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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打字复印实行实名制 个人托印须登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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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20: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0日,记者从全市打字复印业服务与管理工作会议上采访获悉:为了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打字复印设施从事非法活动,拉萨警方将从源头上规范和管理打字复印业,公安机关将严格审批申请经营打字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打字复印业也将严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记者采访获悉,最近,由拉萨市公安局三处牵头,城关公安分局和七县公安局将尽快制定《打字复印业许可证》,严格审批申请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申请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的个人必须持有本地常住或暂住户口,并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方可向辖区公安机关申请经营。同时,申请经营的场所必须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条件。

  辖区派出所在上述申请条件齐备后,严格登记造册,方可发放公安机关《打字复印业经营许可证》和专用代号。

  与此同时,各辖区派出所和七县公安局要责成辖区打字复印业主严格实行复印实名登记制度,要求复印业主接受印件时,对单位托印的,应依据托印单位出示的凭证,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件名称及数量;个人托印的,应登记托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编号及印件名称。同时,拉萨公安机关将定期对辖区打字复印业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改正。对未能按照要求登记而造成重大后果的,公安机关除对打字复印店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查封外,还将依法严肃追究复印业主的法律责任。

  据悉,复印业主在复印相关文件时,必须在复印件上印制专用代号。另外,经营打字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因停业、歇业、专业、合并、迁移地址、变更名称或变更单位负责人等,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时,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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