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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扰乱信访秩序罪”出笼,上访群众还有活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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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4 18: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扰乱信访秩序罪”出笼,上访群众还有活路吗?

作者:杨学林

每当我路过南站的国家信访局、人大信访局门口,就会看到马路两边停满了外地警车。一些衣冠楚楚的人,鬼鬼祟祟地在那里干着一种唯有中国才有的营生:截访。所谓截访,就是把外地来京上访的群众截回去。当然他们不用这个词。对于正常上访,他们叫劝返;对于非正常上访,他们叫收容遣返。根据我的调查研究,所谓劝返就是到信访局门口去花言巧语地把上访者弄上车,门一关,就由不得你了。所谓收容就是把人关进驻京办的地下室,百般虐待。所谓遣返,就是弄回当地以后,要么办“法治学习班”,要么送精神病院,家属去接都不放人呢。更有甚者,有的直接就关进看守所,然后起诉,判刑,罪名五花八门,一般是寻衅滋事罪,最近又发明了“敲诈政府罪”。

    我一直很讨厌这种截访的行为,我的在信访局工作的朋友也与我有同感,认为这是在扰乱信访秩序。因此,我老寻思着设法治他们一下,让地方政府认识到其违法性,能够收敛一点。忽闻广西的人大代表刘庆宁提了议案《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我很高兴,以为刘代表比我还厉害,直接把截访行为认定为犯罪了。

    但当我看了他的提案的内容后,就犹如一瓢凉水从头浇到脚后跟。原来,人家刘代表要定罪的行为,不是地方政府的截访行为,而是人民群众的上访行为。刘代表认为那些上访群众“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和工作”,必须抓起来判刑。

    回想前年两会,我写过《我被全国政协委员彭磷基的话惊得坐不住了》,对该委员污蔑上访群众的言论进行了严厉批判。没想到两年过后,又出了个刘代表,此人对上访群众更狠,直接要抓起来判刑,而且刑期之高,令人咋舌,竟然达到十五年。那些个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大贪官才判了十六年,小小老百姓上几次访就判十五年?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刘代表提案的第一句话是“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明眼人一看便知,宪法在他的眼里是没有“领导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重要的,当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宪法就被刘代表一脚踢开了。

    刘代表列出了20种应受刑罚的信访行为,包括: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以下各项均有“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定语,从略);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手段相要挟的;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等等。刘代表认为,“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据说,刘代表连任三届人大代表,专注于法律问题,并且已经有28件立法议案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或法律修改议程。我不知道别的是什么议案,但是就这件议案来看,千万不能让他再当第四届人大代表了。

    上访人员,文化水平、个人修养参差不齐。有的有文化(小学直至博士、教授),有的没有文化(没有上过学),有的说话声音大一点,有的说话声音小一点,有的慷慨激昂,有的徐徐道来,有的情绪激动,有的温文尔雅,有的反映的事情可以解决,有的反映的事情不能解决。但不论属于什么情况,他都有上访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即便有个别上访人员没有文化(没有上过学)、说话声音大一点、慷慨激昂、情绪激动、反映的事情不能解决,但他们也不是来胡闹的,而是来行使正当的宪法权利。所以,你的“无理取闹”不能用来形容任何一位上访人员。

    上访者确有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的,但是你有没有站在上访者的角度去想一想,人要是不被逼到绝路,谁愿意跳楼?据我了解,在信访局门口自杀的确有发生,而且真的死了。面对这些死者,你还说人家是“相要挟”,天理难容啊。

    我不敢想象,如果刑法真的增设了所谓“扰乱信访秩序罪”,上访群众还有活路吗?

    幸亏全国人大代表当中并不全是刘代表这样的人,我相信大部分还是有良知的,起码山东的人大代表王全杰,就不会与你们同流合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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