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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对《劳教规定》提违宪违法审查/顾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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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00: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顾国平艺术生活照.jpg 自从国际诸多媒体报道和刊登出,我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对公安部《劳教规定》提违宪违法审查”一文后,在海内外引起强烈的反响,各方人士、海外华人、美籍华人、以及维权访民都打来电话表示支持肯定,特别是各种媒体如:自由亚州、大纪元、美国之音、阿波罗、博讯、看中国、新唐人、希望之声、维权网等等采访和报道了我们提出的此事,其中还有国内著名的维权律师,被邀请从美国刚回来的,曾经代理郭泉一案的,代理律师郭莲辉等三位法律界、律师界人士的肯定与关注。为此我们在此表示衷心感谢!我们更希望以上媒体和其他西方主流国际媒体,如德、英、法、西、意等国也能及时和跟踪报到此事的后续进展情况,如能开展专题讨论报道那就更好,因为在大陆几乎每天都有维权访民被劳教的事发生,这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里因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以上就有关疑问我们作出以下解释:
为何事搁多年再提这个《劳教规定》问题?提出的目的是什么?以及怎么发现这问题?事实与理由等等?首先笔者是在06年代理了一起,维权人士乔宝兴的劳教案时,就发现这个《劳教规定》问题的违宪违法之处,由于种种原因被搁置了。其二是我们不是对57年的那个《劳教》它早已无效了和终止了,我们是针对那个20026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劳教》所提起的违宪违法审查健议的,我们要说明的是对于废止和撤销公安部的《劳教规定》,对于我们全部维权人士和访民来说,至关重要,因“劳教”问题关系到我们每一个访民的人身自由安全问题,它仿佛象悬在每一位访民头上的一把利箭和斧头,随时都会掉下来严重伤害每位访民。为了制约政府内某些渎职官员的随意性,以及防止个别领导打击报复陷害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反对滥用职权处置公民,限制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随意剥夺,而为此提出这个健议。
由于用这《劳教规定》处罚维权访民的事件经常发生,使得对原本已经冤缺的维权访民来说是难以理解的、无法接收的。这就好比一个已经受了重伤的人他的伤口很大,急需有人帮他治疗和包扎,但有人却往伤口上洒把盐。又好比一个已掉入陷阱的人,急需有人把他救出来,但有人却向他落井下石。让其至于死地而后快,这就是维权访民所走过的道路和将要面对的现实。而这《劳教规定》用在维权访民身上就是“盐吧”和“石头”。据悉去年上海有三位维权访民被劳教,他们是吕龙珍、邵满根、邬玉萍等,而今年刚开始就有两位,一是曾经向法院起诉告周永康和孟建柱的访民,童国菁、另一位是访民单妙法、他们的人权被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所以我们都希望国际社会能引起关注、并对上海极个别领导的决定予以谴责!
《劳教》第12条,更令人无法接收的是,它明显反映出不平等的歧视性,和地位低下的侮辱性的规定。这是另一类种族歧视,这条规定贬低大陆公民的地位和身份。看到此条我们非常气愤和愤怒!
原本我们是准备向国内的媒体,或者是向有关部门,或者是向国家领导人反映和提出废止《劳教》问题的。但多年来的上访维权实践告诉我们,在大陆无论你向全国人大也好,国务院也好,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也好,甚至包括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人,我们每月都寄挂号信给他们,但都无任何回复和结果,都是石沉大海和杳无音信。我们的冤情在“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的万般无奈之下,只能走向国际媒体,投向国际社会,告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这都是给逼出来的无奈和不得以之举。但经验告诉我们凡是成为热点和炒作的事件总会得到重视。
以往历年都有律师、学者、法律专家、教授也提出废除这《劳教规定》,但他们提出的要求可能存在,没提供出法律依据,去证明这部规定的违宪违法,也没从程序上,去证明它的规范性和违法性,也就是说:未从立法的、程序的、法律的角度去考量它的合法性,当有关部门问你废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时?你拿不出来怎么办?故也就被有关部门驳回或者拒绝,也有一种可能是提向的部门,行文的格式、规格、要求不符《立法法》的规定,故此没有被采纳和受理的结果。但不影响《劳教规定》其本身的违宪违法性,以及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由于劳教是一种逮捕加惩罚的综合行为,它和犯罪服刑人的性质是一样的,其根本目的是剥夺劳教人的人身自由权的强制行为,那么《宪法》第37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这个《劳教规定》就没有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就强制剥夺他人的自由权规定和行为,就是与上述《宪法》规定相违背。而法院和检察院只能按《宪法》、法律办事,而不能根据某领导决定来办事。

公安部《劳教规定》其实是一部多余的,重叠的法规,它不但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抵触和违背,还与上位法的《刑法》、《行政诉讼法》相违背和抵触,更与相应的《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冲突和打架,并重叠和相应的。
根据《立法法》第11规定:…“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也就是讲《刑法》、《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劳教规定》是属于相应的立法范畴和范围的立法事项,当之前相应的《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后,之后的相应《劳教规定》的立法权就被终止了,立法授权的资格就没有了。所以不是我们要把这《劳教规定》废止和撤销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终止了公安部确立和制定《劳教规定》这么个法规。所以这个《劳教规定》从没有发布之前就被终止了,因此《劳教规定》它那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呢,和授权立这么个超越宪法法律的部门法规呢。
我们要求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按《立法法》第91条之规定在两个月之内给予回复,因为劳教问题事关重大!所涉及的面广,它对为我们维权群体提高认识,增强觉悟,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将起到推动作用。请关心此事的所有人士媒体试目以待!
笔者:上海台属发明者大学老师冤民顾国平、手机:1348276477202154863580
联署人:顾国平、乐为民、顾伟平、朱根娣、姜龙英、顾延文、王强、席与芳、毕和英、张雄明、乔宝兴、魏文华、王正富、俞忠欢、郭益贵、石萍、张新珍、张顺宝、顾静妮、金月花、姜龙英、沈佩兰、施玉明、袁惠庶、、唐梅青、陶翠丽、谈兰英、许正清、

2010223日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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