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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茅新媛母女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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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01:5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论报道为茅新媛母女评理--周浦镇暴力动拆迁与流氓“执法”丧天害理!—介绍浦东“最无理”的“不得上访”案(上)
         (根据茅新媛本人诉说与部分本镇居民见证发言整理)
今年62岁的 茅新媛是周浦镇老居民,与2002年病死前的丈夫沈汉中都是镇集体单位下岗职工,长期靠茅卖茶叶蛋艰难过日子,除了养大二个女儿可以说是一无所有。丈夫从小随父母住在衣庄街64号这一间街面35.4平方米老公租房内,早早工作帮父母养家培育弟妹,按“分家先长后幼”浦东传统习俗,此独间房不用言喻会是茅夫妇婚居名份,但因为公公是“四类份子”,一时配不到房,一贯孝顺的丈夫考虑多病的父母需要治病起居方便,1971年结婚时,向在同单位工作的“嫡拜”师傅借来其早先所租的11平方米单位房暂住,其后,与师傅通过好心人帮助将此小屋先后调剂扩换为30多点平方米一老中户面积,但随着二个女儿长大,茅一家的住房还是跟不上,公公于1987年临死时,茅大女儿已是芨并之年,连茅自己也得搬场,小女也已住到衣庄街64号老房,一他将房卡拿出,关照婆婆“还房不能再拖”,嘱咐于他死后搬出,并去向房管所说明把承租人名字从他直接改为茅,公公一死,传统执坳的婆婆即将房屋钥匙全交给茅,让茅用现金向房管所承缴房租,自己主动撤空般走(注:终于航头敬老院),茅将二女儿户口也已从1992年搬进。“此房为茅母女所居所有(租赁使用权),道理简单,事实清楚,亲邻相安,从无争议。

2004年衣庄街开始商业开发动迁,周浦镇动拆迁办意外发现因自知家贫无背景而知趣提出母女俩钱可不要,安置房也只要一中户极低要求的茅新媛竟是少有的迁就怕事,便随后态度突变,傲慢拒绝与茅就此诚意协商,并策划予以干脆恶劣抢夺。同年67日,在没有出示一切手续下,利用茅刚拔脚出去卖茶叶蛋,潜伏的走探发现家中无人后仅过一会儿,冲进大批人员进行袭击式偷拆迁,家中所有东西全被毁坏或无形无踪,茅一家在一片狼藉的废墟上相拥哭了一夜,次日起在一片同情支持声中借钱请人,重新原址恢复搭建,然而,位于“浦东第一镇”主要历史繁华风貌街区的黄金地段其无量商业运作价值,以及按权贵关系户常例,此房若报计三代多户往往可拿至少三套以上在本镇原屋附近安置房的指标而有丰厚卡扣截取的机会,使周浦动迁人员更加失去理智,在再次未予至少临时住处下,同年731日突然出动60多外地暴徒戴着头盔,手拿铁棍,再次前来粗暴强拆迁“收地”!这一次是更残忍更彻底的扫荡,从此她母女再也无法搭建,即刻流离失所,过着“窝毁堂前燕、夜不知去处”的悲惨绝望生活,并在一日连一日中至今丧家五年多!为上海与各地所极少见!
茅母女生活于号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国家,而会被声称一心为群众的地方党政领导采取欺负老实人、强食弱肉、彻底摧毁其栖穴的残忍手段,赶不走你,就大打出手,行凶暴殴,仅后一次就居然打伤茅亲属等九人,连路人小孩也被“误打”以震摄,有的还被打得肾脏出血!
政府官员说:为了大多数人利益,不得不牺牲点个别人利益!不过,茅与邻居们发现本镇多起来的是失地农民、茅自己等在内的下岗工人和血泪斑斑拆迁户,眼见到的却是这些动拆迁官员与领导及其他们的亲属迅速暴富冒了油,并不失时机地在仅短短数年之中通过公补公助,巧取豪夺,卡拿补偿款,分赃安置房(如:镇拆迁办主任宣志龙不但抢占动迁房地建豪宅,而且巨贪补偿安置款,仅一笔就数十万元,被轻判刑十三年至今还在服刑)和潮水般规划外抢夺农民耕地和宅基地建起大车库的花园独院洋房,周浦镇领导与动拆迁规划土地主要官员都有了每处价值连城的几处几幢豪华别墅,连普通支书与镇机关一般部门干部们(包括信访与检纪部门)也在镇区与附近跟着增加了一栋栋漂亮独院楼宇(注:上述所有的别墅都坐落优异宽敞、建得美仑美焕令人感叹!),而茅与女儿“需要作出牺牲”去一辈子睡荒野住桥洞!
温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与学生对话时说法治是治国方略,本地的现实却是望不到边的权大于法和地方领导自充山大王。到处是行政不受管制干部横行霸道,例如周浦镇可以垄断法律解释权,出台“实施细则”与国法抗衡,竟把拆迁条例异变成为对百姓剔皮去骨”后再“拆三还二”,“合产地充公“租赁房安置从严”等等;再又随便篡改事实与杜撰档案资料、或者等不得去花言巧语弄来行政批准手续就急不耐烦耍流氓使唤黑帮,施暴行凶,反正,中央爱莫能助,区等上级行政部门还会帮忙掩饰,眼看茅家被打得遍地是血,公安警察们前来却是冷眼观赏,又甭说检纪缺位,法院沉默,连信访渠道也被堵住,总使法条法规与政策无从彰显,受害者更是申辩无门,这不,在好不容易找到原南汇区领导下转周浦镇调查处理后,于去年秋末通过街道郑重“特交”给茅女士以政府专利的终结“律师调查报告(告知书)”,断然通知声称:“茅新媛没有上访资格”。按照信访条例人人都可提出信访事项,唯独交了十几近二十年房租金,维系虽不宽敞也能苟安,至少能确保暂且稳定的住房突然没了,却连信访资格也与房子一道也没了,成为上海滩区镇信访部门所称的“最典型无理”,与拆迁安置最无望、伸冤彻底路断、被官员看作不屑一顾的难民乞丐!
孙东东们说上访者都是无理,生神经病,那么,剖析一下最无理的麻雀究竟如何无理的吧?只是表述稍需略详,茅说:她是眼泪哭干,冤重千斤啊!
“律师调查报告”说,“原公房承租人是其婆婆顾书珍,茅是此承租合同履行人,不等于承租人”,“因其户口在公园二村(即上述向师傅所借的11平方米单位置换房内),与婆婆是独立二户,拆迁茅新媛现住(衣庄街)房屋与茅新媛无关”。又通过把公房居住权兼导成“私房析产”处置途径,并冠以“茅是否可以丧偶遗孀继承则另当别论”,让多方抢夺都左右有据!
是该这样的吗?首先的破绽是,既为二户人,履行、至少首先履行的定是自己而不是他户的租赁合同,履行者与不履行者何来合同义务与权利区别,甚至居然可以颠倒?“调查告知书”把事实一搅浑,让“履行者”权益顷刻间全给泡汤,况且一个卖茶叶蛋的弱老女子还相继重复当了公公与婆婆二轮共快二十年的“合同履行人”,却始终得不到一平方米一分钟的真居住权!世界上会有这等不公奇事?是不是典型强盗逻辑大概傻子也会明白。
历史与事实是: 19873月公公病逝前他已把租房卡交茅,死后,婆婆立即将自己的钥匙交给茅,且在其他亲族无争议也不可能有异议下与茅向房管所提出直接改承租人名为茅。因为1990年冬公公死后已快四年,承租人“被名单”依然还是他老人家,茅只好用现金以死者名字向房管所交付房租,第四个年头冬,房管所与茅单位分别告知茅,1991年元旦起房管所对承租人统一改现金缴费为工资单上逐月扣交,茅又从此起给扣至1991101日,突然,又得到婆婆单位通知,要茅再去房管所立即更正为己名,因为不久前房管所首次换发新租赁卡时疏忽把以原公公名缴费的承租人(即实际是茅)写成了顾,扣租单也于是派给了婆婆单位,顾得知后反对强烈:以承租人是早已分家独户的茅而不是她,又且她早已搬走,因而不同意从她工资里扣一分钱,茅去找房管所问咋回事?经办人连连道歉,并说“不要紧的,内部资料早已改为你茅,按规定是谁缴费谁承租的”,房管所此即撤消了对顾还未实施的划扣,而继续由茅单位扣茅工资。显然,这是一种经房管所、几个直接单位与顾等一致公认的承租改名事实,顾因早已不缴费、不居住和从不承认其本名合同、也即由多方特此一致认定前承租人合同已事实作废,至少自公公死起已经改由茅为新承租人并由茅早已全额独家交款的新当事人间(即茅与房管所)民事事实合同或称以付款为凭据的新承租协议。且又是在顾声明如茅因无钱而中止付款,就干脆退房给房管所。以再次声明她将此房作为分户房坚不再收回承租,承租人回归她的路再次切断,这还不能证明不存在茅是在履行顾的本来就被房管所差错强加的原合同吗?
再说,按公房租赁规定,“承阻人死亡、无力或拒绝交纳租金,由同住人为承阻人,那么由早已确定,不久后又唯一签入了衣庄街64号户口的“同住人”去换名归正,载明的正是茅二女沈静妍,而不是别人。如此,新合同承租人至少非沈静妍莫属。退一步讲,假使茅夫妇小叔夫妇等所有弟妹乃至甥侄也都去补为同住人的话,也得以租赁规定按辈分长幼次序,顾长子长媳的茅夫妇必是第一承租人。又倘若顾虽可能性极小地但想重回养老同住,也只是存在与承租无关的已分家轮养关系,茅是全额交付钱的,母女得到全额安置兼完整补偿实在是天经地义,房管所过失给不交费婆婆漏除名,成为一房二借,那是房管所违反规定的责任,不能硬套在茅的身上,问题还在,其他亲属也始终没有向任何单位提出要给茅沈包括顾掏出一文房租,所以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主张、享受即便是顾为此房承阻人名的安置补偿与支配权,更因不是所有权私房,不存在析产问题而可介入争议。公房租赁规定很明确,不交租金合同自然从拒缴日起无效,除可另以交租同住人为新承租人外房屋一律收回。一句话,本案的焦点是“谁交了房租与缴了多少”,是“谁给钱则给谁货”的世无不二的简单法则。全额持久缴租的才是补偿安置与支配权主体,承租人不缴费,何论其身份辈分如何甚或证件误差,肯定已非合法事实承租人,应在动迁前请房管所按缴费记录予以更正,除如动迁办仍认为不缴费承租协议继续有效并准备好了另予单独补偿。
其实,即便手续未待改正,只要房卡上证明有长住同住人,尤其是育龄女性因不久就会增加人口,就更应按规定予以单独协商签订拆迁协议,让首选安置房。如果被拆迁人以怕货币交换买不起房为由而签不了约,就给急急强拆迁,显然无异于暴力抢夺,恶意剥夺其与将增人口居住权,因此不必将此内情节详细排列,肯定这是不道德与缺乏人性的!

一【未完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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