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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学科述评:和而不同:生命伦理的世界性与民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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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07: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2-6 04:20 发表
陈竺


    日前,第八次国际生命伦理学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这个大会首次在我国举行。而时下,正是生命伦理问题受到各国政府、科学工作者、医生和广大公众密切关注,成为制订政策、影响科学研究和医疗服务,乃至社会和谐安定的必须考量的一个重要维度的时候。很多专家对这次大会在世界范围内推动生命伦理学的更大发展寄予厚望。

    8月7日,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在大会上发表演讲,就生命伦理的世界性与民族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征得本人同意,我们对他的演讲稿进行了简单编辑,现全文刊出,以飨读者。

    一个内在自生的问题

    生命科学是当今发展最为迅速的科学分支之一。在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不时地面对诸多伦理问题,甚至是与传统伦理发生激烈的碰撞。这种情况并不是偶然的,而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我在生命科学研究和管理过程中深切体会到的。

    仅从近10年来看,克隆羊“多利”的诞生,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突破,以及人类基因组的解码等,都引发了极为敏感的伦理之争。比如,人的个体克隆问题,人的极早期胚胎(囊胚)的道德地位问题,基因隐私和基因歧视问题等,都是生命科学发展自身所提出来的。这使我很自然地联想起上世纪70年代“试管婴儿”诞生和基因重组技术获得成功时的情景。当试管婴儿呱呱坠地,人们几乎不由自主地提出了“谁是父亲?谁是母亲?”这样有些荒诞的问题。基因重组的成功必定会产生重组技术的安全问题,如诺贝尔奖得主伯格(P. Berg)教授所睿智地洞察到的:会不会重组出威胁人类生存的“超级生命”?

    长期以来,人们信奉“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认为科学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伦理则属于价值判断的领域,二者互不相关,或者关系甚微。然而当今科学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却一再昭示我们,事实与价值是密切相关的,生命伦理是内在自生的,而不是外部强加或者虚构的。

    一个兼具世界性、时代性、民族性的问题

    如果认同生命伦理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的话,那我们就不难得出一个重要的看法:生命伦理问题是世界性、时代性的,或者说具有明显的世界性、时代性特点。为什么说这是一个重要的看法呢?从学理上看,它启迪我们进一步探索科学与伦理的相互关系,更多地关注生命科学发展中的伦理问题,努力使生命科学更好地为人类造福。固然,我们要改变那种科学与伦理互不相关的传统观念,但也不应把它们对立起来。按照我们的理解,生命伦理并不是要阻碍或束缚科学的发展,而是要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保护和促进科学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加以必要的规范,使其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这就是我们所期待的科学与伦理之间的“良性互动”。从实践上看,它要求我们更加重视生命伦理的国际交流,努力达成若干基本的共识和规范。既然生命伦理是世界性而非地域性的,我们就应该也能够进行更多的交流和沟通,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中国的生命科学和生命伦理工作者在国际交流中学到了许多有益的理念和知识,可谓受益匪浅。我们将继续加强和扩大生命伦理的国际交流和合作,遵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等有关生命伦理的宣言和规范。

    另一方面,有关克隆伦理的艰难曲折的讨论,又使我们不能不深切感受到生命伦理的另一些特点。自从1997年2月英国罗斯林研究所宣布克隆羊“多利”问世的消息以来,各国政府、各种国际组织一再明确表示反对人的生殖性克隆。2001年,德国和法国向联合国提出建议,就人的克隆问题制订国际公约。尽管各国政府都反对生殖性克隆,但还是达不成一致协议,以致2005年的第59届联合国大会仅通过并无约束力的政治宣言,一般性地禁止“一切形式的人的克隆”。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待“治疗性克隆”或“研究性克隆”,或者说,如何对待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更深层的分歧是对人类极早期胚胎道德地位的不同认识。此外,关于知情同意、遗传资源保护以及“安乐死”、转基因食品和有关卫生改革等生命伦理问题的讨论,都使我们越来越强烈地体悟到:生命伦理又与各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和利益密切相关。

    和而不同:调和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立足点

    按照中国传统的理解,所谓伦理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道理和准则。显而易见,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能不触动文化敏感的神经,受文化的制约。生命伦理学兴起和发展的历程也告诉我们,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始终是生命伦理关注的核心问题和核心价值。《赫尔辛基宣言》庄严规定:当受试者的利益与科学利益发生矛盾时,应以人的利益居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也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研究“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并禁止基于遗传特征的一切形式的歧视”。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世界生命伦理与人权宣言》,强调要“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实际上,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也是文化关注的核心问题和核心价值。然而,对于什么是人的利益,如何维护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同的文化却往往有多种多样的理解和准则。比如,对于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在我们中国(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并无太大的争论。据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伦理学部的调查,70%以上的科研和医务人员表示赞同。与此不同的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于死后器官的保留和遗体的完整极为重视。这与西方一些长期受《圣经》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大众呈现出相当不同的景象。再如,对于“知情同意”,中国的文化更重视家庭,特别是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同意,这与西方一些国家强调个人的自主同意也有所不同。这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也是文化力量的展示。

    中国传统文化有一个充满智慧的理念:和而不同。用国际通用的语言来表述,也许可以理解为多样性的统一,或多样性的协调。简单地说,和而不同就是要和谐、协调,相互尊重、相互关照,但又不能强求一律、完全相同,从而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局面。运用到伦理上,中国古代最有影响的伟大思想家孔子认定:“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品德高尚的君子践行和而不同的处世之道。儒家的集大成者朱熹甚至认为“德莫大于和”。

    我以为,和而不同的智慧,对于我们认识和处理生命伦理的世界性与民族性将极富教益。就是说,秉持和而不同的理念,需要协调和平衡世界性与民族性这样两种属性、两个特征,以求生命伦理健康顺利地发展:一方面,充分考虑生命伦理的世界性,对于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所引发的重大伦理问题,通过交流和协商,尽可能就基本的原则和规范求得共识,即使不能达成书面协议,也要增进相互的了解和理解;另一方面,充分尊重生命伦理的民族性,允许各个国家和民族从自身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出发,对生命伦理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为此,要注意防止两种可能的倾向:一种片面强调世界性,企图用一种理念、一种模式来推行生命伦理,似乎只有这样才是唯一正确的、可行的,甚至轻率地把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说成是“落后的”、“违背生命伦理原则的”;另一种则片面强调民族性,无视通行的国际生命伦理原则和规范,甚至简单地断言这是“文化殖民”的一种表现。很明显,这两种倾向都与“和而不同”的文化追求与理想背道而驰。

    据我所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制订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人类辅助生殖伦理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规范以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文件时,都认真学习和参照了有关国际文献,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这正是和而不同的古代智慧给我们的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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