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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標準僅有紙上重申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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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0 16: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國的藝術形態是“朦朧美”,治理形態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所以黃仁宇批評中國缺少“數目字管理”。
不過今日的中國司法領域,卻充斥著數字。曾有學者激烈批評這種“算數司法”。比如許霆從一臺“秀逗”了的ATM裏取了17萬多元,他就“論罪可斬”,最輕也得“無期”。這個案件後來引發輿論激辯,最終還是從刑法中找出一個“靈活性”條款,以報請最高法院變通輕判了事。
犯罪數額有時決定被告的罪重罪輕,有時還能決定被告的有罪無罪。比如說,盜竊罪的最低追訴標準是500元。如果到手的贓物經評估只有499元,那麽,刑律可免,勞教不可逃。這就是所謂違法甚至犯罪。
另一個常被提起,且屢成輿論焦點的“司法數字”,是受賄罪的追訴標準。根據5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有不少網民一看到這段,就大罵“官民有別”,並質疑為何反貪賄也搞“國進民退”。
其實這是個誤讀。在刑事法律文本上,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受賄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訴標準是一樣的,都是最低5000元的“起刑點”。所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將被立案追訴”,明顯是用錯了“將來時”。這追訴標準,本就是過去時和現在進行時。
但這也只是針對文本而言。多數人的生活體驗裏,都不曾見過或聽聞有受賄數千而被追究刑責的。不但如此,就連不少司法官員,也極力主張要擡高貪賄犯罪的起刑點。最知名的如最高法院的張軍副院長曾說,“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個概念。”張軍副院長還介紹了當下的追訴標準異化,“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涉案金額為幾萬元的案件,並沒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過來,法院又得依法判處,這本身就缺乏社會公正性。”
為張副院長這段話作出註腳的最新例證,發生在廣東英德。據媒體報道,最近廣東省檢察院公布了2009年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有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長賴來新受賄66.5萬元一案。檢方解釋這一“典型案件”的最大“賣點”就在於,“教育局長受賄被查,近百涉案校長聞風自首”。這百名校長涉嫌受賄的最終處理是,除1位校長因受賄幾萬元被起訴,其他校長均順利過關。
為什麽校長們能集體過關?是他們的受賄數額都達不到最低5000元的標準嗎?不是。熟悉案情的反貪局長介紹說,行賄的起刑點一般是1萬元,但多數自首校長收到的“勞務費”,好幾年才幾千元,數額沒有達到起刑標準,而且在自首時已將贓款上交,最後檢方決定免予起訴。
這就是中國治理傳統中的“朦朧美”。局長一是把受賄的起刑點替換成了行賄的起刑點,5000元一下子就變成了1萬元;二是把校長受賄的數額籠統成幾千元,一下子大大貶低了校長們的人格尊嚴。
我們得承認這樣的事實:貪賄犯罪的追訴標準這些年在不斷與時俱進。與此相伴生的,是法治的節節敗退。於刑事司法的文本上,貪賄犯罪的5000元追訴標準被不斷重申,其針對的正是一些基層司法機關對這一追訴標準的不斷破壞。現實如此,只有重申顯然是不夠的。對知法違法者的責任追究,也應規範和具體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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