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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无价的屁民多么幸福,多么有尊严
作者:林云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精英济济一堂,畅谈法律大事。
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
生命无价。一个人死后,我们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请求,并非是对生命价格的衡量,而是补偿死者“预期收入”的减少。每个人在职业、地位、收入等方面都有差距,因此对“预期收入”的补偿有差别,很正常。
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康:
在很多地方法院判例中,其实已体现傅律师的观点。可惜,这没有被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采纳。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对“预期收入减少”的补偿,那就应该按实际收入标准获赔。
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传甫:
人的生命其本身无法用价格来衡量,命用价格来衡量,无异于将生命当做商品来交易。在谈论(“同命不同价”)这个命题的时候应该注重价的实质,这里并不是指生命的价格,这里的“价”正确的理解应该为人身损失,因此,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同命不同损失”。
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
“同命不同价”确是一种误读,之所以出现“不同价”,主要是因为我们法律实行补偿性原则,具体做法就是将死者家庭的损失补齐,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地域和身份等来计算。
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艇:
抛开感情因素,只考虑城市、农村,国内、国外,每个地方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收入,恰恰是体现了“同命同价”原则。
注:陈艇同志在这里面说的“感情因素”显然是指生命价值。
看了律师精英的高论,屁民我感触良多。
因为生命无价,所以不能对生命作赔偿,谁对生命提出赔偿要求,谁就是要拿生命当做商品来交易,就是在亵渎生命,必将成为全体生物的公敌(不只是人类的公敌),多么有尊严的生命啊!
因为生命无价,所以丧失生命不算损失,屁民跟精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法律精英、文化精英、学术精英等)一起挂了,精英损失惨重,因为精英的职业、地位、收入非同一般,而屁民基本上没什么损失,因为屁民的“预期收入”只算个屁,多么幸福的屁民啊!
因为生命无价,所以那种不管是谁(无论是屁民还是精英)都不能拿生命作赔偿考量的做法,恰恰是体现了“同命同价”原则,多么公平的社会啊!
我靠,本来屁民无财无势,已经屁得只剩生命还有点份量了,现在连生命那点份量都不能拿来作筹码了,屁民名符其实的成屁了,尽管屁得很幸福,很有尊严,但再幸福,再有尊严的屁仍旧是个屁,不是么?
新加坡公民陈锐出车祸死了,他的命值79万9855人民币,多么没尊严啊,他的命竟然不是无价的,竟然可以用79万9855人民币来衡量!多么不幸福啊,他丢了命,就是丢了79万9855人民币,损失太惨重了!他的命跟我们屁民的不同啊,他的命是新加坡公民的命,所以他没我们屁民幸福,没我们屁民有尊严,可是,我们屁民谁不羡慕新加坡公民那种不幸福,没尊严的命是种好命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命无价,新加坡公民的命有价,这是典型的命不同则价不同,拜托我们的律师同志就别胡扯什么“同命同价”了,也拜托我们的拳民同志别再胡扯什么“同命不同价”了!
201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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