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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奴工事件中的两头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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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6 08: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章作者:胡丽娘 发布时间:2007-06-15
【看中国报道】

从南方周末的报道中,偶关注到这二位。

第一个,“4月27日,16岁的朱广辉被解救出来,窑厂主迫于压力支付了600元工资后,送到山西永济市城北派出所。第二天,朱广辉自己坐中巴车回郑州,结果中途被当地劳动局一监察员拉下车,介绍到了另一个窑厂。这个监察员还收了孩子300元“中介费”。一个月后,面对家长们的质问,这位监察员面红耳赤,都市频道的摄像机记录下他试图把钱还给孩子的尴尬场面。”[”

在山西奴工事件中,偶不知道劳动局是干什么的,但是偶很清楚,一个劳动局的监察员,把被警方解救出来的孩子卖给了另外一家窑厂,于是偶知道了,劳动局这样的机构,参与了贩卖奴工。

从这个劳动局的监察员,透露了以下N个信息。

其一,16岁的孩子,是未成年人;劳动法禁止雇用童工,但是劳动局的监察人员却将童工“介绍”到窑厂。那么,对于山西窑厂诸多的童工,我们也就很好理解了,劳动局没有执行劳动法。

其二,贩卖人口是犯罪,本狐狸就是想拐个孩子卖了,都找不到买主儿,但是这位监察员,仅仅只是在行路的途中就将孩子卖了。如此,本狐狸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些窑主们总能够在警方道来前将孩子们悉数转移——这条贩卖童工的链条中,源头是拐卖儿童的贩子,终结是窑厂的厂主,中间是什么?不言而喻。

其三、16岁的孩子已经被警方解救,而这位劳动局的监察员,却在护送孩子回郑州的途中,将孩子再度贩卖。假如他不是劳动局的监察员,他没有机会得到这贩卖孩子所得的三百元“中介费”;假如他没有承担去护送孩子回郑州的任务,这“中介费”,会不会落在另外一个护送孩子回家的劳动局监察员手中?

其四、一个月后,这位劳动局的监察员,竟然还能够去面对家长的质问,还能在摄像机下试图将贩卖孩子所得的钱,还给孩子。本狐狸只能这样认为,在孩子被再度贩卖的一个月中,这位监察员没有遭遇任何的追究和查办,也就是说,这位监察员的上级们,同事们,没有任何人发现或者说没有任何人去追问,这些被解救的孩子是否安全到家——劳动局的领导们渎职了,或者说,劳动局的工作人员们,早就心知肚明心照不宣了。

其五、对于这个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监察员,偶很想知道,他会被判多少年徒刑!

现在再说第二个,“窑厂主为该村支书之子,因其关系,该窑手续全无,却能照常生产。”

本狐狸坚信,“村支书之子”与“手续全无,却能照常生产”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为本狐狸假如手续全无,早就被查办得倾家荡产。工商局,这个职能最狭窄,人员最臃肿的部门,唯一的,能摆上台面儿的职能就是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和年检管理了。但是面对山西大部分的黑窑,也就是手续全无的窑厂,工商局到底是失职还是有意渎职?

村支书的儿子,按照潜规则,办理一些手续,是手到擒来易如反掌的,但是这个村支书的儿子,却开了个手续全无的窑厂,对此本狐狸只好认为,工商局是在有意渎职。

如果说窑厂的经营,工商局能够获利的不过是登记注册和年检管理上的收费,这些收费微不足道,于是造成了工商局的有意渎职。但是对于税务局来说,窑厂的经营是相当可观的,“窑厂主榨取的利润在十倍上下”,税务局可以获得的税款也是不菲的,但是税务局放弃了这部分利益而任由手续全无的窑厂照常生产,那么,本狐狸是否可以理解为,税务局也在有意渎职,而且,税务局有意渎职获得的利益,比履行职责获得的收益大得多。

如此本狐狸又发现,在这条窑厂奴工链条中,如果说源头在对奴工的压榨,那么终结则应该在工商税务劳动等等部门的有意渎职,窑厂主榨取的十倍利润,不过是这根链条的中间环节罢了。

本狐狸很想知道,对于这些渎职的部门,该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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