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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给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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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05: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团给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的公开信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委、政法委、法院腐败》
律师:赵秀琴、张志胜、桑岐山、连有斌、王仕鹏(一共16人)
尊敬的黑龙江省委书记吉炳轩省长栗战书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励志学校的青年女教师连蕾,不幸于200952日公路车祸去世,如花似锦的宝贵生命嘎然而止,我们感动非常的惋惜!但是,被害人的父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应该有的赔偿,我们也是感到责任重大!我们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要按照法律保护人民,我们一直关注这个事情的发展结果!
连蕾父母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规定的应该有的赔偿?这里面固然是肇事司机和车主的卑鄙无耻的欺骗行为造成的,还有连蕾父母的法律知识浅薄,以至于被车主欺骗。那么,我们的呼玛县人民法院此时此刻,应该怎么办?我们看到的呼玛县法院不是按照法律去保护人民,按照法律支持原告连蕾父母得到法律应该的经济赔偿,而是违反法律审判程序,没有对证人证言、录音证据进行质证,为什么不进行质证?我们看如果呼玛县法院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那么被告的证据就要被否定,被告就输了,难道呼玛县法院害怕被告输吗?呼玛县法院不采纳原告的法律证据,不看当时的事实根据,只是凭借一张被告的所谓证据,在还是没有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在肇事司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连蕾父母的情况下,就判处肇事司机期徒刑一年,这样做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里面一定有不可告人的躲猫猫!
我们采访了连蕾的父母连森斌、张佰艳,他们告诉我们:20091119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的副庭长张贵春来电话,告诉我们夫妻20日到中级法院作笔录,我们俩去中级法院,张贵春法官接待我们,他询问了连蕾车祸案件的基本情况,还作了笔录,让我们提供录音证据。连蕾父亲悲伤的说“这个张贵春法官是男的,50多岁,一见面就是单刀直入的提出案件主要就是赔偿10万元钱的事情。认真听了我们提供的录音证据,还要求我们提供这些证据给他,显得非常的重视,不愧为是中级法院的法官,他对待我们的证据的认真态度,和呼玛县法院的法官之不理的态度形成强烈的反差。张贵春法官告诉我们:你们的录音证据也许对案件的转机有作用,三个结果,一个是维持原判,另一个是改判,第三个是重新审判。你们回家等待,我们尽快处理!我们在23日上午已经把录音证据亲自到中级法院提供给张贵春法官(一个U盘、8个光盘、3份法律文件)。”连森斌继续告诉我们“几个朋友告诉我们,他们有干部、律师、教师、商人,都是说法院腐败的很,吃完原告吃被告,你不送礼钱是不行的,他们说法官说不要钱是假的,10万元钱按照百分比得拿出来一万元钱,不送礼案件审理顺利的希望渺茫!我们决定就是不送礼,我们孩子悲惨去世了,我们没有得到法律应该的赔偿。但是,我们一定会坚持把官司打下去。但是,那些有良心的法官,我们是不会忘记他们的,一定会报答他们的。”
我们律师团又认真研究了连蕾车祸赔偿案件的现在情况,认为中级法院采取对录音证据重视的态度是正确的,希望中级法院一如既往的把连蕾车祸赔偿处理好,给连蕾父母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律师团已经听了这些录音证据,一致认为这些录音证据,声音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相反的证据,足有有效的推翻肇事司机和车主提供的收据。还有连蕾父母提高的证人证据也是非常的主要,凭这个证人证言,也是可以打赢这个官司的。我们律师团坚决的支持连蕾父母的正确主张,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援助!希望广大新闻媒体给予支持,呼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和网络公民,支持连蕾父母的正义行为!
连蕾父母多次找到呼玛县政法委、司法局、信访局、检察院、交警队、法院,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律师团诚恳的希望领导,督促有关法律部门给予积极的解决,这个事情人命关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这个事情关系到国家法律部门的形象。
此致!
  律师:赵秀琴、张志胜、桑岐山、连有斌、王仕鹏(一共16人)

2009-12-2

附件:一、有关电话号码。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的电话号码:0457——27312882731277273125027312562731222273125712388.
中级检察院电话号码:0457----21195252119536139457098982119592
呼玛县公安局电话号码:0457----35156000457----35139101360487005212593373065513304570929
呼玛县人民检察院电话号码:0457----35199510457----3513703.13945700867.
呼玛县人民法院电话号码:0457----3516113139045702513516101.
律师团电话号码:1359660644504343233616135006057990451--212561113846578237137966616521361364750013682054405130399106800457-----6685799135006057990434---3233416135966064451303990180713501000148
原告的电话号码:连森斌13555080795、张佰艳13845761295。电子邮件:lianlei2007@163.com。网易博客lianlei2007
二、法律文件:关于起诉被告赵力通等人的视听证据说明书》
尊敬的大兴安岭地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为交通肇事被害人连蕾的父母连森斌、张佰艳,依法对被告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陈立东、驾驶员赵力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和收据为一体合同,一个无效另一个也随着无效。)或者变更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即协议书的第一条。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45,143.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丧葬费11,523.00元钱.处理丧葬人员费用12,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出差补助费。合计255,143.00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45,143.00元。)
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力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原告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举证。
这些录音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要求。这些录音证据属于当事人有相反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证据的情况 这些录音证据取得合法、音质清楚录音原件均存放在当时的录音手机和录音笔原始载体里面。复制品已经和原件核对无误。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录音签定,包括测谎鉴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有四个。一、(FILE0016 wav 1.28Mb)--(光盘1)
二、(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2-2、2-3、2-4)
三 、(FILE0028 WAV 12.0MB,CONG)--(光盘3)
四、(FILE0000 CHK WAV 32.3MB)--(光盘4-1、4-2)
一、
2009728上午,原告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和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呼玛县法院对面的邮局门口谈话录音证据,包括赵树有请连森斌去他们住的旅店录的谈话录音证据。录音原件存放在当时的原始载体录音笔里面。(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2-2、2-3、2-4)
1、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和车主陈立东,在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说:我在旅店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只有我们5个人在场。
而在7月28日上午8点多钟,在呼玛县法院外面,赵树有又对原告人连森斌说:给10万现金我不知道,没有这个事情,我只是去了正棋路储蓄所办理赔偿。(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光盘2-1)从10分钟开始播放)
连森斌说“我证据不足,你在法院说,你在旅店给我10万元钱,哪我也没办法?”
赵树有回答“嗯,不是,这个事情,我也是不知道的,对不对?”
连森斌说“都是他出主意?”
赵树有回答“跟你说,这个事,我也是不知道的,就是在哪,邮电哪,我去了,对不对?咱们说良心话吧!”
2、
赵树有还说:我只是给了5万6万的。没有再说给10万现金的事情。(有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从46分开始播放--(光盘2-2)
连森斌问“你损失20万,你别吹了,你拿多少钱,你顶多拿5万6万的到头?一共才给我16万,你能拿10万?我不信?”
赵树有回答“我拿的钱,我拿的钱就5万6万的,来回跑花2万。”
连森斌说“2万,7万吧?”
赵树有回答“7万,我烤烟打10万。”
连森斌说“你算这个对劲。”
赵树有回答“对不对,你打电话问一问。”

3、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陈立东、陈立国,在7月28日上午9点多钟,找原告人连森斌协商赔偿事情,他们主张给原告连森斌八千元钱,一次性结束。(有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从80分开始--(光盘2-3)
赵树有说“咱们痛快就那么多?”
连森斌说“你说咱俩怎么痛快哪?你拿多少钱吗?咱们就涉及到钱的事情?说个数。向上回似的?”
赵树有回答“我拿5千,他给你拿2千3千的?我给你拿几千元钱,行就行,不行拉倒?我给你说啊!”
连森斌说“行。”
赵树有说“他们不拿,我全拿!我给你拿8千元钱?通过法院一撤,咱们回家?”
4、
并且让原告人提供被害人连蕾的户口注销证明,企图获取因为被害人连蕾车祸去世的保险赔偿金。陈立国又故伎重演,威胁原告人连森斌说:我找两个人给你两棒子,用麻袋给你脑袋套上,丢到江里去,谁也不不知道?(有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从168分钟开始--(光盘2-4)
连森斌说“咱们嫌少吗?你加点吗?”
陈立国说“所以说,爷们,他们报废车,他能够给你拿这些钱吗?”
连森斌说“你出主意?”
陈立国说“我出什么注意,我出主意让你黑龙江淹死,随你姑娘去,我出注意?我就这么想了,要钱吗?找两个人,把你杀了黑龙江喂鱼了!”
连森斌说“你可不敢?”
陈立国说“妈呀!你看逼没逼到那份上?”
连森斌说“把我整死,没有敢的?”
陈立国说“晚上,麻袋一套,嗙嗙两棒子,咱们也不是没干过?”
被告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和车主陈立东,对主要欺诈赔偿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被告人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二、
2009727上午,呼玛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肇事司机赵力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的录音证据,录音原件存放在当时的原始载体录音笔里面。(FILE0000 CHK WAV 32.3MB)--(光盘4-1、4-2)

1、
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肇事车的车主陈立东的媳妇邵志霞,在呼玛县法院审判台庭对原告说“赵树有人家已经拿好几万了。”((FILE0000 CHK WAV 32.3MB)--(光盘4-1)从15分钟开始到16分钟结束)
连森斌说“我没有人啊,我通过省公安厅打电话到他们家派出所去,派出所所长说他们家最少可以拿出来10万没有问题。”
邵志霞回答“人家都赔好几万了!”
连森斌说“有钱就拿点呗!老赵头,不拿!不拿?那个时候就对他不满,我也是那么大岁数了,我年轻时候有这个事了得了,我也不活了,跟你拼了!”
邵志霞回答说“别的!”
陈立国说“你值得吗?国家给你开那么多钱,他老农民。”
连森斌说“国家不给我开工资,抚养费多少钱?你不撞死我女儿,治疗费多少钱?你省老钱了?”
邵志霞还是威胁我说“我们俩整错了,当时,我们俩把这车往这一丢走了好了。”
2
原告认为呼玛县法院《2009)呼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里面有“连森斌和陈立东对赵力通其父亲赵树有赔偿150000.00元的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第3页)”说的不符合事实。
当时呼玛县法院法官在法庭上反复询问连森斌、张佰艳这个事情,我们坚决的反复回答都是没有这个事情,只是给我们16万元钱。可是判决书却说我们对这个问题没有异议!这个我们有法庭录音((FILE0000 CHK WAV 32.3MB)1小时50分钟开始至1小时60分钟--(光盘4-2)
法官邢政问“有这么一个情况,当时签订赔偿协议,具体赔偿额你知道吗?”
连森斌说“我知道,是车主陈立东拿的。”
法官邢政问“都是车主陈立东拿的?”
连森斌回答“啊!”
法官邢政问“陈立东,你对这个有异议吗?”
陈立东回答“经过我们协商,赵力通他们家拿15万,我们拿11万。”
法官邢政问“当时26万?”
陈立东说“我们在家里定的。”
法官邢政问“赵力通他父亲吧?赵力通拿15万,你们拿11万?”
陈立东回答“对!”
法官邢政问“当时签订协议你们几个人签的?”
陈立东回答“我们4个,他们俩,6个人。”
法官邢政问“原告你对这个有意见吗?”
连森斌回答“有意见,他们4个人。”
法官邢政问“他们当时出的钱数?”
连森斌回答“出的钱数有意见,他就给我16万。”
法官李恒江问“你没有听明白,他说赔偿26万,他家拿15万,赵力通家拿15万?”
连森斌回答“这个事情不知道,没听说!”
张佰艳回答“我们不知道这个事情?”
法官邢政问“你们不清楚?”
连森斌回答“从来没有听说过?”
法官李恒江问“就是说这个钱是他们两家拿的,你们不清楚?”
连森斌回答“不清楚,我们也没有收到那些钱?”
法官李恒江“你所说的16万,16万是谁拿的你不清楚,对不对?”
连森斌回答“对。”
法官邢政说“法庭调查结束了,原告对诉讼请求变更,民事部分改天再开庭。”
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书这样无中生有哪?解释只有一个,就是为了给肇事司机赵力通开脱罪责!
三、
2009710上午,张佰艳在黑龙江省嫩江县黑宝山煤矿的楼房里面,用自己的手机(手机型号:长虹A366.357519014235624),给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肇事车的车主陈立东的媳妇邵志霞打电话的录音证据。(FILE0016 wav 1.28Mb)--(光盘1)
张佰艳多次询问车主邵志霞“你没有赔偿连蕾车祸抚恤金26万元钱,只是给我们16万,怎么说给26万元钱?”邵志霞没有否认我指责她们只是给我们16万元钱的事情,他们承认只是给我们16万元钱,没有再说给我们26万元钱的事情。
张佰艳问“这事怎么整的,你给我16万,你大伯哥去说给我26万?”
邵志霞回答“你在家哪?”
张佰艳问“我在我大姐家还没有回去。你们信教的人也太不讲究了?”
邵志霞回答“婶啊,咱们现在说这个话还有啥意义了?”
张佰艳问“你说哪时候,你叫我们给写26万,为了肇事司机早出来?”
邵志霞回答“司机没出来哪?”
张佰艳问“就说哪,你究竟给我多少钱哪?不就是16万吗?”
邵志霞回答“咱们就不要说多少钱了,咱们协议都有收据吗?没必要,说不好听话,我给你100万,26万,30万,50万的有啥用啊?婶。”
张佰艳问“你说你到底给我多少钱哪?到最后你说给我26万?”
邵志霞回答“多少钱,30万50万,咱俩还能够打官司吗?”
张佰艳问“我不想打官司,你究竟给我多少钱,你自己不知道啊?”
邵志霞回答“婶,多少钱,咱们俩还有必要说这个玩意吗?”
张佰艳问“你说你承认不承认给我16万?你们两家?”
邵志霞回答“我不是承不承认多少钱的事了,咱们已经解决完了,咱们也没有走法律必要了。”
张佰艳问“不过,你大伯哥,在呼玛,我家人给我打电话说的?”
邵志霞回答“他代表不了我。”
张佰艳问“代表不了你,他说我就给你26万?”
邵志霞回答“他是局外人了,我给他爹有事,他爹说我一分钱也不花了,认判了,你们也没有刑事责任,我有刑事责任。”
张佰艳问“我给你说什么意思?我挺讲究的。你大伯哥说我就给你26万?”
邵志霞回答“咱们处理这个事情不就是看我吗?”
打电话的时候有证明人,李志敏 ,李桂芬,他们在张佰艳身边听着给邵志霞打电话。他们的证人证言附后。他们和张佰艳没有任何亲属关系,只是邻居,偶然碰见。(附两个人的证人证言各一份)
手机录音原件存放在张佰艳当时用的录音手机里面。
四、
729下午,原告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在呼玛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前,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被告人陈立东、陈立国、邵志霞,抢原告连森斌的录音笔录音证据。录音原件存放在当时的原始载体录音笔里面。(FILE0028 WAV 12.0MB,CONG)--(光盘3)从7分钟开始到13分钟)
1
呼玛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前,被告人赵树有、陈立国、陈立东、邵志霞,等人,早早就等待在呼玛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门口,原告连森斌150分钟钟来到法院大门口,发现他们几个人在三楼的刑事审判庭的窗户探出来脑袋看连森斌,很不正常,连森斌就到法院的2楼,把录音笔交给一个朋友保存,连森斌把一个黑色碳素笔别在上衣口袋里,独自一人来到刑事审判庭。被告他们见到连森斌,先是装模作样的说几句话,然后赵树有突然站起来抢走了连森斌上衣口袋里面的碳素笔,连森斌拼命反抗,被告几个人装模作样的劝阻,赵树有把碳素笔折断交给了陈立国,后来连森斌怎么要这个碳素笔,被告也没有给。显然,他们以为这个碳素笔就是录音笔,他们是有备而来,他们知道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了,并且在下午法庭上面播放,被告阴谋抢连森斌的录音笔,企图毁灭证据。被告人没有抢去录音证据,可见这个录音证据属于相反证据,确实可以推翻原告的收据的收据!当时,连森斌已经按照法律要求,把被告抢证据的这个事情告诉呼玛县法院法官邢政了,请求给被告法律惩罚。
赵树有、陈立国、陈立东说“明天我们回去了?”
赵树有开始抢我上衣口袋里面的录音笔,可以听到赵树有抢东西的声音。
连森斌说“你抢啥啊,你!抢啥啊,你抢我东西啊!抢我手机啊?我找法院去,这玩意!我找法院去,这家伙!抢我笔,好,好。抢我笔!我给法院打电话,这还了得?老头打我,下午开庭,打我!”
陈立国说“谁打你了,他生气?我婶啥意思?”
连森斌回答“我女儿都没有了,你还生气哪?她嫌你们给的钱少呗?太少了?”
陈立国问“咱两家商量?”
连森斌回答“你能够给多钱吗?”
陈立国说“去和他们商量?”
连森斌回答“不去,我怕他打!”
陈立东回答“我不打你!他有钱,我给你做工作,看行,在他那里拿点!”
连森斌问“他当地的,开吊车的。借点钱,我也不愿意在这靠,单位有事。”
2
被告车主的哥哥陈立国找原告调解,说再给原告连森斌一些钱,连森斌说当初签订合同的事情不对,张佰艳不同意,被告的哥哥陈立国没有提出了反对意见,就是主张调解。被告为什么反复找原告准备赔偿一些钱,还不是说明被告没有赔偿原告26万元钱。(录音从14分钟开始到18分钟)
陈立国说“你和我婶合计合计?”
连森斌回答“她上次就不干,哪是我整的,上次回去回旅店就急眼了吗?上次你没看见她心脏病犯了,不让我签协议。上次你和说,她就过来了吗?你说整点假的。这个事情人家老太太一直不干。”
陈立国说“我给你说,咱爷俩说,吵是吵!”
连森斌回答“我也赢不了?”
陈立国回答“赢不赢不说,我靠不起!我拿点,你听我说,法院判了,我算你赢了,我拿10万,给你就是一张纸,10万欠条,天这么热的。”
连森斌说“法院还要调解?”
陈立国回答“调解还是你说了算吗?咱们俩谈妥,敢紧办了。就是这个官司谁赢了能够怎么的,最后也是看不见钱吗?咱们把这个事弄利索,我拿两个钱得了?”
总而言之,以上的录音证据合理、合法、清楚,实事求是的证明,被告已经承认没有给我们赔偿26万元钱,说没有在旅店给我的10万现金。被告威胁、欺诈的行为表露无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求法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我们独生女连蕾教师车祸赔偿公平合理,以告慰连蕾教师的在天之灵!
此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法院。
原告人:连森斌、张佰艳(签字)
            20091120
附:录音证据光盘8盘,U盘一个,要求录音签定申请书1份,测谎鉴定申请书1份。
《录音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原告:连森斌,男,生于 1955 4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资源部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55508079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11
原告: 张佰艳,女,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医院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84576120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2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录音证据鉴定:2009728日上午,原告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和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呼玛县法院对面的邮局门口谈话录音证据,包括赵树有请连森斌去他们住的旅店录的谈话录音证据。录音原件存放在当时的原始载体录音笔里面。(FILE0020 WAV 53.0MB)复制品和原件一样。
请求鉴定录音证据,属于原告连森斌、被告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车主陈立东、陈立国、邵志霞的声音。
被告: 陈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四街24委7组557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01080314.电话:1355533477713704558745
被告: 赵力通,男,生于197441日,汉族,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郊乡厢兰五村大五井子屯265号。身份证:232324197401151x。电话:15146530376.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被告因为连蕾车祸去世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认定录音证据确实是2009728日上午,原告连森斌用录音笔录音(亨思特dvr-262)和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呼玛县法院对面的邮局门口谈话录音证据,包括赵树有请连森斌去他们住的旅店录的谈话录音证据。
认定赵树有确实没有在2009522日上午给原告连森斌10万元钱现金。认定被告在正祺路邮政储蓄所给原告16万元钱。认定原告“协议书”和收据无效,应该赔偿被害人连蕾父母26万元钱。
                      录音证据的情况
1、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和车主陈立东,在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说:我在旅店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只有我们5个人在场。而在7月28日上午赵树有又对原告人连森斌说:给10万现金我不知道,没有这个事情,我只是去了正棋路储蓄所办理赔偿。(有录音证据:10分钟开始)
2、还说:我只是给了5万6万的。没有再说给10万现金的事情。(有录音证据:46分开始。)

3、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陈立东、陈立国,在7月28日上午9点多钟,找原告人连森斌协商赔偿事情,他们主张给原告连森斌八千元钱,一次性结束。(有录音证据:80分开始。)
4、并且让原告人提供被害人连蕾的户口注销证明,企图获取因为被害人连蕾车祸去世的保险赔偿金。陈立国又故伎重演,威胁原告人连森斌说:我找两个人给你两棒子,用麻袋给你脑袋套上,丢到江里去,谁也不不知道?(有录音证据:168分钟开始。)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的没有在旅店支付给原告10万元钱的事实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指定鉴定机关依据检材特点,进行科学的录音证据鉴定。
鉴定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败诉一方承担,由原告预交。
望贵院准许。
  此致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法院


                                 申请人:连森斌、张佰艳


2009-10-29

附:录音证据(FILE0020 WAV 53.0MB)复制品和原件一样。
证人证言》
证人:焦岩女,汉族,呼玛县邮政储蓄银行正棋所工作人员,住呼玛县呼玛镇。联系方式:13845761789
证言内容:2009年5月22日中午11点多钟,连森斌,来我们储蓄所,用他的身份证开户一个存折,帐户号:602791008200086682。过一会来几个人,听他们说话是来这里办理车祸死亡赔偿的。他们为了赔偿协议书签字的事情争吵起来。连森斌说你给我写一个给我16万的证明?挎皮包的男人让另一个男人过来写,那个人说不写,写了不就是给16万了吗?挎皮包的男人对连森斌说你给我们写一个收据?连森斌不写26万元钱,只写16万元钱。挎皮包的男人威胁不写26万元钱的收据,就给你14万钱,如果写26万的收据,并且在协议书上签字就给你们16万元钱。连森斌就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了26万元钱的收据,还在他们写的协议书签字。挎皮包的男人说,协议书和存折放在邮政储蓄的工作人员这里,你看到存款以后,再把存款和协议书给我们。连森斌把协议书和存折递给我,我看到协议书上面有赔偿人陈立东,被赔偿人连森斌。一个39多岁的女人把一个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拿出来,告诉我往连森斌新开户的那个存折上面转存16万元钱。我把16万元钱转存到连森斌的存折以后,给连森斌看看连森斌看了以后,表示是16万元钱,我把协议书递了出来。
证人:(签名)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009年6月28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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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5 14: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你的三篇来稿,好像是同一篇。发表其中一个,就可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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