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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法院立案庭:
今年五月十六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10)沪一中行监字第3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就此向贵庭反映并递交相关证据望请贵庭认真审查,给予立案处理为盼。程序法律的规定及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规定,行政审判的再审权属市高院而不是中级法院。因此属程序错位。第二,对三份证据而言朝阳分局(2010)第2号一回,朝阳分局(2010)第二号一延,朝阳分局(2010)第二号一不存,的信息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有造假之嫌,故而再次请求立案。否则,我将会去北京与朝阳分局打一场行政诉讼的官司。特此说明,望请在司法公平、正义中作出决定。
此致
敬呈
申诉人:朱金娣
附:三份证据复印件
201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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