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交警没钱花了?”;“交警有学习材料了”;“要改责任认定,辽源要损失一批交警”。
[引自一位直属高官的话,并非道听途说]
道德、良知、法律?
泯灭!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兼市交通警察支队长杨海军的屯亲徐绍起“酒后、超速、逆行”造成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官方的责任认定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责任划分是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负“主要”责任。并对死者罚款100元。死者的尸体至今没有火化。
然而,事故处理大队向肇事者取完笔录就放了肇事者后认定故意拖延抢救时间的肇事者是无责无罪。
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科长让被害人亲属自己到肇事者家中寻求解决,又组织调解。在调解中,肇事者的小姨子一个普通农村妇女在事故调解科科长王尔敏的面前向被害人亲属疯狂叫嚣公开扬言:“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气焰十分嚣张。
可见其幕后高层高官的权势有多硬。
张文江科长还忠告被害人亲属:“你们认了吧!要不!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得满头是包,还得回来跪着求他们”!
事故处理大队在同月3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写着:“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时四十分,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四组居民徐绍起(男、 50 岁)驾驶吉 D50813号南方 125B 型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侧三十米处,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女、41 岁辽源煤机厂工人)相撞,致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却认定肇事者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已故无责任被害人不但强加“主要责任”,并向死者开具100 元罚单送到受害人弟弟夏元丰的家里强行非法向夏元丰无理索要此项罚款。
公安机关在这起所谓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不仅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界定上做了选择性断章取义,而是在明目张胆颠倒黑白强奸中国的法律。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对显失公平为所欲为作出的责任认定和对无责任被害人强加主要责任开具罚单理性的不会接受。为此,夏元丰当年十二月就拄着双拐(左小腿胫骨骨折,打有外“支架”)进京。后,又找到市人大、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委书记、市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高检。长年在京。多次到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公安部法制局、公安部督察局、公安部信访室、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组部等多部门周旋。最终,他们和地方政府上下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说管,最终结果是又都不管。久拖至今。造成被害人遗体至今冰置殡仪馆十二年未火化。
1999年6月26日夏元丰用特快专递给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致函。对不合理的“责任认定”提出质疑。
1999年10月11日,夏元丰在在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收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的函件。信中称:本案属公安机关管辖,已转省公安厅,让夏到吉林省公安厅与他们联系。
肇事者“酒后、超速”且又“逆行”三项严重违章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依据《刑法》 第133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公安机关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刑事案件案不移交”给司法机关审理。根据《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相关规定。故与辽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现任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面谈并书面投诉公安局第一副局长杨海军是肇事者的屯亲。可张海胜却威胁夏元丰他们说:“小心反座!”其竟以“不立案通知”和“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决定”做为告知结案。就这样了结了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办的人说,你的上访信全国遍地都是,都打发到我们这了。这有一堆,这些你拿回去,再邮还能省点钱。
1999年11月8日是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局长接待日。这天,局党委逯书记接待了夏元丰和他的大姐。逯书记说“酒后驾车”就应当负全部责任。让找省交警总队。
次日,去省交警总队见到了交通处伞国才处长。伞对夏说:“今天‘国家公安部督察’已到辽源市调查此事故处理正确与否”。
当天就赶回了辽源市的夏到市公安局去找公安部督察。市局信访的人说:逯书记陪督察出去了。夏找了两天。可是,逯书记陪了公安部督察两天。夏元丰他们却始终也没有见到公安部的督察的人。
酒后驾车与被撞死人真的没有关系吗?
2001年3月21日,由吉林省公安厅、省交警(均为原办案人)总队各二人组成的四人调查组在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六楼小会议室向受害人亲属宣布了调查处理意见:仍维持原责任认定。调查组负责人省倥申处副处长李炳俊(其自称是受厅长的委派)说:“酒后驾车是事实,超速(超速已在认定书中早已明确,为何又加以否认?)行驶没法认定”。省交警总队交通处长(人称:中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家权威)伞国才又接着说:“酒后驾车是违章,违章不能承担本事故应负的‘主要责任’,因为酒后驾车与被撞死人无因果关系”。
调查组在宣布处理意见时,不但不出具相关证据,反而还拒绝受害人亲属合法要求。并强词夺理,歪理邪说。问题在没有讲清楚的情况下,却以省厅开会为由拒绝回答受害人亲属提出的质疑。当即返回省公安厅。与夏元丰他们谈话时间还不到40分钟。
2001年6月吉林省公安厅出台吉公传发[2001]1891号内部传真电报:《吉林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解决重点上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在这份《工作方案》中,该案被省公安厅排在辽源地区涉法上访案件头一号。该案由省公安厅副厅长亲自挂牌督办,一包到底。最终结果是包完之后不了了之告终。
2003年7月7日夏元丰又再次进京上访到公安部信访办,警号为《000324》的工作人员接待了夏,但《000324》号接谈员对夏说:“责任认定书我们信访改不了,这事归公安部‘交管局’管”。他即不将本案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理,也不给夏出具任何手续或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系。只是口头告诉夏:“你去公安部,也没人接待!”
2006年5月9日夏元丰又到公安部上访,警号为023128号接谈员没有同夏直接谈话,023128告诉夏18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接待夏。
18号夏元丰如约到了公安部信访接待室时,他(023128)却对夏说:“接待你的人没来”。夏问:什么时候能来?023128说:不知道!
由于公安机关最高权力部门国家公安部该作为却不作为。敷衍塞责、推托,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打压不止。
2008年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在公安局对来此上访的人声称:市长说了,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卓(告)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
2008年7月14日,夏元丰在北京大兴区寿宝庄至老三余村路上行走途中遭到大白楼便衣警察强行劫持绑架送到马家楼。后吉林省公安厅防爆驻京办对夏说“送你回辽源市政府信访局给你解决问题。”
并专用囚车将夏却押送到了辽源市公安局防爆处。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辽源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在吉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明文指令下对夏加戴手铐非法拘禁九天后,又再次强行对夏非法劳动教养一年。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权。是对夏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
对荒唐的责任认定受害人亲属不服。经过十多年的从地方到公安部逐级上访,夏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却遭到出奇的阻挠。
2006年3月13日在夏元丰去国务院信访办的路上(因前一天领到的国办接谈表按顺序是在次日接待)遭到以辽源市政府信访局高亚男局长为首伙同的五个人以拳脚相加的粗暴手段强行劫持推到车上。阻碍了其正常上访维权之路。
历时十二年困苦的煎熬了十多个寒暑坚持不懈艰辛维权上访,夏元丰却惨遭 三次拘留( 三十五天)、 两次劳动教养。
事故处理明文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肇事者应负事故主要以上的责任。而此事故中肇事者又具有:酒后、超速、逆向行驶多项违章。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得到他人授意(不救助伤者,袖手旁观,却到附近打电话)有意拖延时间导致被害人没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拖延时间长达40多分钟。而事故现场离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只有200米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肇事者已经触犯第133条犯有交通肇事罪,转变故意杀人罪。
可肇事者求的人有强大的社会背景中共公安部充当保护伞。致使案件至今障碍重重,没有说法。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大队是专业的行政执法机关。明知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辆。在又有超速、逆向行驶多项违章行为将人撞死,又不救助伤者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却作出无视中国法律的责任认定愚弄遵纪守法的平民百姓。
辽源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高亚男向夏元丰说:你的案子联合国能解决。
在经历了十多年的坎坷维权之路更让受害者亲属迷茫。
十余年坎坷漫长维权路,受害者亲属遇到的是冷嘲热讽、贬低、出言不逊和一些人的无奈。
在十多年的上访中给受害者亲属造成的伤害是难以用语言来表达的。
如:2004年5月31日夏元丰被辽源市政法委指令拘留。在对夏又转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作出后,却迟迟不送劳动教养部门执行。在拘留所34天中的后二十多天里,惨遭非人道的待遇。每天早晨三点多钟必须起床,晚间在八、九点钟才能休息,午夜之后才能入睡。一天除吃三顿饭外,没有一刻钟的休息时间。因缠牙签,每天有定额。
在这种恶劣环境,夏每天睡在只能容纳二人的地方却六个人挤睡在一起。每天劳累了十七多个小时。晚间,即使六个人都身体侧立为垂直九十度,也是人挤人,人挨着人,而且还要铤直身板,那也没有丝毫间隙,也只能够一支胳膊压在身体下,另外一支胳膊放在自己的身体侧上方。
七月份时值署伏的中国东北的气温还是很炎热的。尽管缠了十七多个小时的牙签,尽管每天虽然是十分劳累(上厕所方便完之后连洗手的时间都没有,就接着缠牙签)可却也长时间内难以入眠,况且夏元丰的身边周围均是身患疥疮的。后来,夏元丰也身患疥疮。出狱回家把孩子也传染上了。
又如:与夏元丰个人的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对方负全部责任,案件早已起诉到法院。但因这个案件未结,市公安局到东辽法院中止了审理。
由于公安部久拖不决,造成孩子学业无法继续。
夏元丰的儿子2006年时考上大学。在这之前夏多次进京上访。曾在2003年中国发生的“非典”还没有完全彻底解除的6月份,夏被逼无奈,再次进京上访。在国家公安部门前地摊摆材料求说法。有国外记者观看,记者遭公安部武警阻挠。当日黄昏,公安部出来一位领导对夏说:会有人找你的。次日,辽源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派专人把夏元丰从国家公安部办公室接回辽源市说给解决问题。可是回到辽源市后,这个任剑波局长却有的放矢对案件置之不理。
于2005年正月十五元宵节这一天,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据说是国家公安部信访主任。 在辽源市公安局会议室,由辽源市公安局(任剑波在整个过程中未说过一句话)局长坐陪,公安部信访主任说:关于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 14.5 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虽后,受害者亲属找到公安局。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副局长宗仁福承诺对夏的赔偿先是说一笔一笔算。夏元丰因考虑孩子的学业,夏又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十多年的职业上访已经让夏焦头烂额、债台高筑。为了孩子以后的前程无奈同意了。可当夏真的去算时,他们又反悔。没办法,夏元丰就向市公安局申请借款让孩子上学。可遭到了任剑波、宗仁福局长的拒绝。夏只能眼看自己孩子的“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夏元丰的原有住房因其十多年的职业上访,供热暖气改造未能进行,现在早已因债抵押出去了;因为死者(夏元丰的二姐)没有出嫁,所以受害者亲属遭此不幸,可谓家破人亡;死者的尸体现在还没有火化;此案对夏元丰的精神伤害无可估量。
交警支队长杨海军后又出任辽源市司法局局长。
由于夏元丰的进京上访,夏的连襟在市劳教所工作也受到连累。本该升任副所长。可因夏与制造这起冤案的直接人又主管了劳教所的市司法局局长杨海军的利害关系,从而导致夏的连襟仕途受累。
经过十多年的上访,受害者亲属也不可能是没人帮助。可见对方权力之大。夏走到哪里,对方知道后都会被拿下。如:事发当初夏元丰请律师查阅卷宗,却不许律师阅卷。办案人说张(文江)科长不让看。可见其暗箱操作。总之,无论到哪里都会卡壳。正义不敢也无可伸张。
关于2004年对夏元丰第一次劳动教养撤销的原因是上边下来人了。
当第一次对夏元丰劳动教养时,夏的大姐找过公安,也托人过问,公安说这是政法委的决定,无人能动。上边下来了人,辽源市公安局领导才有行动:1、经夏元丰提出把孩子从市第三高中学转到市第五高中。因孩子学习好,当初报自愿时仅报第五高中,结果只差几分,可够自费分数线。就因案子未果,没办法。结果是又多拿钱到的市第三高中(凭此分数如当初自愿报了第三高中学的话就不用再格外多花这份钱的)就读。上了一年后,上二年级时转入第五高中。公安告诉夏他们负责上五中二年学费到毕业。2、因夏元丰被劳教一年,上边下来人以后的96天才放夏出狱。时值冬季,夏元丰的大姐为夏向公安局要点煤取暖。当时夏借住在岳父母家中平房。公安给送去一吨多煤。3、夏元丰因向别人借款是用70平米房子抵押,债主要钱,没办法,夏的大姐向市公安局申请借了3万元钱还了人。最终还是因为案子未结,房子归了别人。
就因为公安有了这一举动,夏元丰他们才同意到市里解决此事。可市委、市政府却因公安给了夏这点好处,就想将此案不了了之。换位思考,这可能吗?
此话的说起,是因夏去的地方接待的人曾用这件事说事。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对夏元丰狂喊:“你的事在辽源市是(草菅人命)小事!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你再告八年能怎的!?你息拆吧!要不!你再告!还教养你!”
自从我出狱后,公安机关就一直骚扰不断。
2009年6月25日,四个人(均未着装)自称是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公安分局的,还有一人自称是我居住地小区司法助理,到我家威胁说::“你按正常上访渠道可以,你告到美国去,美国能给你钱?你小心点!不要乱整!你还要坐牢?”
2009年7月20日9点10分。辽源市公安局东吉警察分局(警号:401331)两个警察又到家中,对我施压骚扰。宣读要依法上访,找公安,不许到天安门,不许带爆炸物进京等恐吓威胁之辞。
2009年十月前后,辽源市政法机关八个人对我寸步不离跟踪监控五十多天。楼道口有监控。
今年初,市里又新换了公安局局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据说新来的局长、检察长说是要给解决问题。2月23日、3月5日局长、检察长指派相关领导分别已同我的大姐谈过话说向局长汇报,问有什么要求,并说要珍惜这次机会。
可是,现在我的住处,除了去年十月楼道口有监控外,现在又增设了在树上高高挂起的摄像头对着我的窗口。这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吗?这不能说不是在激化矛盾。这是对良知尚存维权人的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确不能不令人匪夷所思。
上访时省公安厅信访官员说他们领导有难处!很明显其原由是原厅长又高升为国家公安部副部长。
解决问题只能找公安部。
辽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兼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长杨海军与辽源市市委副书记、辽源市市长刘永新是亲家。市长又与曾任辽源市市委书记的时任吉林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后又升任中共公安部的副部长是从一地一同调入辽源市。当年一个市委书记、一个任市政法委书记。
基于上述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致中国的法律沦为实质性一纸空文。致使与被害人一地的异父同母的亲侄是80年代中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留校任教。可对自己的亲姑姑却也是爱莫能助。
曾于2006年4月20日在又再次到公安部上访接谈员接待我时。我看到了关于我的上访材料案卷中有一份是我在2004年12月14日在我大姐的家里委托辽源市公安局两位副局长转交写给辽源市委、市政府的的一份材料。因为这份材料明明是写给辽源市委、市政府的。并非是我递交给公安部的。
本案除非公安部指令,才会启动。
当年公安部高官就曾向我说过:你已告到天了。
公安部称如改“责任认定”的话,辽源市要损失一批交警。
当年虽然并非无理,可我真的已尽力了,这起案件就差没人直接跟胡总、温总级别的当面说了。
肇事者的屯亲杨海军有市长和公安部高层的高官做其后盾为其撑腰。
当年为姐申冤,虽然并非无理,但为求一丝公平,费尽心机劳命伤财换来的却是出于情面又怕伤及他人的仕途诸多顾虑。又有谁能真正理解我维权上访遭遇到的更多的无奈!?十天即可了结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由于检察机关助纣为虐,却使我十余年的困苦奔波致倾家荡产至今无果。
官方将此案就此不了了之。换位思考,这可能吗?
坚毅正义,绝不屈从强势,与邪恶抗衡到底!诚恳希望中国政府、公安部、世人、社会各界仁人志士对此案给予关注!
谢谢!
忠诚期待赋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世人给予关注支持!
受害人弟弟:夏元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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