受理、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也无暇顾及、吉林省国资委又是逍遥法外......(还由于吉林省各部门都是玩“太极推手”的大内高手,什么事情都能把当事人给拖死、耗死),那么,到底谁来管理再审申请人马卉的拖欠长达8、9年之久的劳动纠纷一案啊? 在当今“打恶除黑”的光天化日之下,再审申请人马卉难道就只有死路一条吗???

        再审申请人马卉又咨询了几名律师,律师界对国家国企改制遗留的相关劳动纠纷案件也是众说纷纭,并没有统一的意见。国家的相关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等领导发表的许多“意见”往往与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律条文不一致,所以令中国律师界都头痛,更何况一个普通的再审申请人马卉!中国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又“政出多门”,不知到底是为了维护谁的既得利益???
         1、)再审申请人马卉在百度上搜索了相关法律条文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看来似乎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相矛盾”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
    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的问题: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再审申请人马卉这才明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对自己“牛哄哄”的“指手画脚”,原来有这么个不成文的所谓保护“国资委”的会议精神给他们“撑腰”。
    再审申请人马卉又在百度上搜索了相关法律条文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看来似乎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自相矛盾”之处---




  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2月8日报道:2006年1月11日,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这是此次会议上提出的十五条指导意见之一。  
  2、)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国企改制前的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卖行为就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民事主体一方,而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民事主体一方;既然国企改制前的吉林省国资委和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都有平等民事的诉讼权利。那么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为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违法(心)驳回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的起诉?难道国企改制前的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卖行为和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难道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不是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民事案件纠纷的当事人。
        国企改制前的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卖行为和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是典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仅要审理该民事案件,还应当保障和便利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难道对当事人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在适用法律上不一律平等吗?难道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剥夺当事人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吗?

    3、)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国家的行使权利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国资委在2005年12月30日,国企改制期间---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原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体),以“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企业,故意隐瞒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的债权。国资委作为出售人,没有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原告,致使原告作为建筑公司的债权人无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起诉国资委并向其主张权利,于事实、于情理、于法律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人们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4、)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是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吉林省国资委在国企改制期间,把原国有企业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卖(出售)给了吉林省江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为吉林省建设集团),使原来的国企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民营私人企业。在此期间作为出售方的吉林省国资委的行为不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国有企业资产内部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和行政性行为。而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原审原告)马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总之,再审申请人马卉经过多方咨询律师,律师界的一致看法就是:关于上告吉林省国资委的再审申请书只要是符合全国人大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没有任何理由不立案受理再审申请人马卉送交再审申请书,否则就是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拿什么断章取义的“会议精神”企图来蒙蔽欺骗再审申请人马卉都是知法犯法的可耻行为。
    再审申请人马卉由于亲自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送交再审申请书不给办理立案手续,相关律师让再审申请人马卉通过邮寄的形式已经把再审申请书寄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律师告诫再审申请人马卉在法定的期限内假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不给“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就证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玩“托死人”战术---托你个三年五栽,再让你去告状你也没有了精力、财力和法律依据了.....。所以相关律师让再审申请人马卉在法定期限内不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部给不给“答复”,都可以直接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请再审”......,我们相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会还再审申请人马卉一个公道的!!!
    不管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还是气焰嚣张的吉林省国资委,他们都是“见光死”的软体动物;他们都是色厉内荏、羊质虎皮、欺软怕硬的无脊椎动物;他们都是欺压弱势群体“纸老虎”;因为凡是“仗势欺人”的东西都是“欺软怕硬”的东西;凡是“欺软怕硬”的东西都是“怕死”的东西;所以我们只要发扬不怕牺牲流血的革命斗争精神,那么公平正义一定会战胜一切邪恶势力的......。
    所以我们希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法立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合理裁判。否则我们不仅要到相关部门曝光你们的不法行为,而且一切后果将由你们自负。




附件阅读: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行为令人气愤。
2、吉林省国资委国企改制和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办案不能丢掉人民的利益!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fe15b844eb28bb35879473a5.html
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有法不依。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aeb904dc445f13d38d1029d1.html
4、吉林省国资委国企改制和建筑公司法人杨春明等人失职渎职,他们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48fb04720baedc168701b0f8.html
5、吉林省国资委相关腐败分子公然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欠申请人八、九年工资不还。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ba8f8300c163010c1d9583e9.html
6、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所谓的裁定书暗藏“玄机”。
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bb17609182691c87a977a4e8.html
7、吉林省国资委不能认为自己有权有势就欺压老百姓,你们这不是给国家制造矛盾吗!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60cfd8d2c14b7ed5a9ec9aed.html
8、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声明---一位中国劳动者法律维权意识的彻底觉醒。http://hi.baidu.com/chenxinmaqing/blog/item/56f11cd0de4ad6329b5027e2.html
9、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什么知法犯法拒绝给再审申请人马卉办理立案手续?
http://hi.baidu.com/shixuanfo/blog/item/14c25609a8d231a52fddd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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