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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瞿超被教养期间的一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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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在网上看到的网友在我教养期间发的
时间: 2006-08 标题: 寻求帮助 作者;瞿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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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尚存,天理何在? (此时在吉林省欢喜岭教养所里)香烟缭绕,咒声阵阵。迷漫整个室内、走廊,并由一楼、二楼慢慢向五楼渗透。用作长明灯的蜡烛发着亮光。在电灯光下,显的并不刺眼。一盘供果是使用饼干毁成的数小块,在香炉前摆放着。香炉后,是一个紫檀色固体胶做成的一具小棺材。棺材里躺着一具尸体。。虽然也是由固体胶做成的,但也是五官俱全,手、脚、身体,样样都有。就连被褥也用卫生纸做得跟真的似的。所与活人不同的是上面有用硬器刻画活人的名字“瞿超”,和用针刺进心脏等“要害”部位。紫檀色固体胶做的盖子盖在上面,又立一牌子,上写“王八”二字。紫檀棺材旁又立一大王模样象形人像,显得神秘而有毛骨悚然。 供桌下一副双拐立在床边,一位54岁的残疾人在床上不安的运动,眼望着这神奇阴森的事物,我的眼里透出了恐惧的目光。在我的背后,一位刚满19岁的年轻人,身穿金黄色的马甲,上边印着“劳教”二字。他的手在做着一些奇怪的动作,嘴里发出叽哩哇啦的奇怪声音,不时用手指着我并夹杂着“给不给,不给就倒”的让人能听的懂的一部分语言。这声音前后由一楼管教室,劳教干警队长室,左侧劳教人员工作室,到一楼右侧劳教人员宿舍,整整延续了半个多月。 我吃力的下床拄起双拐一步步、一步步的向厕所走去。后面传来“叽哩哇啦….给不给……给不给……不给就倒……”的咒语声。我晃了几晃并没有倒下,在双拐的支撑下刚走到宿舍门口,便被站岗的值班学员喊住:“谁叫你去上厕所了?”我分辨说:“到方便的时间你不让去上厕所,不到方便时间你也不让去。怎么你除了我谁都让去是怎么回事”,刚说完,胸便挨了两拳,又听到站岗学员发狠说:“你知道不知道你是残疾人,残疾人和人不一样,不准上厕所。”说完,便把厕所门锁上。厕所里方便完的被教养人员又砸门,叫他开厕所门出来。此时,我的尿水已经湿透了棉裤。管教张新看到了,便来到跟前对我说:“你吵什么吵?你赶快回去!”我说:“他因我残疾不让我上厕所,现在裤子尿湿了。”管教恶狠狠地说:“你敢顶撞管教?加期!”我无奈而又委屈的拄着双拐回到宿舍,站在铁窗前,望着那窗外的高墙、铁网。 几只飞鸟掠过那透过铁窗见到的那狭小的方型的天空。我的目光向航海家突然发现新大陆一样望向几只飞鸟。然而无情的飞鸟一掠而过,并没理会铁窗内的人的目光。 我凝视着有限的天空,似乎以回忆中的海阔天空来弥补着眼前的不足。无奈双脚虽有双拐支撑也难以支持全身的重量。我双腿颤抖着。只好移动双拐回床休息。一支拐点到一口痰上,一滑,身体失去重心,晃了几晃差点摔倒。那边又传来“看,马上就倒。和乌拉哇啦、的念咒声。 我晃晃悠悠的回到床上,打开那洒满尿水的床铺,仔细的找,终于找到了一角没有湿透的干被角,便满足的做的扒开一块床板,放进双脚,半坐半躺的趴到没有铺盖的床板上,努力的下终于进入梦乡。寄托在梦境中能够躲过这场劫难。然而梦仙子也没有饶过着刚刚入睡乞求平静的我…… “不,我没有顶撞管教,也没有顶撞队长”“只是问一问我左一回,右一回加起来五百多元日常生活用品和食物被抢夺和丢失,我右一回左一回的报告为什么不管”管教说:“谁叫你到出告状了……这个是大队的直系亲属,”“那个是管教所办公室的头头的哥哥,”“那一些又是那个队长的关系,”“他又是花了很多钱的,”“偷就偷了”“打就打了”“不让上厕所,尿裤子,一洗不就干净了吗?你自己洗不了,出些东西就有人给洗啊”“为什么当管教就打我的残疾左手?”“啊,救命啊!”我的梦中不断演示着这一次又一次发生过的事。 突然,一块木板猛然砸到头上。“啊!!!”我大叫一声痛苦的从梦中醒来。看了看墙上挂着的钟已经2点了。用右手捂住头上被砸伤并没消肿的伤口,还在发着阵阵的伤痛。右手摸摸被打伤的右眼,闭上左眼,试着用右眼看事物,但眼前一片漆黑。 这几天,虽多次要求去所内卫生所看病,但无人领也是绝对不允许我本人去看病的,只有等候……遭虐待……等候。 有工作能力的劳动教养人员上工下工。 我失去劳动能力,只有吃了睡睡了吃。香烟缭绕咒声又起 “叽哩哇啦…..现在你没钱买东西,管家要”“给不给……不给就倒,我姑父是队长,是他们指使我收拾你,你告到哪都没用” “我妹妹是前楼劳教所办公室的干部,这里队长、管教算个屁,我说怎么地就怎么地” “我叫单书宁是沈阳的,我花的钱多,应教养一年,我身体好也一天活没干,干警告诉我收拾你就可以减刑。” 有人奉劝我“犯人卡你是要钱要物,你没有要委曲求全,干警指使的啊!”。干警队长说“上面有人要……我下不去手,只要你不上诉就没事。”我知道以前死了很多人,但我已做好了准备 叽哩哇啦…..香烟缭绕,充满了室内,在整个五层楼飘荡,残疾人拄着双拐,每天站在铁窗前,望着有限的方形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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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尚存,天理何在
在教养期间投书网友,原文曝光连接
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http://www.gov.cn/jrzg/2008-04/24/content_953439.htm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发[1982]17号)
第十四条;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 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http://bbs.futurechinaforum.org/viewtopic.php?t=908&sid=dda850d38ca697f48c86e51eb07d53ef
残疾人瞿超给胡锦涛主席一封求助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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