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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朱金安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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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0 14: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金安行政起诉状
原告:朱金安(原浦东新区张桥浦裕粮油饲料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1945314出生,汉族,籍贯浦东,农民。因动迁暂住浦东新区曹路镇东海村一队王家宅26号,联系电话:13916669368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韩正
上海人民大道200
第二被告:浦东新区曹路镇政府
法定代表:许德三
浦东上川路1639
请求事项:
1、因二被告没有履行开发动迁法定程序,违规操作,属行政乱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国务院有关法规法令,要求判令撤销“市级配套商品房项目工程。”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租金费423000元,提前解除租赁费312220元,经营损失费324000元,合计人民币105922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51013,我部接曹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要求我部配合“市级配套商品房工程(即二个一千万工程)”动迁,要求我部于200511月底之前完成搬迁工作。我部经营场所是租赁的厂房,办公室因房屋破损,在镇规建办批准后,我部出资新建了办公楼。我部租赁期限从2000121520141231止。因为浦东地区开发速度较快,养殖业相对萎缩,饲料经营大气候发生变化,我部为了生存便将闲置厂房、场地租赁给其他企业,协议期最长到2009315,短的到20061230,现在动迁均还在租赁期内,我部势必要给予补偿。经反复多次协调,我部拨出动迁补偿款312220元,租赁企业搬迁结束。但如果到2009315动迁,根据协议,我部不需要负担该笔动迁款,并且还将增加租金收入188000元及经营收入144000元左右,合计损失达644220元,必须指出,我部租赁期限要到20141231止。
“二个一千万工程”是上海市住宅发展中心提出,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工程从立项到展开均称市府民心工程,其内容就是一千万平米中低价商品房和一千万平米重大工程配套商住房。但事实上,“二个一千万”工程始终疑云重重,谁也无法把它弄清,陈良宇事件后,该工程中途夭折,市府推给了浦东新区政府,如今又称浦东新区配套商品房曹路大基地。“二个一千万”成了不了了之工程,如今在我经营场所内,是一座座土山(偷倒的渣土),野草丛生,一片荒凉,满目疮痍,这实在是市政府动迁决策的失误,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后果,其决策失误的责任完全应该有上海市政府来承担。曹路镇政府作为实施这一工程的基地动迁指挥部主体,在操作上误导并欺骗了我,200592630日先后二次镇政府主导的签协仪式和“二个一千万工程”开工典礼弄虚作假即是佐证,导致我经济损失惨重。
综上所述,由于二被告的乱作为行为,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制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维护法制的尊严,原告要求给予行政赔偿。
特向贵院申请裁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朱金安

200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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