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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永良:在共产党的天下,上访等于慢性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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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13: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安公安局不立案书.jpg 劳教证.jpg 陈庆恩给武安公安局的信.jpg 陈其明给政法书记的信.jpg 拘留证.jpg 邯郸日报96年3月27日的报道.jpg 武安市报.jpg 田风给新闻界的信.jpg 魏永良:在共产党的天下,上访等于慢性自杀!
魏永良联系电话:18631006590
2010年1月10日晚,魏永良因进京办事,住进北京北方朗悦紫竹桥酒店(原兵工招待所),约半小时后,自称派出所的两名公安(也许是国安)敲开房门后,第一句话就是:“你是魏永良吧?”
我说:“是呀!”(正纳闷他们怎么知道我呢?)
“我们来保护你的人身安全!”
我纳闷说:“保护我的安全……”
“是呀,你不是上访在北京自杀过吗?你来北京干什么来啦?你的问题地方不解决吗?………”
我这才明白他们的来意:“哼!……解决……解决谁会来北京……?在共产党的天下,上访等于慢性自杀!……。不过,这次不是来上访的,我是来修仪器的……这是我的飞机票,昨天到的,没住北京,原本坐今晚的飞机,怕赶不上,坐明天中午12点的……我有工作急着走……”
他们要过飞机票看了看,并做了详细的记录。在他们记录时,我用数码相机记录下了这一刻。做记录的公安说:“你把刚才的照片删掉,要不然,跟我们回派出所……”
为了不影响我的行程,我把相机拿到公安面前说:“你看好了……刚才的照片我删了……”
他们记录完我走的信息后,他们走了。
这时,我才想起:北京奥运会的时候,我在戈壁滩里,老板说:“老实说,你在家里犯什么事没有?公安局的挨着老板打电话问你们那里有没有一个叫魏永良的,他们不要我告诉你,奥运会期间,你必须呆在戈壁滩里,不能回去!尤其不能进京!……你老老实实挣你的钱!……不要掺乎那些乱七八糟的事!”
老板以为我是政治犯。其实,他哪里知道,我的过去是那么的不堪回首……
由于我的爷爷是富农,47年的农历7月,受共产党迫害,被逼自杀身亡,时年47岁。年仅9岁的父亲被扫地出门。这是共产党夺取政权后,我家第一次家破人亡;
由于共产党政策的歧视,父亲的一生充满劳累、贫穷、和苦难(这同样是中国农民的不幸),然而更由于我选择婚姻的失误,我被骗倾家荡产、债台高筑!为了生存,我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从94年上访开始到97年6月我被拘留15天。出拘留所到家整整一个月,彻底绝望的父亲,在忧郁中永远离开了人世……。这是时隔50年后,我家在共产党的统治下,第二次家破人亡;
如果说,骗子太可恨了!他只使我倾家荡产……。“可爱可敬”的共产党却使我多次家破人亡……!谁才是真正最可恨的?相信有良知的中国人未来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面对家破人亡的魏永良,共产党没有丝毫怜悯之心,为了99年的稳定年,又将魏永良劳教三年!
时至今日,诈骗人没有退还一分钱,也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共产党的“优越性”得到了充分体现!倒是魏永良出狱后,砸门闯进市委书记杨志科的办公室,杨书记要求政府给我二万元,以后不得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条件,要我签字。贫弱无助的魏永良像共产党描写的杨白劳一样无奈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我倾家荡产的代价、我家破人亡的代价、我劳教三年的代价、我上访多年非人生活的代价,就这样被共产党用区区二万元买走了……!这就是共产党对付弱势民众的手法!
在河北省邯郸就发生了这样一起骗人者逍遥法外受骗者几度坐牢的血泪惨案… … 欲知详情,请看邯郸日报法制周刊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的报道("温柔"的陷井)… …
  "温柔"的陷井
     口社会众生相                              /李海岩
    种下的是蒺藜,只能收获蒺藜,魏永良选择了错误的婚姻,而成为悲剧人物。
                     一枝桃花从天降
         这是一桩难以受理的案件。捧着厚厚卷宗,一行行蝇头小字像满纸跳蚤争先恐后地扑向我。
    他叫魏永良,现年28岁,家住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58号。
    他家很穷,自小记事住的是别人破旧的小土屋;他学习很好,曾以优异的成绩考上武安市第一中学,但他看到父亲积劳成疾的而又舍不得医治的病体,想到今后的生活,他放弃求学的机会,毅然操起犁耧耙耢......
    到了男女怀春的年龄,同龄的伙伴们谈恋爱的谈恋爱,结婚的结婚,魏永良却一直未遇"爱情",一等再等混进农村大男队伍,家境贫寒的魏永良把择偶标准逐渐降低了。
  1994年5月,本村侯某上门提亲,说的是表兄的小姨子--郝淑萍,老家是山西人,长期在万安村姐姐家住。"她在这找对象图啥"?魏永良问道。他很想找个外地人又惧怕外地行骗。  
  侯说,山西生活太苦,淑萍在万安村住惯了,不想回去了。女方的目的不是为钱,主要想找个好家,咱们知根知底的没问题。
  在一个细雨菲菲的下午,魏永良在万安村侯某家中,与郝淑萍见了面。郝淑萍问:"你愿意从外地谈对象,不怕路远?"      他说:"路远不算啥,俺家条件差,母亲不理事,我会家电维修,勉强过着日子"。
  这时,淑萍姐淑珍进来说:"第一次见面,先不要定,改天见话儿"。
  过了二三天,淑萍姐夫郝某捎信说女方未看好,让他在去趟。这天是农历六月初五,他和旺的到郝某家,淑萍再次问他:"你不嫌我是外地人?不嫌路远?"他给予肯定的答复。于是,定于次日"相家"。
   "相家"人酒饱饭足,拿走100元相家费走了。亲朋好友嫌他小气,怕日后女方刁难,让他连夜又送去100元。
  一个月后,女方全家人到万安村,他和介绍人侯某前去,在整个恋爱曲中郝淑萍一直是冷冰冰的,听说他的生日后,柳眉倒竖:"你是‘扫白星’,不给你处关系啦"。后经人说和,又定了次日再"相家"。
  酒饱饭足之后,女方家人说:"依山西规矩,给1800元,以后不要钱了,啥个麻烦也没有啦,只是给小女买点衣服就成,从万安村娶人,山西来几个人就行"。
  永良怕受骗,侯某说有郝某担保不会出问题。接着又进城为淑萍买了五.六百元衣服。
  这之后,淑萍一会儿提出买礼物,一会提出买衣服,大到几百元,小到十几元,开口就是钱,否则就冷脸儿,要解除关系.他开始感到脚下的土发软,身子直下坠,但欲罢不能,他咬紧牙,实指望以此博取女人芳心,殊不知,钱不是什么都能买的。
  8月17日,郝淑珍提出拿15000元置办婚事。他吓得脸倏地发黄:"不是说再不要钱... ..."
介绍人侯某说:"淑珍想把婚办排场些,你要不愿意,以前花的钱就不能要了"。听了这话,魏永良呆住了。
  婚姻本身是一首甜美的歌,然而几多婚姻却被孔方兄搅得变态.变味。索要彩礼,比身价的高价女俯拾皆是。难怪有人说,过去是讲"郎才女貌",如今是"郎财女要",从见面到结婚有无数道礼的屏障。对于魏永良这个以牙缝里省钱的人来说,借钱也借不来,全家人硬着头皮,磨破嘴皮,借遍了亲朋好友,凑了5000元,连夜步行10余里山路送到万安村,淑萍一脸不悦,"啪"地把甩在门外:"要送钱,凑齐一块来,别新媳妇放屁,零蹦"。
  永良脸上挂着笑,心里淌着血,他深一脚浅一脚地不知怎样才返回的家,借,还得借;卖,家里值钱的卖;他的鞋破了,去小铺5元钱买了一双,回来又退了;从街上捡到一双旧鞋穿上,父亲腰带断了,用根绳子......又凑了3000元。
  淑萍还是不接钱,郝某打圆场道:"限5天时间,把剩下的7000元交清,否则以前的钱一律作废,我是证人。这钱是买东西用的,买啥别管"。
  千日打柴一日烧。第4天,他将高利息贷的个人款5000元送去。
  尽管魏永良对新婚生活充满幢憬,但爱神并没有赐予他丝毫的怜悯。举行婚礼的前5天,女方突然提出改为到山西娶亲,这无疑于雪上加霜。无奈,雇车2500元,宴席3000元,上车时又索取800元上轿.娱乐.鞭炮.过妆.钥匙.门帘杆等费用。当他看到万元换来的嫁妆连几百元都不值时,心里凉透了,家里人气晕了。
   入夜,宾客散尽,剩下的自然只有洞房花烛之美了。他强颜作欢,她轻车熟路......他惊呆了。                   掺着泪水的密月
   这年结婚时,他26岁,她24岁,值1994年。
新婚之夜,他知道她不是纯真的人,心里虽不是滋味,认为结婚也不易,只要她以后改了就行。可好心未必有好报,这里摘录其日记中的一些片断:
   20日:客车往山西送客,萍跟着去万安村,多人去叫才回家。
   21日:上午"认亲",下午萍骑车去万安村,晚上多人去叫才回。
   22日:萍说父亲生日,让我送她到固山,把我推下车,去了山西。
   25日:我带礼物去山西,萍和岳父同来,晚宿家里。
   26日:岳父数落典礼时未照顾好客人。中午,父女秘语:"把毛毯带走"。"现在不行,以后悄悄拿"。我心里难过极了。
   27日:送岳父去万安,她说包袱是借姐姐的,拿走一个。
       28日:她要50元去武安,晚上住万安村未归。
   29日:我叫她一天,她搜走我身上301元后,一同回家。
   30日:岳父回山西,去万安村送行,她又住万安。
   12月1日至2日:去山西叫她。
   3日:补办结婚证,给她 100元才同意,当晚拿一包袱回万安村。
   ......
   他们结婚之后,村里接二连三地有青年人喜结良缘。看到别的小夫妻恩恩爱爱,行双坐对,想想自己老婆除了拿东西就是要钱,三天两头去姐姐家一去多日不复返,每次都是求爷爷告奶奶央求回来住一宿,他暗自伤心落泪。
   新婚蜜月20天中午,她说被子是借人家的,要拿走。。他火了,对方陪嫁的东西已拿走的差不多了,根本没过日子的样儿。他找来了介绍人侯某,代理人郝某及邻居数人评理:"结婚时要走的2万元干什么去?怎么连个被子也是借的?三天两头往万安村跑为啥?"
   郝某说有条棉被是我的,不还也就不要了,不是旁人。
   侯某说以前没打听好,把你坑了,由命吧,咱再无法插言。
   这时,淑萍来了,借口这是诬陷人,永良不想过。她拉住郝某说,姐夫咱走,咱不在他家,这时光就不能过。见郝某不动,她走了。
   天下事,唯有男人和女人的战争难弄个理儿。魏永良去万安村找人,淑萍说俩人经常生气,他感到委屈,处处让着她,讨好她,却换不来清风细雨,反嘴道"放屁哩,谁跟你找事来?"她见他顶嘴,伸手打他,他给了她两个耳光,她嚷嚷道:"打死人了,打死人啦"。郝某拉住她,悄然耳语,她才座下来,见他没有走的意思,她拿起棍子打他,郝某拉住她:"能过过,不能过算,打啥哩!"她抱怨道:"姐夫,他打死你妹妹啦,你也不管"。说完,无事人似地座一边嗑瓜子。这时,有邻居上 门,趁人说话间,她打了永良一耳光:"还了你"。他出门了,身后郝某与淑萍调笑:"这一回,肯定打晕了""嘻嘻 ......"。
  这之后,郝淑萍失踪了。
                     渡尽"情劫"芳草新
   为挽救这桩婚姻,村.乡党组织和共青团的干部,婚事介绍人,乡里乡亲朋友,数几十次做工作,但郝淑萍一直未露面。
   造成这一婚姻悲剧的深层次原因,完全是因为他们没有扎实的感情基础,生活中没有共同语言,事业上没有共同目标。魏永良只是为了男婚女嫁,成家立业,娶妻生子才与郝淑萍结成"米面夫妻"。而郝淑萍纯粹是游戏人生,才演一场"夫妻戏",她有她的想法,外人不知。
   魏永良无数次去万安村找人,其姐淑珍根本不让进家,一次次强行推出门外:"说媒管娶到家,就没有责任了,你跟我要啥钱"?其夫说:"咱现在啥闲事也不管,正经人家还说咱臭哩!"
 日月如梭,一年来,魏永良记不清多少次去山西省左权县夏庄乡漳漕村郝淑萍家找人,她躲走了,她家人说:"除非来办离婚手续,想叫走人没门"。后来干脆说:"是离婚马上到乡政府,以后敢再来,非打断你的腿不可。"
   这两口子的矛盾已毫无调和余地,他不敢提离婚二字,他怕丢了夫人再破财,显然,对方也摸透其心思,怕退还彩礼,逼他先说话,才干脆不进婆家门,拖一天算一天。
   魏永良没料到自己会落个如此悲惨结剧......他婚前婚后为娶亲不仅耗光了全部积蓄,还负债15000元。在漫漫在寻人路上 ,又负债3千元。在他旷日持久地经受"爱情"浩劫中 ,全家人悲痛欲绝,常常相对无语泪空流......。                      魏永良,河北省(邯郸)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人。电话:18631006590. 邮编:056304                
   中共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选自《离婚法律咨询》的相关条文
1:婚前财产是指夫妻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婚前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他方不得干预或侵占,离婚时,原则上归个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在离婚之前或一方死亡之前,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家庭财产转移或变卖,是侵犯对方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
二:选自《当前诈欺违法违纪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处理》的相关条文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诈骗罪中,财物的转移则表现为受害人"自愿地"把自己所有,占有,使用和保管人财物交给行骗人。所以,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自愿性",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
   在诈骗罪中,行骗人采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造成受害人对某种事实认识上的错误,则是构成诈骗罪既遂的前提条件。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陷入错误,从而无偿地把财产交给犯罪分子或其他人;客观上则表现为以有偿掩盖无偿,即行为人在有偿的幌子的下无偿地占有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或公私财物所有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所有权是由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构成的。换言之,这四项权能构成了所有权的内容。作为客观的权利,所有权是权能的集体,是具有完整的权能的权利。但是,作为主观的权利,所有权往往并不是权能的集合体。在所有人实际享有并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它又是作为所有权的某种或某几种作用体现出来的。也正因为如此,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并非一定要同时或始终拥有该所有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即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与其权能之间的这种关系决定了诈欺犯罪侵犯的客体,可能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本身,也侵犯了该项所有权的某项或某几项权能,也可能只侵犯了该所有权本身而没有侵犯该所有权的某项或几项权能,或者只侵犯了该所有权的某项或几项权能而没有侵犯该所有权本身。以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为例,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1]所有权与占有权重合,即当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时,占有权为所有权所包含,诈欺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刑法保护的该财产所有权。[2]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即享有所有权的人并不实际占有具体人财产,其他非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享有占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三种具体情形:第一种是第三者诈骗该财产,其侵犯的客体便是双重的,即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占有人的占有权;第二种是所有人采取诈欺手段,骗取属于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其侵犯的客体便是单一的,即占有人的占有权;第三种是占有人采取诈欺手段,骗取为自己所合法占有而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其侵犯的客体也是单一的,即所有人的所有权。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均可以构成诈骗罪。在民法上,占有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是,也没有取得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非法占有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所有人意志,是对所有人所有权的侵犯。如果第三者采取诈欺手段,从非法占有人手中骗取非法占有物,其行为仍然构成诈骗罪。
   欺骗手段。以欺骗的手段,使受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欺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某种举动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误认为存在或把夸大的事实误以为真。
   虚构事实既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全部虚构。但虚构的事实必须是为被骗者其财物时用作判断基础的事实。这种事实只要足以使特定的人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地处分其财产就够了。
   错误认识。错误认识是指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这里的错误认识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仅指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有认识上的错误。
   如果行为人的诈欺行为,在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同时,还给其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失,应按数罪处理。
   诈骗动机的具体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因而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动机不能决定行为的性质,因而对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没有意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区别与民事债务纠纷的主要标志。

网上控告状
控告人:
   魏永良,男,32岁,汉族,系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民。
被控告人:
   范延祥[男],侯增荣[女]夫妇,40岁左右,汉族,系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民。
   郝龙柱[男],郝淑珍[女]夫妇,40岁左右,汉族,系河北省武安市寺庄乡东万安村民。
   郝龙柱系侯增荣姑表兄
   郝书平[女],29岁,汉族,系山西省左权县夏庄乡漳漕村民。
   郝龙柱之母[女],汉族,系河北省武安市寺庄乡东万安村民。
请求事项:
   被控告人范延祥等六人94年利用控告人魏永良结婚之机,以置办结婚为借口,骗取现金二万多元。当时造成损失三万多元,时至今日,损失额无法估计,致使受害人魏永良全家家破人亡,债台高筑,一直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生活,生产受到毁灭性的打击,被控告人范延祥等六人,合伙诈骗,犯有诈骗罪,现提出如下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依法赔偿控告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
   1994年5月,侯增荣给魏永良介绍对象郝书平时说:“山西生活太苦,书平在万安住惯了,女方的目的不是为钱,主要是想找个好人家,咱们了解情况,肯定受不了骗,”相家时,侯提出给女方100元相家费,待郝龙柱夫妇和女方走后范延祥夫妇又提出给女方送200元,实送100元。后又相家时,郝龙柱夫妇和范延祥夫妇,又提出虽然女方没提要钱,但人家把闺女给了你,人家不吭,咱也应该给人家个彩礼钱,问多少时,范延祥夫妇说要征求女方家长郝老六(书平之父)的意见郝老六提出:“依山西规矩给1800元,以后不要钱了,啥个麻烦也没有了,只是给小女买点衣服就成,从万安村娶人,山西只来几个人就行,”侯又说女方姐姐,姐夫都是本地的,出了事,他们又不能跑了,怕啥哩!有郝龙柱担保,保准没事!再去买了几次衣服后,女方提出了退婚的要求,郝龙柱说退3000元,侯问我如何办,我说给我钱,我就走人,侯再去问郝龙柱后,回来对我说:“郝龙柱说女方是开玩笑哩,说了不算,女方家长不在,有啥事,只好依靠姐夫做主”。几天后,侯增荣说:“这样买东西不是办法,不如把钱给了女方,让女方自己买,这样女方为了过时光,就不会胡乱花钱”,当为此事,找到郝淑珍时,郝淑珍提出拿15000元置办结婚用品,并说在万安村15000元买的东西,也拿不出门,丢姐姐人,当姐姐的还得陪送一些东西,你又不吃亏,你的钱安又不要,都给你买成东西了,有啥不行哩!你还沾光哩,当姐姐的吃点亏也不是旁人!侯又说:“万安人都有钱,买的东西多得很,这你不是不知道,人家谁稀罕,你这几个钱,除非不让她妹妹过哩!再者说了,你们要是成了亲戚,郝龙柱也会拉你一把儿。。。。。。因我条件限制,实在确实拿不出这么多钱,郝龙柱母亲又劝我:“拿不出一万五,不能先拿八千先买东西,到后面,实在借不下,也得让办事。”几天后,去送钱时,女方嫌少不接,郝龙柱母亲说:“把8000元留下,限五天时间,把剩下的7000元交清,否则以前的钱一律作废,我是证人”又把我,郝改如,侯增荣叫到院,对我说:“把8000元留下,7000元能借多少借多少,缺多少我补齐”这样我才把钱留下,结婚时,郝淑珍,郝老六(现已死亡),郝书平都说人是山西的,必须去山西取人。典礼时,女方又要了800多元,又让雇车花费2500元,宴席3000元,女方只买了一辆变速自行车(后骑走),几个包袱,一个皮箱,十条棉被,但又让我送去120斤皮棉,婚后二个月零五天里,女方只待了十九夜,并且回郝龙柱家二十多次,将几个包袱逐渐带走,后要拿棉被时,由于我找了媒人魏旺的问情况,女方借口我诬陷人,离家出走,后来,女方提离婚时,说在家挨打受气,不能过,试问如果女方只有挨打受气的份儿,女方在我家来去自由,拿东西我也不好意思去问,她能得到这样的尊重吗?婚前时,考虑到家有一台缝纫机,我便找到侯增荣商量,让女方别买缝纫机,侯却气急败坏地告诉我:“人家想买啥买啥!你管哩!”婚后,我找到侯追问15000元的事,侯说:“女方为你留着钱哩,现在不能给你”女方走后,侯又说:“山西女家吃的花的都是郝龙柱的,我看了也着急,心想让你多花个钱,减轻点郝龙柱的负担,谁知道她走人哩!”(侯骗财是为了郝龙柱,得财的是女家,女方走人却是侯没有料到的。)
   在此案中,魏旺的,郝改如夫妇,是作为证人,经历这些事件的,当初范延祥夫妇,为了有些事能说清,便让魏旺的夫妇在中间传信,当个见证,魏旺的夫妇也表示愿意帮忙,但不做主......
   根据以上事实,综合各方面证据,我认为此事构成诈骗犯罪。
   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告人范延祥等六人,慌称置办结婚用品为借口,将巨额财产据为己有,明显违背了受害人意愿和意志,并将骗到的财物改变其原有的性质和用途或(赠送他人)等,主观上没有偿还的诚意,客观上也无力偿还的,则表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一方或一方家长以取得大量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借机向另一方家长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结婚与结婚用品不同,先决条件不同,决定了行为性质也不同,因此这15000元不同与其他几千元,所以把这15000元与其他财物混为一谈,同样看做是赠与彩礼或借婚姻索取财物,无形中就保护放纵了犯罪,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受害人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区别于(债务,经济)纠纷的主要标志,在本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是事实,也有法可依。是任何人都无法否定的!
   被告人以置办结婚用品为幌子,将巨额财产骗到手后,事实上并没有置办结婚用品,这就可以看出虚构事实不仅成立,而且明显存在。虚构事实既可以是全部虚构,也可以是部分虚构。但虚构的事实必须是为被骗者处分其财物时用作判断基础的事实。这种事实,只要足以使特定的人产生错误认识,并错误的处分其财产就够了,而受害人正是基于置办结婚用品这一前提才错误交出财物,而上当受骗的,在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陷入错误,从而无偿地把财产交给犯罪分子或其他人;客观上则表现为以有偿掩盖无偿,即行为人在有偿的幌子下无偿的占有公私财物,至于女方的结婚和婚后生活,虽然这些不是虚构事实,但这些行为是为一个目的服务的,这就是让哪消失的一万五,更加不明不白,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至少是刑事责任,这些貌似合法正常的背后,实质上却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从法律上讲这些行为却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范延祥等六人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理应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然而在这个标榜民主和法治的社会里,犯罪分子却得逞了。这不能不说这是人类社会的悲哀!是对共产党执政的怀疑!面对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关当局该如何答复我们的网民呢?
    敬请网民朋友们关注魏永良案件最新进展和最详细的血泪史[祖孙三代的悲惨命运]
    当我决定发布我的冤案的时侯,我已经把生死置之度外了,我不会违法,当不一定不再坐牢。什么是真理?枪杆子里面出“政策”这就是真理!如果出的是“狗屎”呢?也是真理!不承认这个,你永远无法生存下去!在“强盗政治”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当学会适应!
    武安市公安局局长牛胜民把人人自危的治安环境彻底改变了,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值得一提。还有一位人物杨志科,那个把涉县绿化了的杨志科!现在的武安市市委书记。年前时,由于债台高筑,又不能讨还公道,我暗中决定在市中心大楼上,跳楼自杀!临死之前,我找到了杨志科(仅有的一次,因为我出狱后,发誓决不跟政府打交道,我没说去死,只想把上访材料留下,他自会知道我明天的死因,虽然人们传言杨志科是个好书记,但我多年遭受的欺骗,我还有什么能相信的!)杨志科当即表态:“一,政府给我一万七千元垫付款,条件是不要告诈骗,不要上访;二,可以去告,但不给钱。”正是有了这些钱,我才还清了所有外债,才有机会上网发布我的冤情。正是由于这些条件,杨志科也不能称其为“包公”虽然杨志科毕竟是向正义迈出第一步。但手下的人要求我写保证:“如果上访告状,退还一万七千元,并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这不是我的真实本意,所以这个保证书,他们怎么说怎么写,没有我的一丝本意,我只有依葫芦画瓢了,绝不多写一个字。否则,他们不给钱。但他们的做法合法吗?不要我上访,其实,我对这个政府失去的信任,是我不上访的真正理由!有冤有信任才会上访,如果有冤没信任,也是不会上访的,没有哪个人去找无赖评理的!失去信任的政府也就可想而知了。牛胜民,杨志科做了对百姓有益的事了,不能忘记。做了坏事了,也要说。客观公正的评论,才是魏永良引火烧身的真正风格,要不,魏永良怎么会成为“政治犯”呢?我认为所谓的“政治犯”就是正直人所犯的罪,也就是“正直犯”!
   Email: weiyongliang868@sohu.com
附:女方97年3月24日的离婚诉状
                        离婚诉状
原告:郝书平,25岁,女,汉族,原山西省左权县下庄乡漳漕村村民。
被告:魏永良,28岁,男,汉族,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村民。
请求事项:
   鉴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要求准予离婚。
事实与理由:
   我和魏永良是经侯增荣及旺的(现住址百官村)介绍结婚的。
   94年11月19日结婚,婚后因男方欠债,债主跟魏永良要欠款时,魏永良就没事找事的骂我,在我还口时,他就动手打我,经过多次打骂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跑到了万安我姐家,结果,他去我姐家叫我不回时,就又动手打我,打我当天,我就一怒之下回了山西我娘家,结果魏永良只去叫了我一次,我不回后他就没有去再叫过,经过1年之后,他 登报纸来诽谤,造谣我又让公安人员调查说我诈骗了他的钱财。由于这些情况,我已和他没了夫妻的感情。再一个,三年来我的生活资金没有来源自己毫无生活保障,所以,恳请法院主持公道,还我人生自由,准判离婚。
                          此致
                                     具状人   郝书平
                                                    97年3月24号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     )法字第   号
百 官 村 负责同志:
    请通知你 村 魏 永 良 在 9 7 年 3 月 2 6 日 上 午 8 时到达我院 徘 徊 庭,不得迟误。
         特此通知                                          
                                                       一九 九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 盖章:武安市人民法院)(注:女方起诉书一个日期)
注意事项:
1、单位干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交被通知人,催其准时到达;
2、被通知人接此通知后,准时按时到庭,不得迟误;
3、被通知人无故不到,单位干部均有权批评教育。
黑心媒人演绎的倾家荡产诈骗案!
  事实真相又是如何呢?以下是我当年的真实记录:
    本文是95年2月25号女方走后,根据回忆写成的,94年12月19号娶亲当日,我父瘫在别人院子里(95年2月25日女方走后,才有人告诉我实情)女方在我家总共占了断续(隔三差五住一宿)十几个夜晚,几乎没有占一个完整的白天(包括大年初一),在家几乎所有的时间都是逼着我们父子:"你家有啥哩!你说我图了你啥?缺这少那啥时买!不给买……想好好过……没门!"以至我父亲和旺的谈到伤心处:"唉不如上吊。。。。死了算了,,,,他们过他们的时光,,,省得再逼我,,,,"旺的说:"媳妇也娶到了家,他们过得好好的,你去死啥哩!"(也是95年2月25号以后,旺的才告诉了我)(他怎知我父亲的苦衷,媳妇娶到家,还得去借钱,我父亲受得了吗?索性二万多元的债务,我也不还了,我去死还不行吗?)
   95年秋天,一场特大冰雹,把我家的庄稼都打成了光杆,我家又遭受了一次灭顶之灾,,,
   要问我,女方白天干什么?女方常去万安村,有时一天去二次,除非不在百官村住例外,否则天天去,几乎没有一天不去,就这样把所有的夜晚都加起来才有十几夜,要问有几个白天,可以说几乎不到一个白天。
                               主要案情经过(谁是坏水?)
   94年农历5月,侯增荣说给我找对象。不久,侯增荣说贺赵乡[今属寺庄乡]东万安村侯的表兄郝龙柱的小姨子郝淑萍想在这里找个对象,问我愿不愿看看,我便问郝淑萍来这里找对象的目的是什么,侯增荣说山西生活太苦,郝淑萍在东万安村住惯了,咱武安条件好,不想回去了,还想找个好人家,侯增荣又说郝龙柱家条件如何如何好,女方的目的不是为了图钱,主要是想找个好人家,侯并说,条件好的都不说外地的,条件差的,郝淑萍又看不上,不管成不成,先提提再说吧!最后决定让魏旺的捎信让郝龙柱夫妇来百官一趟儿。后魏旺的说郝龙柱夫妇说让我去万安先看看,我是和旺的一起去的,去万安那天是个下午,当我和旺的先到凤凰山铁矿报到的时侯,天下起了雨,雨停后,我们才去万安,在东万安村马路上,我们碰到了郝龙柱,当时我不认识,走过去以后,才告诉我,并说郝龙柱是个拐子,到郝龙柱家后,我们见到了郝淑萍。起先,我们都认为她是郝龙柱的老婆(今天我才认识到第一感觉往往是最真实的!)。在闲谈中,才知不是。一会儿,她的姐姐郝淑珍从外面回来了。他们让我和郝淑萍在屋里谈,旺的和他们在院中交谈。交谈结果:郝淑萍问:"你愿意从外地谈对象,你不怕路远"我说:"愿意,路远不算啥"魏旺的和郝龙柱重点交谈了我家经济不算好,母亲不理事,我本人为人诚实,以及自修了家电维修,又如何聪明。至于今后生活好坏全在他们俩人等等。最后郝淑珍说第一次见面先不要定,改天见话。
                               在这起诈骗案中侯增荣功不可没
    过了一,二天之后,我路过侯的小铺时,侯叫住了我,当时,我也发现郝龙柱夫妇在场,闲谈几句后,我去上班,其实在这期间,我去拿了二个西瓜,送到侯的小 铺,吃罢西瓜后,郝龙柱提出要走,侯说既然来了,就先去我家看看,郝淑珍,侯增荣经及郝改如(旺的妻子)听说后,也到了我家,闲谈了一会儿,就都走了,又过了几天,旺的对我说,女方没有看好,想再看看,叫我去万安郝龙柱家,我去那天是农历六月初五,我到时,旺的和郝龙柱夫妇在院子中交谈,旺的一见我,就叫我把眼镜摘下,并问我眼有什么毛病,我说左眼是斜视,已经做了纠正手术,他们看后认为没有事,后让我到屋,让淑萍看看,淑萍看后就问我:"你不嫌我是外地人,你不嫌路远?"我说:"外地人和本地人没有什么区别,况且路途的远近不应该成为婚姻的障碍"然后他们就决定明天相家,当时由于相信了侯的话,也就单纯认为外地人来我们这里找对象,一是想摆脱贫困的生活,一是找一个好人家,其他别无企图,再者人家又是了解情况又是检查身体,又是选好日子,看似郑重其事,实不知人家的骗术高明在此,就是在以后,女方花了我三千多元之后,态度发生变化时,龙柱夫妇和侯告知我,女方不是不愿意,也不是要跟你解除关系,实际是想治一治你,让你服从女方的领导,并说想想世上哪个女子 不是如此,我也就天真地相信了他们的话,心想女人真是用心良苦!后我认为外地人总会或多或少要一部份钱,因此就问女方要钱财的问题,也决定我是否继续谈的问题。侯说,女方只要愿意,她不会让你多花钱,你就放心吧!现在我才知道,侯的话根本就不算数!她只不过用这些话让我顺利交出钱而已!她的话让谁负责?难道骗死人就不受法律制裁吗?她难道不负责任吗?都是本村的邻居你骗我干什么?我没得罪过你呀!
  今天是农历六月初六,我们全家人格外兴奋,忙里忙外,有几位邻居过来帮忙,免得得罪了这些人,准备了二卓丰盛的酒席,临近中午的时侯,郝龙柱夫妇及郝淑萍准时到达,另外陪席的有侯增荣,旺的,改如,吃饭中间,我暗中问侯增荣相家钱女方如何要,侯说郝淑萍交代按你们这的规矩办,壹佰元相家钱,洒饱饭足他们走了,最后郝龙柱他们是从侯增荣小铺离开百官村的,侯增荣夫妇叫住我说,壹佰元太少,让我再送贰佰元,免得人家说你小气,再者别人订婚好几年送礼钱也花得不少,你已经便宜了,再送贰佰元也不吃亏,我提出不愿意送,他们就说现在大方点以后少要点,现在小气,可经不起女方刁难你,没办法,我只好提出送壹佰元,侯增荣夫妇说壹佰就壹佰吧!你到万安就说,给你送个路费,送到钱后,我就回来了,当晚告诉了侯增荣夫妇。
                                郝淑珍骗钱时一马当先
  时间又过了将近一月,在这期间,我也去万安看过几回,都是郝淑萍回家未来,在农历七月初六这天早晨,我突然接到范延祥的通知,让我今天务必去万安,女方全家已经来了,上午我和侯增荣一起去的,在我和郝淑萍的私下交谈中,我告诉了她我的生日,在午饭以后,郝淑萍以我是"扫白星"为名,提出解除关系,后在侯增荣的劝说和郝淑萍父亲郝老六言明自己生死可置之度外,并且郝龙柱对我进行体检(视力)之后,才同意和决定明天再次相家。
  第二次相家,三马车管接管送,并且用丰盛的洒席热情款待,这次他们(主指郝老头)提出要壹千捌佰元,我们对此都有意见,就问要这么多钱的原因,侯增荣解释说:"这是依山西规矩办的,以后没有其它事了,你们只是结婚的时侯,买点衣服就可以了,依咱这花钱太多,不如依山西。"郝改如(证人)问会不会上当,侯增荣说有郝龙柱担保不会出问题,并要求我第二天为郝淑萍买些衣服,又要求我七月十三去山西一趟。去武安买衣服时,郝淑萍借口买裤子(相家时穿的)的钱是借郝龙柱的,又向我索取壹佰元,当天又花费伍佰伍拾元,回来后,我告知侯增荣,侯很气愤,并对我说:"她再向你要啥时,你不要答应,让她找媒人"七月十三去左权女方家时,女方又索取壹佰多元,并且在居住期间,郝龙柱向我提出要壹万贰千元,条件是结婚时的东西可以少买一些儿,我没有答应,郝龙柱便提出以后看情况再说,从山西回来后,我把情况告诉了侯增荣,侯不同意,但侯却说郝龙柱曾暗中对侯说,要我给女方伍千元,八月十五去山西女方家送礼(礼物花130元)女方让我陪她去粮站买油,又让我付油钱拾捌元,八月十七去武安买衣服时,郝淑珍给我交待说,郝淑萍想买啥,你由她性,后我以身上没钱为由才阻止了她进一步购买,这次花费我叁佰贰拾多元,此次买衣服事先也经过侯的同意,并且事后又向侯作了交待,侯认为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就决定让女方划个范围,郝淑珍以出去问别人为由,回来后,就说买嫁妆需壹万伍千元,我不同意,此次谈判失败,回来后,侯对我说,壹万伍如包括电器化就定了,你不要再不同意,再者说郝淑珍想把婚事办得排场些。这些钱又是为你买东西的,别人要不了你的钱,你要不愿意,以前花的钱就不能要了,这是规矩,男不愿意男扔钱,女不愿意女退钱,其实我们争论的是女方买嫁妆的钱,就是女方百分之一百二买了嫁妆都带到我家,我也不会同意,因为我根本就无法拿出这么多钱,这给了她们一个理由,我不出钱让她们买嫁妆就是我不愿意了,以前花的钱就得扔,侯并且又对我说,你拿着钱带着女方买她可能乱买一气,多少钱也不够,不如把钱给了她,她就不会乱花钱了,对此,我仍然有意见,侯便说,万安就这个规矩,这已经便宜了你,我问不是依山西规矩办的?侯说你知山西是啥规矩,要不依咱这儿,从下书!(样子很恼火) 同不同意!这时才知侯没有替我着想,刀把子在人家手里,我感到无可奈何了,唉! 反正人家是给我买东西的,没钱,借不来也得借。
                                   范延祥关键时落井下石
  第二次相家后,范延祥曾对我说壹万伍包你娶到家(不是买人,指买结婚用品和置办婚事)我问外地也花这么多,范说她姐是万安的,想把婚事办得排场些,比起万安不算多。
   郝龙柱--抢了我的女人,我不骗你骗谁!
   后去郝龙柱家商谈时,才知郝淑萍已回山西,郝龙柱答应壹万伍包括电器化,但门帘除外,停了几天,当我把借到的伍千元送到万安时,郝龙柱夫妇不接,让我把钱给了郝淑萍,又停了几天郝淑萍从山西来后,我和侯又去送钱,女方不接,理由是要送一起送来,我心里很恼火,也想散了这个婚事,就对郝淑萍就:"既然不接钱,你就给我退了"郝淑萍说:"退就退"侯就去问郝龙柱,郝龙柱说退2千7佰元(实际此时女方已花我3千多元,此时女方可能想得一部分钱就算)侯就又问我如何,我对侯说:"给了我钱,我走,"侯又去问郝龙柱,一会儿侯过来,我问侯要钱时,侯说郝龙柱不提给钱,侯又说,我没有办法,我不能要钱,如果一要钱,女方会说是你先不愿意,就不退钱了,再后来,侯与郝龙柱商量后,侯对我说,龙柱说女方不是不愿意,是想治治你,吓唬你哩!谁知就快成真的一样了,先回来等女方消消火再来吧!后郝淑萍回山西,天又下了大雪,停了几天,雪消完时,侯让我去山西叫郝淑萍。客车不通,我是从阳鄄步行到山西的,此去山西买礼物花2佰多元,才将郝淑萍叫回万安,后我与侯增荣,郝改如赶着车,拉了一车白菜(300多斤)带着捌千元去郝龙柱家,到家后,郝淑萍把我赶出门外,他们在家商谈,让我在街感受"治治你"的良苦用心,后郝淑萍就说郝龙柱以前说的不算,郝龙柱则说现在答应郝淑萍的条件,慢慢她会买的(指电器化)当我问到要这么多钱都是买啥时,郝龙柱母则说:"争哩嫁妆,争不哩陪送。"侯则发火说:"你管淑萍买啥哩,淑萍想买啥买啥 "至此他们才接住这捌千元钱和白菜,并且限我五天内,把剩下的柒千元钱交清,否则,以前的钱一律作废,不能再要,当天深夜一点多钟才回到家。第二天我和父亲把中的棉花和白菜扔下不管(在此其间,棉花和白菜被人偷去不少)不得不多次四处求人借钱,甚至贷了别人叁仟伍佰元(至今不知还多少)四天后,把千辛万苦借到的伍仟元钱送到郝龙柱家中,后来,郝淑萍以钱没送清为由,不行我时,被郝龙柱母劝住,后在典礼前,侯不让我进郝龙柱的家中,贰仟元钱也通过范延祥给了郝淑萍(实际上这些钱[包括以前]都是交到郝龙柱手中的,但侯却说顶算给了郝淑萍)侯则与郝淑珍谈定女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要钱,女方自己说买电扇(没买)自行车(女方骑走)事实的发展则没有以人的良知作为保证。
   后郝淑萍,郝淑珍又提出让我买20寸彩电,洗衣机,录音机,沙发和组合家具,理由是我是为我家买的,不买不行。我根本不同意我买,侯就对我说,你现在买了,女方也舍不得把钱扔了,就是买东西花不完,她也会把钱带上来的,你担什么心,范又对我说:"要是因借东西女方和你离婚,我不负责。"后在百官群众的支持下,我买了家俱,彩电,洗衣机。录音机和沙发因实在凑不起钱,只好借别人的,用来顶一顶,在典礼前几天,郝淑珍和郝老六提出用车去山西娶亲,理由是郝淑萍是山西娘家(原先相家时,郝老六等人表示人在万安娶,山西只简单来几个人)郝龙柱则说与郝老六闹了矛盾,郝老六很生气,才提出去山西娶亲(实质是郝老六想趁机再敲竹杠)在典礼头天晚上用车两部去山西,当天下午五点多钟才娶到家,当天用车二部花费贰仟元,第二天用车送山西人花费伍佰多元,晚上住宿和路上吃饭共花壹佰多元,宴席3千多元,娶亲时女方又索取捌佰贰拾贰元(其中包括上轿(2佰元)娱乐(壹佰元)鞭炮(壹佰伍拾元)过妆(柒拾贰元)钥匙(壹佰元)门帘杆(伍拾元)等费用,吃饭钱(壹佰伍拾元)因用范延祥车去万安和去武安拉家具又要车费壹佰元(欠)娶到家后,我的父亲看到万元换来的嫁妆竟只有几佰元时,心里难过极了,眼中充满了泪水。。。(我无法忘记父亲瘫倒在地的惨样儿。。。)一位老人当他千辛万苦,受尽人间的磨难,在大喜的日子,他病倒了,他流出了心酸的泪水,他没有享受到人间的天伦之乐,却盼了个透心凉!他一颗善良的心却受到了如此的愚弄。。。我对不起我可怜的老父亲!是你的儿子害了你。。。
  结婚时女方仅带来十条被套(皮棉要115斤,实用最多70斤)一辆自行车,八个包袱,一个皮箱和一件工艺品(一对小狗)当时我心里想,我曾多次对他们说过,我没钱,这些钱都是借的,淑萍处处要治我,处处想管住我(候和郝龙柱夫妇之言)钱肯定没舍得买东西,一定是用来让我还饥荒的,并且候还跟我说女方给你留着钱(娶亲当天对我说的)想不到我这么容易上了他位们的当。
郝淑萍跟的男人多了,丈夫也就不算回事儿!
  94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阳历12月19)典礼,当晚同床时,女方是半穿着裤子的,但我心里已经清楚,太容易了,真大,女方不是处女,并且生殖器异常,事后,双方都没有睡,我心里虽不是滋味儿,但我认为结婚不容易,就认了,也隐瞒了真实情况,免得被人知道。二十日(12月20日)早客车往山西送人时,郝淑萍到万安,晚上多人去叫才回,22日(12月22号)女方借口郝老六过生日,把我家剩下的烟,酒,肉,花生提了满满一包,让我送到固山后,把我推下车,淑珍,郝淑萍去了山西,25号(12月25号)我带礼物(半路回来时烟酒等丢在万安)去山西,在白岸乡两客车相遇后返回,淑萍,郝老六同来,晚上到了百官,26日(12月26号)郝老六,淑萍在百官,郝老六问罪典礼时,客人的休息没有安排好,中午,父女私语:"把毛毯带走 ""现在不行,以后悄悄拿"他们认为我在沙发上睡着了,但那时是似睡似醒的,就是不想睁眼和他们说话。27日(12月27号)郝老六,淑萍,我去万安。晚郝淑萍和我到百官村。28日,郝淑萍向我父要伍拾元去武安,我把郝淑萍带到万安,误了客车,郝淑萍住万安。29日(12月29号)我去万安,晚上才把郝淑萍叫回。30日(12月30号)我和郝淑萍去万安送郝老六,晚上我单独回百官村。农历12月1日(95年元月一号)郝淑萍,郝老六和我去山西。2日(元月2号)我单独坐车回,需要说明的是,在典礼后乡计生委就向我追要结婚证,此文件送到万安后,女方经过几次周折才同意结婚,为了免除罚款,才把日期写成94年12月12日(其实,我的婚姻状况证明,在典礼前一段时间我就已经准备好了,女方是拖着不办,理由是与村干部不和,人家不给办,并且此次去山西,郝淑萍又把我身上的钱掏光约参佰多元,回来时只给我伍元钱路费,实际路费需拾多元,如回不到家时,我告诉她只有把电子表给了售票员。农历12月9日(95年元月9日)郝淑萍和郝海兵(郝淑萍弟)到万安,10日(元月10号)郝淑萍到百官,当她发现我把借别人的录音机和沙发送走时,她就纠缠不休和我生气,我就对她说是别人借走了,其实在此之前,也就是典礼第三天,女方曾对我说,包袱中有部份东西是借郝淑珍的要送回去,我没在意,心里也不清楚包袱的东西值多少钱,更不知包袱内是什么东西,就同意她拿走了,其实女方频频来回走动,意图之一就是为了拿东西,女方拿着钥匙,我不知道缺不缺,女方时常挂着一个小包,来时空空的,有时包内也有衣物,走时绝对满满的,都是女方的个人衣物,后我把此事告诉了魏增安,魏说,女方典礼时为了排场,可能借一些东西,这也是事实,你不能干涉,其实女方婚前婚后并没有给我买一件衣物,(比如:最不值钱的袜子等)典礼时,我是借别人的毛衣穿的,候却对我说,女方早已为你准备好了衣物,就是不让你穿,你去借借吧!(不知为何给我说这句话)在典礼前一段时间,我和候去郝淑珍家时,见郝淑萍打毛衣,候就悄悄告诉我:"啥事还用你操心哩,这不是人家给你打毛衣哩,你啥也别问,人家不是傻子"我当时心里纳闷,怎么也不用测量身材,人家技术就这么高,到96年11月10日的今天,我也没有穿上什么毛衣,连成品都没有看上一眼。
  农历12月11日(95年元月11号)上午邻居爱军典礼,郝淑萍马上就回万安,(只是百官有人典礼,女方在典礼前一定回万安,动机不详)下午我去叫时,女方执意不回,并说如不买录音机,给你好好过,等着吧,郝淑珍则要我保证买录音机,并说大钱都花了买录音机也不花几个钱,往你家买怕啥里,给了别人啦?!怎地,让别人给你买个!我说家实在没钱时,郝淑珍说没钱,不能借,要不郝淑萍不回我看你咋办,后我答应回去想办法一定买时,郝淑珍才让郝淑萍回,并在12日(95年元月12日)早我和郝淑萍去志军家借叁佰元,郝淑萍拿住叁佰元,当日去武安,郝淑萍说录音机不好,让改日买,后买窗帘,圆桌洗脸架及郝淑萍又买一双皮鞋,当日郝淑萍坐车回万安(从武安)。十三日(95年元月13日)我去万安叫回,在此期间,我让她给我父送伍拾元零钱,但家中所剩零钱又被女方拿空(候增荣后来还夸奖女方如何好,谁家的媳妇才娶了没几天就给公公送钱哩!你娶了一个好媳妇,还感到不满意,(请问坏媳妇是啥样子又该怎样?]女方没给你买东西,她会把钱给了别人,经不住一点考验,女方现在就是试你心事哩!现在才知语言是一种奇妙的东西,同一件事情竟有两种性质完全相反的说法。后来又向我父把伍拾元要走,我父能说什么呢?十八日(95年元月18日)郝淑萍去万安后往山西。十九日(95年元月19日)康红兵典礼。二十四日(95年元月24日)我四伯父的三女儿典礼,郝淑萍从山西到万安。二十五日(95年元月25日)郝淑萍,郝龙柱去武安,(魏海兵去武安见到,但后来女方没有告诉我去武安一事,我也没有揭穿)二十六日(元月26日)郝淑萍被郝龙柱送到百官,发现女方口袋有一粒紫红色药片,女方说是食母生。27日(元月27日)郝淑萍去万安,下午带郝龙柱女儿到百官。二十九日(元月29日)郝淑萍送郝龙柱女儿去万安未归。30日(元月30日)下午郝淑萍回到百官村。95年农历正月初一(元月31号)百官拜年.初二(95年2月1号)郝淑萍t和我去阳邑(拜年期间均有人给钱,钱都到了郝淑萍手里,依然象我的一只钱袋子。只有进口没有出口(意指从不给我)似乎这是女人的职责,天性爱管钱,是一个财政部长的料(心想这种考验方式也是女人良苦用心,心里也期待着女方早把财政大权归还我)。5日(2月4号)郝淑萍和我去坦岭,先去红兵家,我和红兵闲谈时,她去候增荣家,一会回来后,没头没脸就把我骂了一顿,我只好陪着笑,赶紧去坦岭。郝淑萍下午被郝龙柱叫回万安(怪不得郝淑萍在坦岭就急着回百官)8日(2月7号)郝淑萍去山西。12日(2月11号)郝龙柱为其父筑墓。13日(2月12号)我去山西。15日(2月14号)都在山西过十五。16日(2月15号)郝淑萍逼我去买礼物并对我拳打脚踢,当日我含泪而归,郝龙柱男孩跟我回,男孩交给郝龙柱母看管。其实,郝龙柱的儿子在其母郝淑珍不在家时,常跟其奶奶在一起生活,很少跟龙柱在一起(我没理由说绝对不在起,我毕竟了解还少)21日(2月20号)郝淑萍,龙柱从山西回,郝淑珍和其女留在山西。22日(2月21号)上午,我去万安看来了没有(我不知来了)龙柱妹告诉我说:"郝龙柱来过其家,好象听说郝淑萍也来了,我没见郝淑萍下来,我也不清楚"她和龙柱怕我起疑心,回此她说郝淑萍也来了,我没见郝淑萍下来,我也不清楚"。下午,龙柱把郝淑萍送到百官。晚上郝淑萍对我说,她和龙柱怕我起疑心,因此她21日住在高北(信用社一位女职员家)并让我不要起疑心,她又说龙柱不是那种人。后说郝老六生病,因此郝淑珍没有回来。23日(2月22号)上午八点半,我四伯母去世,下午郝淑萍去万安,当日未归。24日上午十一点郝淑萍从万安回到百官。晚上郝淑萍对我说,龙柱男孩亮亮上学没人给做饭,亮亮不找他奶奶,非找郝淑萍不可,并不让她回。郝淑萍说还去万安,但我原先在万安曾看到亮亮和郝淑萍到一起就打架,郝淑萍说亮亮讨厌,亮亮不让郝淑萍住在万安,龙柱难道不会做饭,(晚饭和早饭)。27日(2月26号)我去时曾是龙柱做的饭,龙柱除了腿拐之外,他并不傻,郝淑萍晚上又对我说:"平绒棉被是借她姐的"又要拿走,我不同意。25日(2月24号)早起郝淑萍又指别一条棉被(普通)是龙柱母做的,质量多好多好,要替她姐姐拿走,我就问你拿那么多钱都干了啥?她说现在东西这么贵,够买啥?!就这个钱还不够哩!不要扯淡啦你!。心想别人也没要过那么多钱,东西买的多的有的是!因今天埋人,我就告诉我母,如郝淑萍拿棉被,不要让她拿,叫她等我回来再说(现在埋人,不埋人,我白天也不在家,去上班)埋人时,我们全家和郝淑萍都去。到村边时,郝淑萍返回,我母一会儿不见郝淑萍,就也回家了。同来的有王大根的妻子,也到了我家,发现郝淑萍在包一双棉被,就问包棉被干啥?郝淑萍说棉被在床上放着太脏(包箱床,但不是放着一条棉被,满满的)想放进柜里。然后把柜子打扫干净后,放进柜里。这才知道这只柜已经空了。随后,郝淑萍骑车去了万安,当日未归。钥匙全在郝淑萍手里,后我把此事告诉了郝改如。郝改如说问龙柱。26日(2月25号)中午12点多,郝龙柱送郝淑萍到百官村,并说郝淑萍招了邪,我怕出事,就把她送回。郝淑萍躺在床上一声不吭,当郝龙柱去侯增荣家后,史二庄我姑姑等人来看她(一会儿她们走)。后来郝改如来叫我说有事,让帮忙儿,到郝改如家后,魏旺的,郝龙柱都在场。魏旺的就让我说说情况,并且说郝淑萍怪罪你在家随便让人上床,你又说郝淑萍要拿棉被给她姐。郝龙柱便说是有条棉被是郝龙柱的,不还,也就不要了,不是旁人。我就说:包袱的东西是借她姐姐的,郝淑萍拿走,我也没说啥,现在又说棉被也是借的,停几天你是不是又会说,她是借的,人到底又是借谁的。我现在不吭,看郝淑萍如何给我处,要走那么多钱都是干了啥?。过了一会儿,郝淑萍来。魏旺的便问郝淑萍:"永良说你想往万安村拿棉被,有这个事没有?"郝淑萍便大吵大闹说:"谁拿他棉被来?!你看棉被没有在家,我把棉被往柜里放了放,有啥错哩,永良他就不想过!"并哭着说:"姐夫咱走,咱不在他家,这个时光就不能过!"郝淑萍拉郝龙柱走时,郝龙柱没有动,郝淑萍就单独出来了。到我家后,郝淑萍就骂我母亲并说:"不给永良过,不愿我!你咋说我拿棉被来。你瞎啦,棉被没在家?"随后,收拾东西,背着小包就出来了。我回来后,我母就骂我,并着急说:"郝淑萍骂我,我也不敢还嘴。我拉都拉不住她,出门往西走了"一会儿,郝龙柱,郝改如来到我家。郝龙柱走时说:"淑萍在万安,我就不来了。如果不在,你再找找"没过多少时间龙柱来说:"人没有在万安。"结果我在百官和史二庄她可能去的地方找遍没在时,便断定淑萍已经去了万安,便告诉龙柱说:"郝淑萍想去那儿去那儿,我也不去找了."龙柱走时又要去了35斤棉籽。其实我心里却想,做为姐夫,你不能不对郝淑萍的所做所为教肓吧!既然你说没在万安,那好吧!我去你家逮人!27日(2月26号)早四点半,我就骑车到了万安,在她可能上客车的地方藏了起来,但等到八点不见院门开,我在门口听了好长时间,才似乎听到家屋有说话声(声音太小,又不经常说)我便找到龙柱母家,进屋后,发现亮亮才穿衣服,我便问:"亮亮,你一直跟着你奶奶睡哩!"亮亮"嗯"了一声,当龙柱母听我说,郝淑萍好几天一直在万安住时,并且郝淑萍现在不知在何处,昨天下午说郝淑萍想拿棉被生气时,龙柱母脸色马上变了,并赶紧穿上鞋,对我说:"你先走,我一会就到"龙柱母到龙柱门口时,发现门锁着,便大声叫郝龙柱开了门……。
   有妞不泡,大逆不道;见妞就泡,替天行道!
   有这样替天行道的郝龙柱,事情的发展就顺理成章了… …
   龙柱就对其母说:"郝淑萍半夜来了,只好让她住下了"我们到家时,发现郝淑萍在炕蒙着棉被睡。 其实后来侯增荣和其父才告诉我,原来26日(2月25日)下午郝淑萍到了北河底村,侯增荣娘家。傍晚龙柱把郝淑萍带走,并且侯增荣又说棉被确实是借郝龙柱的在郝龙柱家我发现郝龙柱和郝淑萍的袜子在炕中间放着郝淑萍的毛衣在床角放着郝淑萍的鞋在床下放着拖鞋在炕边放着郝龙柱没穿袜子此袜子后被郝淑萍扔到炕里边东南角(扔了几次才扔到位,也许是心里紧张的缘故)。后郝龙柱母走。郝淑萍一会儿也起身外出。郝龙柱给我做了一些饭。我吃饭时,郝龙柱去找郝淑萍。我发现床上郝龙柱被窝没有一点热气。临近十点多,郝淑萍回。没见吃饭。郝龙柱让郝淑萍回。郝淑萍则说:我经常和其找茬儿生气(其实是她经常和我生气)我处处让着她,讨好她,没有说过她的不是,现在她这样说,我心里很恼火,就说:"放屁里你,谁跟你找事来!"郝淑萍就说:"你骂谁"就起来打我,我站起来还了她两个耳光。郝淑萍又说:"姐夫,他打我来"就又来打我,龙柱赶紧把郝淑萍拉在一边,不知耳语了句什么,郝淑萍马上不吭一声站在一边,好像什么事也没发生一样。我在炕边站着,也没有动。一会儿,郝淑萍就拿起棍子打我,我便和郝淑萍在屋中打了起来。龙柱又去把我们拉开,并且说:"能过过,不能过算,打啥哩!"郝淑萍就满怨道:"姐夫,他打死你妹妹了,你也不管!"又一次耳语之后,郝淑萍又像没事人似的,并且又安安静静地坐到了一边磕瓜子。当时,我还没走。后郝海兵(郝淑萍弟弟)骑车赶到,郝淑萍趁机会对说:"我还了你"并使劲打了我一耳光,打得我脑袋嗡嗡直响。郝淑萍到小屋后,便悄声笑着说:"这一回肯定打晕了"。其他两人笑了笑,一点钟郝海兵拿上棉被去贺进石子厂,并带郝淑萍走。其实只带出村外,下午三点有人见郝淑萍在万安,至此,郝淑萍便再也没有来过百官,她失踪了,但有时也隐时现,我奈何不得,也找不见人...
  郝淑萍在百官极有限的日子里,她对我采取经济上封锁,生活上刁难,不断制造磨擦,便我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她频频往返万安的目的至少有一点肯定是往万安拿东西,其他目的不清楚,(但有一点却令人生疑:如果是为了和姐夫幽会方便,这种种所为就能圆满解释了!)白天如在家就和我找碴儿,整个晚上不让我有一会儿休息,不让我看电视,逼迫我整夜性交,就是只在外面磨擦,也不让停(女方生殖器不长毛,光光的平面上有三个孔,至于阴唇,这女人没有!)否则就把我的手和胸部抓得满是伤痕,有一次因我实在太困,刚一打盹儿,就被抓醒儿。刚说了个"不"就不让我盖棉被(冬天)还不停骂起了我。当夜有人来听房,发现我光着身子睡觉,说我不怕冷,气急之下我从窗户(玻璃被他们摘下)倒了别人一身水,没办法,只好把火发在别人身上。一群人扫兴走了,后还得再次性交,才让我盖上棉被,以至郝淑萍走后很才一段时间里,我象害了一场大病一样,头每天昏沉沉的,走起路来脚下象踩着棉花,象牛一样健壮的我,现在成了弱不经风的样子,当时称了一下体重只有127-8斤,眼下有145斤。
  正月二十八日(2月27号)百官二黑的见郝淑萍在武安,叫不回来,郝淑萍坐车回万安(有人后来告诉我)29日(2月28号)郝淑萍可能回山西,我和彦亮去贺进石子厂找郝淑萍的三姐夫郭二旦。郭说光见海兵来,没见郝淑萍,就满怨郝海兵不该将郝淑萍带出,并说你知道为啥生气来?在百官生气来!?又说郝龙柱昨天来,想让郝淑萍在此做饭,郭二旦不同意。二月初一(3月1号)有人见在山西,郝老六说郝淑萍搭车回武安(不知后来如何)二月初二(3月2号)郝淑萍可能在万安,我在房上偷听到龙柱说了一声"睡吧!"我是夜一点才到房上(此前二天夜龙柱家有人打麻将)初三(3月3号)我去万安想知屋内为何人,结果龙柱和他的邻居郝金昌去山西找饭店服务员。初四(3月4号)龙柱和郝金昌从山西返回。五日(3月5号)郝淑珍从山西返回(其实郝淑萍在百官时,就对我说过二月初五才回来)此晚我是早早就到了房上,郝淑珍在家生火,还有一个圆宝(山西,同一个村的)在家说闲话。一会儿龙柱带郝海兵从贺进来,郝淑珍就问龙柱,永良后来来万安没有?龙柱说没有,郝淑珍就追问龙柱是不是干不要屁脸事来,要不了永良咋打她。龙柱就对海兵说,不要听你姐姐瞎说,后来他们又说郝淑萍藏在某个饭店,但又谈论金昌饭店时,我没有往下听,就下房,找到了金昌饭店。没到金昌饭店时,发现根旺饭店有一个穿红衣的女子在低头切菜,由于灯光暗,距离远,没有看清,但有些象,我怕被人发现,况且又不是金昌饭店就没在意。第二天再去看时,此女消失,在金昌饭店我找到了承包人(快到期)承包人讲前几天根旺是用了一个女子,很象我说的待征,但没有理会是否缺了门牙,因没有看见脸。初六(3月6号)我去万安龙柱家,告诉郝淑珍说不管郝淑萍以后如何,我保证再也不会动她一指头,郝淑珍只是对我说你不要来我家,就把我推出门外,找把我的旧自行车扔在路上(国良在房角看到,但没有露面(有照片))傍晚郝老六到万安(彦祥说见)彦祥进家时见到并见郝淑萍(不让我登门)后彦祥对我说初七不要初八来,山西人特别讲究日期。初八(3月8号)海兵,圆宝,郝老六回山西。我和增安没有见到人(不知真假是否走)。初九(3月9号)我和彦祥去万安龙江(龙柱哥)家,说在固山郝淑萍和龙江坐车到万安。晚郝淑萍在龙柱家(门口听到声音)彦祥去叫未果。初十(3月10号)郝淑萍郝淑珍去武安。我和良的,改良在龙柱门口等。中午龙柱从地回,见我们后,躲到邻居家,被我们发现就去和他商谈。龙柱无奈才让我们进家。郝淑珍从武安回来后,把我们都推出门外。后来龙柱和良的发现口角,良的,改良回。我在路上发现郝淑萍进家,龙柱则让我去山西找人。11日(3月11号)有人见郝淑萍在万安。12日(3月12号)郝淑萍可能回山西。30日(3月30号)申旺,改良,我去山西,一点到家,郝老六跟我们大发雷霆,并说这一回先饶了我,但这次不走,下次再来叫。晚上我说郝淑萍经常在万安住着,这样做不合适时,郝老六则说要不了我就让郝淑萍明天跟你走,有这个说法就不走了。(注:"要不了… …就如何如何… …。"这句话是这些人惯用的伎俩,如果对这些人有绳之以法的哪一天。这些人肯定又会说:要不了公安局抓我,现在我也准备回去好好过!既然有公安局,想过,没门!… …。总之,就差一点儿)郝老六又说与我对证(证明最后一次是怎么从百官到万安的,龙柱说郝淑萍半夜到万安叫门的,不得不让住下)三月初一申旺,改良(3月31号)坐车返回。我则躲在下庄某家。初二(4月1日)我乘邯郸-阳泉的客车到漳漕村。到郝老六家,我就说是我父逼我来的。郝老六和三女郝淑芳则重复对我说,路费白花,不如在家安安坐着,你说你多么没钱,现在有钱啦?当天晚上,我的提包内放着自制的窃听器,我到户外,偷听他们的谈话,内容如下:郝淑芳问出去了没有,郝老六说出去了,还来叫里!明说吧,叫也不回,他爹来叫咱也不回,淑芳说,他家有啥里!要有钱就跟他好好过,没钱还来叫人里,就不要回去!郝淑萍说他怎啥也知道来,肯定郭二旦说来,龙柱还跟郭二旦交代了,叫郭二旦不要吭。淑芳说郭二旦就不是个东西!回来非好好治治他不可。郝淑萍说永良他听了别人的闲话,连自己老婆都不相信(白天我对郝淑萍说她不是处女,郝淑萍说就不是处女,我想跟谁就跟谁,你还管着我了哩,该!该!你有啥法,我又说龙柱不是好东西,不算人(我对此有怀疑,但不敢冒然说出。其它方面(如龙柱和他们一同骗我钱)龙柱也不算人)郝淑萍就说我往别人头上泼屎,并起来打我,我没有还手。随后,她就说就是有这个事,就这个,你也管不着,你能怎地?)并说本村某人法院来叫也不走,没有离婚就跟别人结了婚也没事,郝淑萍说,我想法离婚,就是离不了婚,我也能走,后她们想办法如何把我支走,借口是她们都去拐儿镇买鞋,家中没人,我在家她们不放心。第二天(4月2号)我被赶出门外...
  这次回家后,我就去找侯增荣要钱,候说:"说媒管娶到家,就没有事了,你找我要什么钱,管娶亲,还管生孩子哩!(要象这样管,我会用你吗?骗了人想摆脱干系?)良心啊!你当初是怎么跟我说的,难道现在成了买的不成,这是怎么一种概念啊?侯增荣的父亲说以前也没打听好,把你坑了,由命吧,咱再无法插言,龙柱姑姑还不说他哩!咱一个做姑父的咋说哩!龙柱和郝淑萍的事不是一半天了,早就是这个事,由命吧!
                     郝淑珍--没钱可骗的时候,轰走了事!
  后来去郝淑珍家,郝淑珍说,没结婚我管你这个事,是为了你们好,结了婚我就不管了,过好过坏是你们的事,你以后再不要登我家,我没有你这个妹夫,想找人不要来这儿,这儿不是郝淑萍家,再来就跟你不客气!
  后来,我去山西时,不让吃饭,家中人说,既然来了就去乡政府办离婚证,如不离赶紧走,再在漳漕村见到你,非打断你的腿不可,看你以后还敢不敢来!这一次又被赶出门外...
  96年春节前,将近一月,万安的内线(暗探)告诉我,郝淑萍来武安买衣服,赶紧来叫人,我父和申旺去叫没有叫回,我去叫时,龙柱反锁住街门,郝淑珍,郝淑萍,郝淑丽(五女)又把我打了一顿儿,还是连续多人去叫。郝龙柱则当着众人说:"咱现在啥闲事也不管,正经人家还说咱臭里!"…………
                                      (上篇完)
  此事没有了结,有一天,将会看到中篇和下篇
                   魏永良
     案件受害人自述95.2-5月份,自96年11月5日在邯郸市委第二会议室服敌敌畏自杀被邯郸市第一医院急救中心抢救后,回家康复这几日从抄了案件全部经过,此件上报武安市信访局,等待邯郸市委所说的限期处理.....
                               96年11月10日从写
                                 武安市公安局《报告》
  武公《98》字第4号
      武安市公安局关于魏永良上访闹事事件的报告
邯郸市局:
   现将人员魏永良多次上访,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去。   1998年1月4日8时,我市上访老户魏永良到省公安厅门口无理取闹,并服毒自杀,后经抢救脱险。邯郸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光生'我局副政委刘又元等人及时赶到省厅将魏带回,并对其作了严密控制。
   魏永良,男,现年30岁,系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农民。1994年5月,魏经人介绍与山西省左权县夏庄乡漳漕村女青年郝淑萍相识,并于94年11月份举行了结婚典礼,同年12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感情不合,郝淑萍长期在娘家及姐姐家居住,夫妻开始,魏永良便以"以婚骗财"为由要求公安机关按"诈骗罪"法办郝淑萍,经多方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不属"以婚骗财",未予立案。但魏仍多次到局来访。1996年4月,又派员专程赴山西等地进一步对魏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认为魏反映的问题仍属婚姻纠纷,不构成诈骗犯罪。并告知魏按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魏不听劝告,仍我行我素,继续上访,后将魏永良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上报市政法委,经"四长"会研究认为是 一起婚姻纠纷案。当时主管政法的市委副书记王建民指示武安市人民法院徘徊法庭受理此案。97年3月,郝淑萍向起诉与魏离婚,魏到庭应诉。8月份法院作出判决:准与,郝淑萍退赔魏1万3千元。魏不服上诉,在判决书下达之前到处上访。市委,我局领导,信访科,石洞派出所干警曾多次对魏做思想工作进行教育,收效甚微。
    1996年11月5日,魏永良到邯郸市委办公厅上访并服毒,被抢救脱险,护送回家;1997年9月魏身带农药,手举"诉状",再次到邯郸市委大院上访闹事,拦截市委领导乘坐的汽车,严重干扰了市委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被我局治安拘留。受处罚后,魏更为不满,进而又到省厅上访,故意制造事端,造成恶劣影响。
   目前,我局对魏永良无理上访闹事事件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监控组织,专人负责,对其实行昼夜监控。但是我们认为魏永仍有继续上访,挺而走险的可能。为了确保"两节","两会"期间的绝对安全,消除不安定隐患,建议依据河北省《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收容教育。
   当否,请指示。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这是河北省武安市报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的报道:
                人走财空 让人怜悯 无理取闹 法不容情
   魏永良,石洞乡百官村人,一个金钱婚姻的受害者,本应受到世人的同情,但他思想偏激,多次上访无理取闹,出丑闹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工作秩序,1999年2月10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被劳教3年。
   1994年6月,家境贫寒的魏永良在本地难觅佳偶,经人介绍与山西省左权县女子郝书平认识,二人没有经过深入的交谈和了解,便在短时间内草率定亲结婚,郝要去魏彩礼17000多元。
   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婚姻是不幸福,不牢靠的。魏郝二人婚后,经常闹别扭,郝在魏家没过晚"九天"便住到她姐姐家。魏多次央求媒人去叫她,但郝一去不回头,回到左权县,再没有和魏在一起生活过。魏永良在气愤悔恨之后,便开始上访告状。他肩上挂着牌子和纸箱子,在市委门口出丑闹事,以求博得世人的怜悯,要求市公安局以婚姻诈骗罪立案,追求郝书平刑事责任,退赔财礼。市公安局,法院对照有关法律答复魏,不能以诈骗罪立案,可向市法院起诉离婚,让郝退赔彩礼。
   1997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郝书平在判决生效10日内付给魏永良彩礼款13000元。魏不服,认为经济上的补偿弥补不了心灵上的创伤,上诉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院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郝书平于判决生效后10日付给魏彩礼款15000元,其它维持原判。在上诉期间,1997年7月15日魏以上访为名携带农药"敌敌畏"在邯郸市委门口拦截过往车辆,严重影响了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被武安市公安局拘留15天。
   市法院数次到左权县执行判决,因郝家庭条件差,(注:骗走的那二万多元干什么吃的?!要不怎么说共产党不可救药了!厚颜无耻!…厚颜无耻!…厚颜无耻呀!!!……)一时难以退赔1万多元的彩礼。魏便以喝毒药为手段要挟有关部门,变本加厉,以身试法,挺而走险。1998年1月4日,魏携带"敌敌畏"到河北省公安厅无理取闹,并服毒,被省厅值勤战士和信访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治愈。9月6日,魏又窜到北京市新华门东侧便道上服毒,被及时发现并抢救治愈。之后,魏不断扬言还要到北京服毒闹事。
   1998年11月17日,1999年2月9日,魏永良先后两次给中南海警卫组和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派出所打电话,声称"联合五六人,带毒药到新华门集体服毒,给新华门炸一个坑"。为维护首都北京的社会稳定,控制化解不稳定隐患,以儆效尤,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魏永良劳动教养3年。
                                        谢方举(何许人也?此乃信访局也!)
   我出狱后,很想知道谢方举是何许人?也想问问这些人是否知道事件的真相,武安市报安云编辑告诉我:这是信访局要报道的,谢方举就是信访局。原来如此!那我倒要感谢武安市报了!我郑重地告诉安云:谢谢武安市报,谢谢你们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掩盖真相的报道!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武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郝书平,女,25岁,汉族,系山西省左权县下庄乡漳漕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郝龙柱,男,34岁,汉族,系原告姐夫,武安市寺庄乡东万安村人。
    被告魏永良,男,28岁,汉族,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村民。
    原告郝书平诉被告魏永良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书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郝龙柱和被告魏永良全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婚前互不了解,婚后被告常因典礼欠债一事打骂我,之后又登报纸来诽谤我,要求坚决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言多处与事实不符,原告与我结婚目的是要诈骗我大量钱财,同意离婚,要求一切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94年6月,原告郝书平与被告魏永良经侯增荣、魏旺的等人介绍订亲,并于同年11月结婚,从订亲到结婚原告共花费被告款17000多元(注:买结婚用品钱15000元,第一次相家200元,第二次相家1800元,第一次女方买衣服600元,第二次女方买衣服320元,上下轿200元,娱乐100元,要吃饭钱150元,鞭炮钱150元,过妆钱222元,女方向我父亲索取100元,要买录音机钱300元,去山西被女方掏去300多元,第一次送皮棉85斤,第二送30斤皮棉,又要去棉籽50多斤,等等.共产党的算盘?!哼!……)典礼时,原告娘家赔送的被子、包袱、自行车价值约千余元,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结婚时的欠债问题争吵不休,经常打骂,(注:至于争吵打骂之事,纯粹是放屁!谁能证明?审理查明?那是放屁!…放屁!……)后原告于95年2月离家出走,回到娘家长期居住,原告走后,被告经过数次说和无望后,便向公安机关告诈骗之罪,并于96年3月登报纸来向社会公开关于自己婚姻一事,以此来谴责原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处于敌对状态。
    本院认为:原告郝书平与被告魏永良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没有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原、被告常因欠债一事经常打闹(注:放屁!女方是受气呢?还是沾了便宜买乖呢?!共产党!这问题要说清呀!别含糊其辞!)。尤其是被告告原告诈骗并登报纸之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索要被告大量钱财,由于结婚时间较短,且给对方造成了严重经济困难,理应返还大部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郝书平与被告魏永良离婚。
    二、原告郝书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彩礼款13000元。
    三、结婚购置的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注:包袱拿走了!自行车骑走了!要拿棉被时,找媒人问了问就出事了!共产党的话只能听,不能吃!法院执行了多年,钱没要回来!东西呢?也没要回来!早知相信共产党要家破人亡!… …要做牢!… …还不如趁早将这些人统统杀掉!)
    本案受理费530元其它费用17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盖章: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审  判  长:乔顺安
                                                    人民陪审员:李喜何
                                                    人民陪审员:王全喜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马志刚
                                                  (盖章:武安市人民法院)
(注:此判决书女方九七年八月十二日收到,我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十七时收到,星期四)
                           武 安 市 公 安 局(注:盖章:武安市公安局)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裁 决 书
                                                        第 5 5 6 5 号
                                                   1 9 9 7 年 7 月 1 5 日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人 魏  永  良 男 女 2 7 岁,因  扰 乱 机 关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第 1 9 条,决 定 给 以 治 安 拘 留 1 5 日 处 罚。
   如 不 服 本 裁 决,可 以 在 五 日 内 向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申 诉。
                                局  长 陈其明印(注:盖章)  此联交本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7年)邯民终字第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永良,男,一九七0年七月二日生,汉族,武安市石洞乡百官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书平,女,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下庄乡漳漕村民。
    上诉人魏永良因婚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1997)武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判决:一、准予原告郝书平与魏永良离婚;二、原告郝书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彩礼款13000元;三、结婚购置的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判后,被告魏永良不服,以女方应将其骗走的钱、财退还给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告郝书平基本服判。
    经审理查明:(注:审理查明?也是瞎说!你是如何认定吵架生气的?纯粹是放屁!)一九九四年六月,双方经人介绍订亲,于同年11月结婚,婚前男方给女方花费款17000余元。典礼时,女方陪送被子、包袱、自行车等物。婚后双方时常吵架生气,女方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且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女方索要彩礼款数额较大,且给男方造成了经济困难,应大部分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给男方彩礼款数额略底,应适当增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1997)武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第二项为:原告郝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被告魏永良彩礼款15000元整。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元,其它诉讼费340元由郝书平和魏永良各负担一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 件 与 原 件 无 异(注:盖章)
                                                       审 判 长   聂 洪 文
                                                       审 判 员   王 致 梅
                                                       审 判 员   李 保 雷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注盖章: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 记 员    张 素 华
(注:我九八年四月十七日收到判决)
没有给我劳教决定书,但我回来时有解除劳教书
                                      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字第7322号
   兹有 未 永 良 男,现年 3 1 岁,系 武 安 市 石 洞 乡 百 官 村 人,于 9 9 年 2 月 1 0 日劳动教养。现因 期 满 解除劳动教养。
               特此证明
                     (减十一个月另七天)
                                             (XX劳动教养管理所公章)
                                           (注盖章:邯郸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2 0 0 1 年 3 月 2 日
注意事项:1、持证人凭本证明到住地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粮食供应手续。本证明由住地公安机关收存。
         2、本证明不准私自涂改。
在劳教所的身份证
                      姓 名: 魏 永 良        等   级       口
                      出 生 年 月: 1 9 7 0 年 4 月               我
                      文 化 程 度:  初   中                      的               
                      罪 错 性 质:  滋   事                      相
                      籍 贯:   武 安 市 石 洞 乡 百 官 村         片
                      劳 教 期 限:  99、2、1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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