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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有权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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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7 03: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是否有权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

何谓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中国公民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由此可见中国公民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法:一、是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领导人;二、通过“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表达自己的各种政治观点;三、担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公职;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在主刑以外,附加适用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情形:1、有危害国家安全;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规定,独立适用公民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独立适用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期限,由法院的判决书确定,为1年以上5年以下。
法院在主刑以外,附加适用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期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即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终身。
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1、.独立适用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期限,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4、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公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公民并不享有政治权利,这等于加长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否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并没有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利。”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的规定,违反宪法或者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文无效!
现在,我们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能否剥夺“公民 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公民的选举权,是指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自己信任的公民担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领导人,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如果某一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他就无法通过投票的方式去参与和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该公民被排除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那么国家的一切活动都与他无关,他可以不遵守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可以不向国家纳税以及可以不履行任何针对国家的义务。
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某一公民基于选民的信任,被选举担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领导人的权利。选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
如果某一公民的被剥夺被选举权,那么没有被剥夺选举权的选民是否有权基于对他的信任,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他担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领导人呢?如果不能选举自己信任的人,担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领导人,就是违法的剥夺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的投票选举权,也就将他们排除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之外了。
如果在投票活动中,遵重选民的选择权,即不违法的剥夺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的投票选举权,那么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在选举活动中,赢得了足够的选票,他能否当选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领导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公民不能担任国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也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剥夺某一个公民剥夺的政治权利,就是判决剥夺全体中国人的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什么要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因为中国共产党迄今为止不肯放弃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阶级(马克思将人类划分为相互对立,属于你死我活关系的两个阶级,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表现为:剥削阶级可以利用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无赏的占有被剥削阶级的劳动;在国家事务活动中,统治阶级主导国家政治生活,被统治阶级被排除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处于被群体灭绝的地位;被统治阶级只有使用暴力革命,才能夺取政权,建立自己的政府。中国共产党用暴力革命推翻国民政府后,中国共产党的表现人物----毛泽东又创立了“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 ,在中国大陆继续实行“一党独裁” 的政治制度。)。
被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就是中国的“政治犯” !
我为谭作人、郭泉、刘晓波……哭泣!
我为中国人,也为我自己哭泣!

李双德(法律工作者  独立学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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