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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有身份的”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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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21: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善待有“身份的”强奸犯  
广东韶关市一村委书记2006年强奸了一名未成年少女长达一年之久,最后导致那名少女患重度子宫糜烂而切除了子宫。而对他的判决却只是开除村委书记和人大代表并赔偿受害者家两万元。这样的判决是人判还是法判?如此善待强奸犯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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