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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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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4 16: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今于2010年2月11日上午10点40分,我收到贵院2010年2月8日作出的(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7908号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对此,本人感觉到有点无法理解,法律程序手续草率之举。法律是神圣无比,至高威严,人人尊重而严肃的事实。由于腐败导至司法不公,在拆迁行为中制造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都是因法官藐视法律才造成的。
民事案件的主体是平等的,不同于行政案件。在法律的诉讼过程中,法律上所规定的程序手续,如果法官不遵守,就难以体现平等主体。所以,监督是防止这种现象产生。现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有2份,复议决定书一份,有点画蛇添足。就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如实记录案件问、答、错了,原 、被告(应诉、反诉者)都会请求纠错,否则,不会签名认可。一般情况下只会申请法官回避,不会申请书记员回避。
法官应尊重法律的尊严,应对原告的诉求从立案中慎重,对被告的的反诉也应慎重,袒护一方当事人就会发生冤、假、错案,被告请求反诉和追加第三人是重事实、重证据,请求按普通程序是求公正和监督措施的补就,了解真实原因,才能有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独任法官赵文龙就是这样的事实。因此,才会产生当事人和代理人申请回避事实,望请您院长考虑给予书面回复,落实诉讼中的程序。

此致
敬呈
当事人:朱金娣
2010年2月12日

附:申请回避决定书2份
    http://i732.photobucket.com/albums/ww325/shengjiajun/b.jpg
    http://i732.photobucket.com/albums/ww325/shengjiajun/d.jpg
    复议决定书1份
    http://i732.photobucket.com/albums/ww325/shengjiajun/a.jpg
    起诉状1份
    http://i732.photobucket.com/albums/ww325/shengjiajun/c.jpg
    反诉状1份
    http://i732.photobucket.com/albums/ww325/shengjiajun/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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