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得楊光先生在評析美國權利法案時,有一個我很欣賞的獨到見解:權利法案保護罪犯、叛國者等的權利。但是,楊先生以下的話跟這個見解衝突。
楊先生說:“我所說的,正是指有些人要扼殺別人批評、反批評的權利。不光共產黨愛這麼幹,反共的人也有這麼幹的,大有人在。有些人不是“反駁批評”,而是動輒給你上綱上線戴帽子,說你反革命或者反民主,甚至說你是共特,他懷疑你的動機,給你大作心理分析,說你這個觀點“別有用心”,那個觀點又“居心叵測”;還或者,以侮辱人格甚至破口謾駡的方式來對付你的批評。這些,也叫“反駁批評”?”楊先生的意思是這些極端、錯誤的言語,是反言論自由權利的;這些言論應該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也就是說不應該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我說這與你前述見解相衝突,是指,既然權利法案強調要保護極端的人的權利,那麼按照同一邏輯推導,言論自由權利主要、首先要保護(起碼是最低限度要保護)極端的、錯誤的言論。可惜,楊先生並不認為保護極端、錯誤言論是言論自由的任務。
楊先生對上綱上線戴帽子、說人反革命反民主共特、懷疑動機、心理分析、說人觀點“別有用心”“居心叵測”、侮辱人格、破口謾駡等等極端言論的反質疑,很反感,認為這不是反批評。我也極之厭惡,連那些厘頭的冷嘲熱諷、打諢插科的東西我都厭惡。但是,我不得不回答說:這正是反批評,必須保護這種言論的論自由權利。
我認為,你我不同的這個爭論,是因為把兩個不相同的問題混在一起糾纏不清引起的。這兩個問題是:言論的權利和言論的內容(立場、觀點、態度)。
關於言論自由的權利。凡是沒有抵觸法律的言論都是自由範圍內的言論,都是合法的,所以都具有言論自由的權利。就是說正義的、符合道德的、正確的言論和非正義的、不道德的、錯誤的言論,天使的言論與魔鬼的言論在法律上即在言論自由權利上來說是等價的。兩種言論權利都要維護,而且要同等地維護。
關於言論的內容(立場、觀點、態度)。任何人都可以置之不理或進行回應。作讚賞認同支持回應、作批判反對否定的反批評都可以。作理性中道回應、作極端偏激反駁都可以。回應之再回應、反駁之再反駁都是言論自由的表現。
人類從野蠻到文明動力、理由、原因很多,其中重要一條是在言論自由條件下對魔鬼的言論:非正義的、不道德的、錯誤的言論進行交流和較量。即是說,有言論自由(儘管很多時候它是自發的、無可奈何的,甚至是偶然的存在)才能出現正反觀點的交流和較量。在這些交流或較量中,正面的正義、道德、正確的言論不斷在制勝反面中取得進展、完善、提高;同時也在正反交流較量中顯示正面正義、道德、正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保護錯誤、非正義、不道德的言論自由權利至關重要,它不但是反方本來就應有這種權利,更重要的是,正方不可缺少反方,是正方本身的需要。可見,把極端偏激錯誤的言論內容歸入不是言論自由之列,否定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利,是不合理的,是損人害己的壞事。
權利法案着力保護罪犯、叛國者等的權利,言論自由權利也應該強調保護魔鬼的權利。
答一些題外話。我再也不能買書了。因為我的書架已經再也沒有容得下一本小冊子的空間了,所以,我只好盡可能地找網文來讀或到圖書館去借閱。
20100507
附李大立先生要我轉達的致意:
張先生,
來函收悉,謝謝你。你認識楊光先生嗎?…也請代我向他致意,我們的目標是一致的,完全同意大家心平氣和地討論民主與憲政,共同參與新世紀民主啟蒙,為將來的民主中國創造條件。…
李大立
2/5
@@@@@@@@@@@@@@@@@@@@@@
張三一言先生:您完全誤解了我的意思。批評、反批評、反反批評、……,正是言論自由應有之義。怎麼能說“不可以”呢?
我所說的,正是指有些人要扼殺別人批評、反批評的權利。不光共產黨愛這麼幹,反共的人也有這麼幹的,大有人在。有些人不是“反駁批評”,而是動輒給你上綱上線戴帽子,說你反革命或者反民主,甚至說你是共特,他懷疑你的動機,給你大作心理分析,說你這個觀點“別有用心”,那個觀點又“居心叵測”;還或者,以侮辱人格甚至破口謾駡的方式來對付你的批評。這些,也叫“反駁批評”?有的人就抓住了我一句“當之無愧的憲政政府”,連上下文都不願去聯繫一下,連什麼意思也沒有弄明白,就能反反復複扯上好幾天,這麼“反駁批評”,我吃不消。不光浪費我的閱讀時間,也浪費那位先生自己的寫作時間,有什麼意義呢?
我非常歡迎而且非常敬重批評我的人,我是真心的。人都有說錯話、講錯理的時候,除了那些“無比正確”之輩而外。如果糾正了我的錯誤,增長了我的見識,尤其是批到了我的要害之處,我感謝還怕來不及呢。我此生最好的一個朋友,就是89年“那場風波”時把我批得“體無完膚”的一位同事。當時我倆對學潮的進程和後果爭得臉紅脖子粗,事實證明他對我錯,此後我們又一起當了反革命、相繼進了監獄。他至今還嘲笑我當年何等缺乏判斷力。
但言論自由、批評與反批評的自由也要講點規則。不同意見的人之間、不同利害的群體之間要有起碼的寬容和尊重。公共講堂要有基本的言論公德。批評要言之有物,反批評也要反之有據。不能為批而批、為反而反,更不能為了證明自己一貫正確而批而反,那很沒意思,也很要不得。我最不喜歡的,就是祭出一個“無比美好”、“絕對正確”、不容辯駁的神物出來,當成高舉的“旗幟”,你要批評他,那就不得了,就是“敵人”,就有“仇恨”,就是反“革命”或者反“人民”、反“民主”。搞到了這個份上,還有什麼批評與反批評的餘地呢?
但我所說的“困惑”,還不光是指小圈子之內的事情,這或者不過只是茶杯裡的風暴。而是指“我們這個民族”,大多數人都或多或少有這種脾性,一旦認准了一個好東西,是很難容你去唱反調的。這個問題,真的就比較大了。我說,我們是有過慘痛教訓的,這是我學歷史有感而發,也是我為前程有憂而發。今天搞民運、搞維權的人,千萬不要覺得自己很神聖,上了這個道,就是碰不得、批不得的了。想當年,那些搞“立憲”的、搞“啟蒙”的、搞“大革命”的、搞“解放”的人們,也都曾經正義滿腔、熱血沸騰,也都曾經自以為真理在手、他人不容置疑。結果又怎麼樣呢?
您是年高的長者,我眼拙,看您的言論,我一直以為是個激情奔放、放言無忌的年輕人。此前我如說過對於年長者不合適的話,請您海涵。所謂“老師”,我絕不敢當,也沒有興趣。我是極低調的人,若非您指名批我,我根本無意散發自己那些文章(我連博客都沒有,此前也從不在任何BBS上貼自己的文章)。我也算不得內行,89年前本是教高等數學的教員,若不是“我黨”硬要將我下獄,這輩子大概沒有閒暇與興趣去攻讀政經文史。學海無涯,懂多少才能說多少,我不能冒充“專家”——雖然有些專家也就那麼回事。我有自知之明。
《聯邦党人文集》最好買來讀,因是專為美國憲法辯護的論戰性文章,最好與美國憲法對照著讀。《government by the people》是很多美國大學政治學的教科書,1000多頁,可能網上沒有。王世傑《比較憲法》是1927年出版,從中能看出清末民初之中國社會的憲政關切。劉軍甯的《民主.共和.憲政》、陳奎德的《近代憲政的演化》、張千帆的《西方憲政體系》網上或許能搜到,均可一讀。您如找不到,我可給您郵寄幾本來。
楊光
201005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