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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窝心案 十年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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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3 22: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乐山广播电视报
[size=+0][size=+0]新闻.调查

[size=+0][size=+0]卖房窝心案 十年维权路
[size=+0][size=+0]■
[size=+0]本报记者 邓碧清 刘嘉异


[size=+0][size=+0]1997[size=+0]年至今,家住沙湾区大渡河水运局水运工程处的卞明全不断奔走,不断通过一切可能途径为自己的遭遇鸣冤叫屈,就为了当年那一场卖房官司.

[size=+0][size=+0]卖房卖出窝心案
[size=+0][size=+0]

[size=+0][size=+0]1997[size=+0]年,卞明全在沙湾区沙湾镇港口路的一套三室两厅房子刚建好,手续尚不完备,就有人前来购买.买家名叫刘文忠.
[size=+0][size=+0]“[size=+0]刘文忠当时在乌斯河居住,他的舅子温某在沙湾火车站当调度,住在我们街上陈永东家里.刘文忠要给父亲买房子,通过陈永东知道我有一套房子,又是底楼,就迫切希望购买.他们三个人分别来找了我好几次,我被他们的诚心所感动,加上当时确实缺钱,就答应了转让.大家说好,总价50000元,其中40000元为购房款,10000元为中介办证费.当时这套房子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为我们牵线搭桥的中间人陈永东说他在房管局有熟人,可以帮忙办证.刘文忠就让陈永东去办证.房产证办好后,刘文忠将40000元给了我,将10000元直接给了陈永东.9月2日,刘文忠搬入居住.”卞明全向本报记者这样陈述道.
[size=+0][size=+0]1997[size=+0]年7月16日,以卞明全为甲方,刘文忠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转房协议》.后来在公证的时候,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甲方变更为卞明全的女儿卞学梅和女婿黄李平,时间仍然是1997年7月16日.协议载明:甲方(卞学梅夫妇)将沙湾城区港口路的住房一套卖给乙方(刘文忠),价格50000元;乙方预付10000元定金,待甲方在1997年8月31日前把各种证件办好后,乙方付给甲方购房款40000元;若不能办理各种证件,甲方须在1997年9月3日前归还乙方10000元定金.
[size=+0][size=+0]1997[size=+0]年9月2日,双方到沙湾区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发现房产证有问题,就避开了这一问题,单就《房屋买卖协议》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公证.当晚,买房者刘文忠将40000元购房款现金交给了卞明全,将10000元作为中介办证费交给中间人陈永东.陈永东向卞学梅打了一张收到人民币一万元的收条.至此,房屋买卖正式成交.
[size=+0][size=+0]波折发生在不经意间.9月8日,沙湾区公证处以卞学梅夫妇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为由,撤销了为双方作的《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但没有向双方出具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卞家是在后来的法院判决中才知道公证书被撤销的情况.
[size=+0][size=+0]买房者刘文忠在得知房产证是假证后,便于1997年9月将黄李平、卞学梅夫妇起诉到沙湾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其房款50000元及由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庭审中,卞学梅夫妇表示愿意退款,但只愿退40000元,提出其余10000元办证费该由办证人陈永东退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且提供假房产证,欺骗原告,因而该买卖行为无效,原告要求退还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只反还40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为此沙湾区法院于1997年10月20日作出了(1997)沙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卞学梅、黄李平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刘文忠购房款50000元.

[size=+0][size=+0]不服判决
[size=+0][size=+0]卖房方被强制执行

[size=+0][size=+0]一审判决下达后,卞家认为判决书存在严重瑕疵.他们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是真实合法的,所存在的问题是房产证的伪造,而伪造房产证的是原告委托的中间人陈永东所为,法院应该判决的是责令被告限期办理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而不是判决房屋买卖无效.判决书连基本事实都没有搞清楚(如将9月2日的公证说成是9月7日),在错误判决房屋买卖无效的时候,只判决被告方返还购房款,没有判决原告方退还房屋,又把中介办证费10000元也强行算在被告方头上,属于枉法裁判.便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对待,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也没有在判决书规定时间内执行生效判决.
[size=+0][size=+0]1998[size=+0]年6月15日,沙湾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任务.卞雪梅夫妇仍然不予理睬.8月27日沙湾区法院向卞雪梅夫妇工作的沙湾区人民医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方协助提二人的工资收入,限额20000元.最终,工资被执行了总额18000元左右.
[size=+0][size=+0]直到这个时候,卞家才知道他们没有依法上诉是一个多么严重的错误.1998年9月24日,卞雪梅夫妇以沙湾区法院判决不公为由,直接向乐山市检察院提出申诉.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10月6日立案,责令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复查,直到3年后的2001年3月12日,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才在一张《终止审查通知书》上写下了以下文字:“经审查,我院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决定终止审查。”
[size=+0][size=+0]1998[size=+0]年12月15日应沙湾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要求,卞雪梅夫妇再次向沙湾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房款20000元.
[size=+0][size=+0]事情还没完.10天以后的1998年12月25日沙湾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卞雪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下发了拘留决定书,将卞雪梅拘15日.就在卞学梅拘留的第四天其母陈春秀也被沙湾区法院拘留8天,母女双双在看守所里度过了1997年元旦节.
[size=+0][size=+0]1999[size=+0]年8月16日沙湾区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卞雪梅夫妇的一套三室二厅往房100.60平方米(估价39272.30元,坐落在沙湾区港口路花园街)抵偿给申请人刘文忠,而这,正是卞雪梅当初卖给刘文忠的那套房子.
[size=+0][size=+0]至此卞家付出一套房子、38000元现金和两家庭成员被拘留的惨重损失,人财两空.

[size=+0][size=+0]5[size=+0]年后[size=+0]房屋买卖中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size=+0][size=+0]2002[size=+0]年11月13日,本案中担任房屋买卖中介人的衬永东被沙湾区人民检查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
[size=+0][size=+0]2003[size=+0]年1月17日,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沙湾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永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size=+0][size=+0]2004[size=+0]年5月26日,陈永东为卞家写了一份《关于刘文忠与黄李平、卞学梅房屋买卖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文书中,陈永东认为买卖双方买卖房屋的行为真实有效,10000元中介办证费是刘文忠当着卞学梅、黄李平的面亲手交给自己的,否认了法院判决书认为他诈骗卞家6600元钱财的说法.

[size=+0][size=+0]10[size=+0]年来
[size=+0][size=+0]卞明全维权奔走路茫茫

[size=+0][size=+0]10[size=+0]年来,卞明全一直在沙湾和乐山之间来回奔走,希望为自己的“人财两空”讨到一个说法.但是,他的奔走并没有迎来预想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没有结果.
[size=+0][size=+0]路,似乎已经走到尽头,但自认为有天大冤屈的卞明全一家,仍然没有放弃.
[size=+0][size=+0]2007[size=+0]年3月,卞明全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材料,并收到了最高法院的回执单.2008年春节前夕,卞明全告诉记者,10年了,一家人都已经对这场官司的诉讼失去了耐心与信心,而只有他,还决心要将这场官司打下去.


[size=+0][size=+0]■各方说法

[size=+0][size=+0]
[size=+0][size=+0]本案的法与非法

[size=+0][size=+0]2007[size=+0]年4月9日,记者来到位于沙湾区港口路花园街.如今,当初的买房者刘文忠已经将这套房子转卖给了燕国忠.记者在这里见到了房子的产权证书.土地证上的产权所有人名字仍是刘文忠,而房产证上的产权所有人名字已经是燕国忠了.燕国忠告诉记者,他们是2004年从刘文忠手上买下的这套房子.土地证还没有过户,而房产证则是买房时凭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管局办理的.当初的买房者刘文忠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说:“法院执行了多少退还的购房款给我已经记不得了,反正我得到了房子,现在房子也顺利转卖出去,我就觉得心甘了.这个官司,我现在也不想再提了.”
[size=+0][size=+0]乐山齐天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既然一审判决买卖行为无效,且被告卖房方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过户成了原告买房方的名字,同时原告已经对房屋开始使用,那么退还房款和交付房屋行为应该是同时进行的.”
[size=+0][size=+0]乐山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在2005年9月8日给沙湾区政法委的函中认为:“[size=+0]原审法院在没有依法追加陈永东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片面地认定陈永东的过错就是被告的过错,这不符合《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被告的房屋是合法私有财产,假房产证也不能否定买卖行为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退还房款5万元,鉴于被告已履行合同的绝大部分(已移交城镇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法院应判定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或者判决‘第二被告’陈永东赔偿原告损失,或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建议原告另案起诉.即使解除合同,也不能解除依法已履行的部分,只能解除未履行的部分.”
[size=+0][size=+0]2007[size=+0]年4月10日,记者采访了沙湾区人民[size=+0]法院执行庭长王平.王平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是公平的.”一审判决中判决50000元的购房款的退还,视同退还购房款的同时交付房子.而卞学梅并没有执行法院的裁决.执行购房款50000元本金加上利息,还有一审判决中4000元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卞学梅承担,所以我们第一次执行了被告夫妇二人的工资约18000元,然后第二次执行了20000元,在现金还执行不够的情况下,法院才做出了抵偿不动产(房屋)的裁定,房屋的估价为3927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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