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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市沙湾法院残害良民、劫财天下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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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21: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乐山市沙湾法院残害良民、劫财天下公理何在?  

  事实:
    国民刘文忠通过中间人陈永东介绍购买卞明全一套住房,房价4万元,三方议定买方出1万元由陈永东办理房产证,共计5万元,通过协商双方于1997年7月16日签订了《转房协议》(证据1)。事后卖方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中介人陈永东办理了房产证。
9月2日晚上中间人与转让房屋双方钱物交易正式成交。9月3日刘文忠住进了新居。

    律师、法院共同设案:一个星期后,律师辜正才代理刘文忠以房产证系伪造为由起诉卞明全家人黄李平和卞雪梅,要求退款。沙湾法院民事庭做出《(1997)沙民初字第320号判决书》,判决书认定黄李平卞雪梅提供假房产证欺编原告(无事实无证据残害),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法院据此执行,退还房款(房款已退),法院又再次绑架无辜良民,并将住房占为已有。

理由:
    一、案子的起因是曾任过沙湾法院院长的辜正才为了找野食和黑收入,冒天下之大不韪配合社会不法势力以律师的名义,以代理刘文忠为借口以莫须有的假房产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为无辜的卞明全家人黄李平和卞雪梅。按常理说、按中国大陆法从事实和证据观点看:如果说当事人刘文忠认为房产证有假,他一定会根据《转房协议》起诉卞明全和陈永东,这是基本常识,绝对不会起诉卞明全家人卞雪梅和黄李平。因此该案的诉讼方并不是买房当事人刘文忠而是所谓律师辜正才。
    二、沙湾法院受理了此案,由于是曾任过法院院长的辜正才提起诉讼,法院同僚们不可能不受理,但是作为国家法院,既然房产证有假,绝对不可能不知道假房产证属刑事范畴,依法应将案子移交公安局侦查或交刑事庭由刑事附带民事审理。法院并不这样而是为了配合辜正才陷害卞家故意将案子交民事庭审判。(法院越俎代庖、程序违法)
    三、案子到了乐山市中级法院。案子经办人廖法官查案、合议庭审核认为案子有问题,案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事后乐山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出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通知书无事实无证据的非法认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假房产证,实属荒唐。
    四、案子到了中央纪委驻沙湾工作组刘子青书记手里,刘书记找沙湾政法委书记杨乐维谈话,杨乐维当即表态,该案程序上错了,刘书记重托杨书记处理好此案,事后杨书记安排卞明全与法院刘法官面谈,刘法官说:我知道把你说不服,反正就是这样,你爱怎么的就怎么的,卞明全说:“我向共产党告你们”(纪检组长在坐),刘法官说:“共产党管不了法院”。杨乐维知道后认为共产党管得了法院,又说:但是我又不能叫他改判。(沙湾政法委不管沙湾法院残害良民、掠夺民财)
    五、案子再次进入法律监督机关乐山市检察院。告申庭受理后由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张局长承办,后由市检察院和市法院联合找沙湾法院院长梁健开会面谈。卞明全找梁院长时,梁院长说:“领导找我谈了,这件事不是我干的,该案还没有构成犯罪,我已安排刘副院长为组长成立专案组调查”。过程走完后便以法院名义编造长达约1600字的复查结论叫卞家“服判”“息诉”。卞明全叫梁院长签字,梁院长说:“我不签字,我给你加盖法院公章”。(法院渎职)。
    六、案子到了由市委、市政府主办的信访局,由职能部门市法院郭法官承办,经过一番周折,受害人决定起诉沙湾法院,诉请上级法院通过审理给个说法。材料交立案庭后,立案庭陈庭长认为法院不能作为被告,但可以申请赔偿,申请赔偿材料交后第二天陈庭长认为赔偿还得先确认,叫我们走申诉程序。
    七、本案再次进入申诉程序,诉求再审。申诉书于2008年12月8日递交乐山市法院负责受理申诉案的郭法官,当时郭法官表态,你把材料交省高院立案庭一份,附上这两份证据,等材料转下来后我们给你再审。
    八、申诉材料以掛号奇出,为了弄清省高院对案子的处理意见,我们又亲自到了省高院再次交了材料,立案庭法官看了材料后指示,“案子还没有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你回去找乐山市法院”,我们回到乐山市中级法院郭法官那里,郭法官说:“材料转下来了,该案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我们要求郭法官给一个书面答复,郭法官说:“申诉问题我已经给你的律师答复了(口头)不再答复”,
    综述:上诉事实,沙湾法院权力已超过封建王朝的太上皇,主管单位和监督机关不管,在这里特诉向天下人,以求社会之公道。
    此致
天下人
                                          四川省大渡河水运局  卞明全
                                        电话  0833  2955180
                                                 2010年3月137日
电子邮箱: bianmingqu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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